2026年以來,為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引導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機制回歸立法初衷,資陽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依法規制牟利性投訴舉報,建立了主動識別、精準研判、分類處置的工作機制,認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訴舉報人并依法予以規制。近日,資陽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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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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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反復投訴不予受理案
2026年4月13日,安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肖某某來信投訴舉報稱,某品牌掛面標簽標識存在問題,要求退賠費用、賠償損失、立案查處并給予舉報獎勵。
經查,投訴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累計918次,頻次顯著異常。3月12日,其已就該類掛面標簽問題提起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置并告知處置結果。此后,投訴人在明知商品存在標簽問題的情況下,再次購入同一商品,并以相同理由重復發起投訴。
安岳縣市場監管局經綜合研判后認為,投訴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大量投訴舉報,且在短期內明知商品存在問題,仍繼續購買并索要賠償、獎勵,其行為非為生活消費需要,不符合受理條件。據此,該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依法對肖某某投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過法定渠道告知其法律依據及后續救濟途徑,同時對其反映的標簽問題線索,依法依規開展核查處置,實現投訴與舉報分類處置,推動消費維權與市場監管有序分離。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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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某惡意投訴不予受理案
2026年5月20日,安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黃某某投訴舉報稱,轄區某超市銷售的散裝食品“老三鎮葵仁酥”過期,要求退款并賠償。
經查,投訴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362次,舉報289次,2026年在安岳縣就商品過期問題投訴舉報7次。投訴人對該次購物行為全過程錄像,并對所購的每種商品的生產日期、生產廠家進行近距離拍攝,在明知商品過期的情況下仍購買,其行為非為生活消費需要,亦非正常消費維權,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范疇,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
據此,安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黃某某投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過法定渠道告知當事人法律依據及后續救濟途徑。對其反映的過期食品問題線索,該局依法依規開展核查處置,實現投訴與舉報分類處置,推動消費維權與市場監管有序分離。
“投訴舉報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但任何權利都應在法律框架內行使。”資陽市市場監管局同時發布提示稱,對于借“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實,惡意侵占行政資源、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規制;呼吁廣大消費者依法理性維權;提醒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共同營造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場環境。
全媒體記者 崔鵬泓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安舒
審核 | 李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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