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酒業內參
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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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把酒倒進碗里,結果倒出一塊玻璃碴,碗里還有一些細小的碎碴。”近日,貨車司機張先生向記者反映,5月19日晚,他在位于海口市瓊山區大園路的美宜佳便利店購買了4瓶雪花啤酒,“我擔心細小的碎碴已進入體內。”
事后,張先生聯系商家及廠家,要求賠償誤工費及其他損失共計6000元,但廠家僅愿在支付1100余元檢查費用外,再補償1000元,“我無法接受,這件事耽誤了不少工夫,我的誤工費怎么算?”
雪花啤酒廠家業務員陳先生接受采訪時表示,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張先生體內未發現玻璃碴等異物,“公司認為檢查無異常,當天已安排檢查,不存在拖延治療,也不應產生誤工損失。”
此外,美宜佳便利店(大園路店)老板鄭先生提出質疑,張先生喝到最后一瓶最后一口才說喝出玻璃碴,玻璃碴那么大塊,不可能倒那么久都看不出來,碗里還有碎碴就更可疑了,“我估計他是專門弄錢的。”
張先生提供的12345熱線答復顯示,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兩次調解失敗,已出具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建議張先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記者 暢凱
貨車司機
“把啤酒倒進碗里,倒出一塊玻璃碴”
張先生是一名跑長途貨運司機,5月19日晚,他接下次日的貨運訂單,將貨車停放在海口市椰海大道后,步行前往瓊山區大園路,打算買些啤酒、零食,到公園獨自小酌解乏。
“我在美宜佳便利店購買了4瓶雪花啤酒。當時,雪花啤酒正在搞活動,玻璃瓶裝第二瓶半價。”張先生回憶道,之后他走回大園路路口時,看到一家麻辣燙店,便改變主意進店用餐,一個人喝了起來。
“喝到最后一瓶最后一口時,我突然感覺不對,便把酒倒進碗里,結果倒出一塊玻璃碴,而且碗里還有一些細小的玻璃碴。”張先生告訴記者,他立即拍照留存證據,并當場報警,“啤酒瓶外觀完好無損,派出所的民警也看了,我認為玻璃碴來自生產環節。”
張先生稱,他第一次遇到此類事情,一時不知如何處理,“我嘗試聯系美宜佳便利店老板,但對方連續3次掛斷電話。無奈之下,我只得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和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反映情況。”
當晚,張先生要求商家帶其去醫院檢查。“我擔心細小的碎玻璃碴已進入體內。大的玻璃碴能看到,碗里細小的碎碴,萬一吃進去怎么辦?我要求做胃腸鏡檢查。”張先生稱,然而,等到次日上午10時商家仍未安排,他只得再次投訴,美宜佳總部、雪花啤酒廠家這才先后與其聯系。
5月20日,張先生自行前往海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預約胃鏡檢查,并于21日下午完成檢查。“廠家一開始不同意陪同,我提出自己墊付費用,他們才應允。之后我把醫院繳費二維碼發過去,他們轉賬給我。”張先生介紹,兩次檢查費用分別為600余元和500余元,廠家共支付了1100余元。
張先生提供的檢查結果顯示,其體內未發現玻璃碴等異物。“胃鏡只能查胃部,事發已過去1天多,細小的玻璃碴很可能已進入腸道。我又沒做腸鏡,怎么能說沒有問題呢?”張先生說。
雪花啤酒廠家業務員
檢查結果顯示其體內未發現玻璃碴等異物
起初,張先生向廠家提出賠償誤工費及其他損失共計6000元。“雪花啤酒廠家業務員陳先生稱醫院檢查結果顯示我的體內沒有玻璃碴,身體并無異常,因此不需要休息,不存在誤工損失。”張先生表示,之后,他提出按處理此事耽擱的實際天數重新計算損失,要求賠償3000元,但對方仍不認可,“5月22日,陳先生聯系我,提出最終解決方案:除已支付的1100余元檢查費用外,額外補償1000元,并稱這是最大限度補償。”
對此,張先生無法接受,“我是開貨車的,往返海南、廣東、廣西運輸水果,這件事耽誤了不少工夫,我的誤工費該怎么算?”
5月25日,雪花啤酒廠家業務員陳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司已支付1100余元檢查費,檢查結果顯示張先生體內未發現玻璃碴等異物,“私下協商,我們愿額外補償1000元,但他沒接受。”陳先生解釋,張先生后期主張的3000元主要是按耽擱天數計算的誤工費,但公司認為檢查無異常,當天已安排檢查,不存在拖延治療,也不應產生誤工損失。
張先生提供的12345平臺的答復顯示,5月24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答復:經工作人員再次調解,商家表示醫院檢查報告顯示投訴者體內沒有玻璃碴;已經給投訴者賠付身體檢查費用,不同意賠償3000元,調解失敗,工作人員已出具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建議投訴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張先生告訴記者,5月28日,他再次收到12345熱線回復,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答復:“處置結果:食品安全問題,商家表示醫院的檢查報告顯示投訴者體內沒有玻璃碴,并且商家提供啤酒的檢測報告及廠家的證件,佐證啤酒不存在問題,據此我局不予處罰。賠償問題,由于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我局已下達終止調解書,建議投訴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我局已履職盡責。”
雪花啤酒官方客服
加急反饋并安排專人回復
采訪過程中,記者詢問廠家是否對同批次產品進行排查、是否存在其他消費者反映類似問題?陳先生表示,啤酒灌裝工藝及同批次產品質量問題,需要由東莞工廠質檢專人解答,他可以將相關負責人聯系方式提供給記者。
直至截稿,陳先生未提供相應聯系方式,記者亦未能就生產工藝及批次排查問題獲得進一步回應。
5月28日,記者就此事撥打雪花啤酒官方客服電話,表明身份并說明市民投訴及采訪訴求,詢問事件調查進展及企業處理方案。客服登記相關信息后,承諾加急反饋并安排專人回復。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品牌方任何回訪與回應。
商家
“玻璃碴那么大塊,碗里還有碎碴就更可疑”
對于玻璃碴來源,陳先生表示無法確認。“監控距離較遠、視線模糊,且張先生背對監控,無法看清具體情況。”陳先生還指出,張先生未能提供涉事玻璃瓶實物,“他說把瓶子交給餐飲店處理了,實物看不到,監控也看不到,醫療檢查也沒有異常,公司無法判斷這個情況。”
美宜佳便利店(大園路店)老板鄭先生亦提出質疑,店內監控顯示張先生當晚11時多購買啤酒,直到次日凌晨1時多才返回店里反映問題,間隔時間較長。“飲酒過程中,張先生身材又大,全部擋住了監控,無法看清是否做了手腳。他喝到最后一瓶最后一口才說喝出玻璃碴,玻璃碴那么大塊,不可能倒那么久都看不出來,碗里還有碎碴就更可疑了。”鄭先生說。
目前,張先生仍在與廠家及商家協商中,本報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律師說法
對于此事,泰和泰(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鵬指出,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第34條規定,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另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結合此事,在能夠證實啤酒瓶內碎玻璃碴系生產環節存在、且為消費者實際飲用中發現的前提下:如碎玻璃碴未造成人身損害,消費者可要求退還貨款,并依法主張價款十倍賠償或損失三倍賠償(不足1000元按1000元計算);如因此造成劃傷、口腔及消化道損傷、失明等人身傷害,生產者與銷售者還須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全部合理損失。此外,生產存在質量瑕疵產品的廠家、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商家,還可能被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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