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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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31日中午,李某林在某飯店消費就餐。用餐結束后,李某林在經過某飯店門口臺階時,因當天下雨導致臺階濕滑,不慎摔倒受傷。李某林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胸椎骨折T11/T12,住院治療5天,個人支付醫療費2974.1元。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林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李某林為此支出鑒定費700元。
經法院核算,李某林實際合理損失共計33850.2元。某飯店辯稱,李某林摔倒的位置不在其經營管理范圍內,且其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請求駁回李某林的訴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
首先,某飯店對事發區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現場監控視頻及照片顯示,李某林摔倒位置屬于某飯店進出通道的臺階部分。盡管某飯店辯稱該區域并非其經營管理范圍,但該區域存在某飯店名稱標識、彩色迎賓石,以及某飯店為方便顧客出行而放置的可移動斜坡踏板。這些事實足以認定該位置在某飯店的實際經營管理范圍內。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某飯店作為經營者,負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顧客安全通行的法定義務。
其次,某飯店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事故當天為雨天,地面濕滑,但某飯店門口的臺階并非干燥狀態,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飯店在現場設置了任何安全提示(如“小心地滑”警示牌、防滑墊等)。某飯店的疏忽管理與李某林的摔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最后,李某林自身也存在一定過失。李某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審慎注意義務。在雨天濕滑環境下,李某林未能充分注意腳下安全,亦是導致其摔倒的原因之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李某林的過錯可以相應減輕某飯店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某飯店對李某林的合理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飯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林各項損失共計16925.1元;駁回李某林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主要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門前區域”是否屬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范圍;二是顧客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時,責任如何劃分。
一、“門前區域”是否屬于安全保障范圍?
實踐中,不少經營者認為店門以外的公共區域不屬于自己管理,因此無需負責。然而,司法裁判的認定標準在于經營者是否對該區域進行“實際使用和管理”。本案中,某飯店在門前臺階上放置了印有自家標識的斜坡踏板、顏色迎賓石等,這些行為表明該區域已被納入其經營服務的延伸范圍,經營者從中獲得了商業利益(為顧客提供便利)。因此,經營者有義務對該區域進行必要的清掃、防滑和警示。反之,如果經營者從未對該區域進行任何利用和管理,則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另行判斷。
二、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此類糾紛往往雙方均有過錯。經營者的過錯在于,對于“雨天臺階濕滑”這一明顯且可預見的風險,未能采取最基本的防范措施(如鋪防滑墊、立警示牌)。而顧客的過錯在于,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特殊天氣下未能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給予更高的注意義務。
法院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既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也不是“和稀泥”。這一比例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導向:一方面,督促經營者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將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也提醒每位消費者,安全首先是自己的責任,不能完全依賴他人。該判決在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倡導個人安全意識之間取得了平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過失相抵原則】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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