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
近日,一環保公司負責人李先生向問政江蘇反映,2026年3月3日,該公司中標了連云港市的某個政府采購項目,可第二天招標單位及代理公司就發布了廢標更正公告,原因是招標文件編制存在瑕疵,待招標文件完善后重新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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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次日被告知廢標
企業認為缺乏法律依據
李先生所反映的政府招標項目,指的是“環管處滲濾液第三方運行(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項目”,招標單位是連云港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代理公司是華瑞國際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2月6日,招標單位和代理公司發布采購公告;3月3日,發布中標公告,中標單位是北京沁潤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3月4日,發布廢標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顯示,經復核,本項目招標文件編制存在重大瑕疵,評標辦法中所有技術方案評審標準分值設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此瑕疵可能影響采購活動的公正性和合規性,無法確保后續工作依法有序推進。本次招標作廢標處理,待完善招標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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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沁潤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先生告訴記者,招標文件由連云港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和華瑞國際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編制,經過連云港市財政局審核通過才發布了采購信息。從公開招標到開標前,所有參與投標的企業未提出質疑,評標過程中所有專家也未指出問題。“招標文件出了錯,憑什么讓中標企業買單?”他開始尋找法律依據,為公司討個說法。
根據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四種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同時,第七十條明確規定,采購人已發布中標結果,應不得改變。
招標文件編制存在瑕疵
財政局駁回企業訴求
李先生表示,更正公告以廢標處理缺乏法律依據,隨即向代理公司發出《質疑函》。3月11日,華瑞國際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在《答復函》中解釋,評標辦法中所有技術方案評審標準設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李先生對該答復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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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他又向項目監管單位——連云港市財政局反映,請求撤銷廢標的更正公告。4月23日,連云港市財政局作出《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確認該項目招標文件第七章“評標辦法”中確實存在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問題。
財政局在決定書中稱,在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代理公司對《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作出了解釋,并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仔細解讀,我單位對相關條款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導致本項目招標文件編制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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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連云港市財政局對采購單位及代理公司給予處罰,并駁回了李先生撤銷更正公告的訴求。
專家稱編制瑕疵可廢標
企業可繼續維權或投標
一份“有瑕疵”的招標文件,讓中標企業一夜之間失去了本該到手的項目,李先生對此十分沮喪。記者先后咨詢了一位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及一家招標代理公司,得到的結論一致:若財政局也同意廢標并做出解釋,且中標企業已收到財政局回復的紅頭文件,說明廢標是合理的。不過,企業若想繼續維權,可以向江蘇省財政廳投訴,或通過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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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連云港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滲濾液第三方運行(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項目已于5月8日重新發布采購公告,將于5月29日開標。專家表示,北京沁潤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以重新參與投標。
同類問題項目未廢標
企業質疑執行標準不一
至此,李先生仍有疑問。他搜索發現,華瑞國際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2025年代理的連云港市贛榆區城頭鎮城徐線、堰孟線改建工程,以及贛榆經濟開發區(宋莊鎮)朱稽付河堤頂路提升改造工程兩個項目,同樣存在評審分值設置與量化指標不對應的問題,既未廢標也未發布更正公告。他認為,連云港市財政局在此次政府項目招標中存在執行標準不一、區別對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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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記者先后聯系華瑞國際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和連云港市財政局采購處。雙方均未對此事作出回應。究竟是標準不一還是另有隱情?問政江蘇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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