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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條例》,通告如下。
一、我區汛期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現特殊情況時,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有權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時間。根據汛情發展,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全面執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部門及單位領導要全面落實防崗位責任。
三、防汛期內,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要組織區應急管理局、區建設發展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凈月分局等部門建立聯合會商和預警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眾預警。各鎮(街)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采取預警廣播等多種方式確保預警信息發布到位。
四、各鎮(街)、各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開展防汛風險隱患排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五、區消防綜合救援隊伍、專業防汛搶險隊伍、行業搶險隊伍、群眾防汛抗旱隊伍要及時組織演練,并做好搶險救援準備,一旦出現險情,立即開展搶險救援。
六、區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各鎮(街道)、防指成員單位防汛責任制落實、值班值守、水雨情通報等工作開展紀律檢查和督查,并及時通報。
七、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要認真開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排查力度,確定阻礙行洪的要提請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區建設發展局、區城市管理局要落實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巡查、維護、隱患排查,做好城區交通組織、疏導和應急疏散等工作。
八、各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在防汛期內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在崗帶班制度。
九、緊急防汛期,區、鎮(街道)防汛指揮機構有權組織動員本地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洪搶險。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聽從指揮,承擔防汛指揮機構分配的抗洪搶險任務。
十、緊急防汛期內,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執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令。當洪水威脅人員安全時,聽從轉移包保干部指揮,及時撤離至安全地帶;
(二)各級防汛責任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掌握汛情;
(三)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
(五)執行經批準的調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
(六)對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奮力抗洪搶險;
(七)堅持巡堤查險,遇到險情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八)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經費或者防汛物資;
(九)不得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十)按規定發布汛情、災情公告。
特此通告。
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防汛抗旱指揮部
2026年5月29日
來源:凈月高新區應急管理局
初審:趙麗輝
復審:魏興瑤
終審: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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