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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刑事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目錄
一、入庫案例石某民案的基本事實及裁判
二、先說清楚一個容易搞混的點:生產企業 vs. 外貿企業
三、基于假定案例分析“高報價格為什么還要虛增進項”
四、石某民案入罪的關鍵:價格懸殊 + 完全虛假出口
五、結語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入庫的“石某民等騙取出口退稅案”(2024-05-1-145-001)分析“低值高報”的入罪邏輯,為刑事律師辯護提供參考和有效辯護思路。
一、入庫案例石某民案的基本事實及裁判
2017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注冊成立銅陵博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和銅陵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其中,博某公司作為軟件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石某某通過其控制的上述兩家公司,將單價0.7元購進的空白芯片,寫入電流采樣控制軟件后,將價格虛抬至200元。
2019年1月至8月,博某公司以銷售電流采樣控制芯片的名義,向金某公司虛假銷售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后,石某某與同案被告人黃某波商定,由后者控制的湖北省赤壁市安某公司代理金某公司的電流采樣控制模塊出口事宜,以簽訂虛假采購合同形式,由金某公司將電流采樣控制模塊以230元左右的單價出售給安某公司,再由安某公司和黃某波在香港成立的海某公司簽訂虛假的電流采樣控制模塊采購合同,將電流采樣控制模塊出口至香港。
石某某安排他人在香港接貨后,將電流采樣控制模塊當作垃圾處理。貨物出口后,石某某、黃某波等人籌集美元,回流資金,在安某公司完成結匯,由金某公司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郵寄到安某公司,安某公司用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出口報關材料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
2018年12月至2019年,安某公司共通過金某公司虛開的14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款570余萬元,在扣除代理出口及其他費用后,余款以貨款形式回流至金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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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銅陵市郊區法院一審判決石某民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二、先說清楚一個容易搞混的點:生產企業 vs. 外貿企業
生產企業(比如石某民案里的博某公司、金某公司)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簡單說,企業出口貨物時免征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同時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用來抵減內銷的應納稅額,抵不完的部分再退給企業。
外貿企業實行“免退稅”辦法,退稅直接看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跟出口報關價格沒有關系。
石某民案里,博某公司是生產芯片的,金某公司是組裝模塊的,都屬于生產企業。所以控方必須證明他既高報了出口價格,又虛開了進項發票。這兩個條件缺一個,騙稅效果就出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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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假定案例分析“高報價格為什么還要虛增進項”
假定一個生產型出口企業A公司當期的經營情況:
· 內銷不含稅收入:300萬元
· 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500萬元
· 購進原材料取得的進項稅額:8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 期初沒有留抵稅額
· 增值稅適用稅率:13%
· 出口退稅率:10%
注意以上,征稅率13%比退稅率10%高了3個百分點,這3個點不能退,也不能用來抵扣。
(一)先看真實出口時能退多少稅:
第一步,計算“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這個數字的意思是,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中,有一部分因為征退稅率差而不能拿來抵扣,必須從進項里剔除。計算方法是:出口離岸價 × (征稅率 - 退稅率) = 500萬 × 3% = 15萬元。也就是說,80萬進項里有15萬不能抵扣,只能當成成本。
第二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當期應納稅額 = 內銷銷項 - (進項稅額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先算內銷的銷項稅:300萬 × 13% = 39萬元。再算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原來有80萬進項,減去上面算出的15萬(不能抵扣的部分),剩下65萬可以抵扣。然后用內銷銷項39萬減去可抵扣進項65萬,結果是-26萬元。負數說明進項抵扣完內銷之后還有富余,這個-26萬就叫“期末留抵稅額”,絕對值26萬就是可以申請退稅的上限之一。
第三步,計算“當期免抵退稅額”。這是退稅的另一個上限,計算方法是:出口離岸價 × 退稅率 = 500萬 × 10% = 50萬元。這個50萬是國家允許退的最高額度,但不能超過企業實際已經繳納過的進項。
第四步,確定最終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 = min(期末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公式中“min”是“最小值”的意思,意即取兩者中較小的數值。把第二步算出的期末留抵26萬和第三步算出的免抵退稅額50萬放在一起比較,哪個數字小,就退哪個。這里26萬小于50萬,所以實際應退稅額就是26萬元。剩下的24萬(50萬減26萬)叫“免抵稅額”,不能退現金,但可以用來抵減以后內銷的應納稅額。
(二)高報價格、不虛開進項發票的情形
現在看如果A公司把出口離岸價虛高到800萬元,但不虛開進項發票,會發生什么。
重新算一遍:出口離岸價變成800萬。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800萬 × 3% = 24萬元
· 可抵扣進項:80萬 - 24萬 = 56萬元
· 應納稅額:39萬(內銷銷項) - 56萬 = -17萬元(期末留抵17萬)
· 免抵退稅額:800萬 × 10% = 80萬元
比較期末留抵17萬和免抵退稅額80萬,取較小的那個,實際應退稅額是17萬元。
由此可見,僅僅把出口價從500萬提高到800萬,實際退稅額不但沒增加,反而從26萬降到了17萬。原因在于:出口價提高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跟著變大,從15萬漲到24萬,沖掉了更多進項,導致期末留抵從26萬縮水到17萬。退稅自然就少了。
那怎么才能把退稅額做上去?必須同時虛開進項發票。
(三)高報價格+虛開進項發票的情形
假設A公司把出口價高報到800萬的同時,還從上游虛開了40萬的進項發票,進項稅額從80萬變成120萬。再算一遍: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800萬 × 3% = 24萬元
· 可抵扣進項:120萬 - 24萬 = 96萬元
· 應納稅額:39萬 - 96萬 = -57萬元(期末留抵57萬)
· 免抵退稅額:800萬 × 10% = 80萬元
比較期末留抵57萬和免抵退稅額80萬,取較小的,實際應退稅額是57萬元。比真實出口時的26萬多了31萬。
由此可見:只提高出口報關價格,退稅額反而會下降;必須同時在購進環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把進項稅票面金額做大,才能讓期末留抵稅額真正漲上去。這就是為什么石某民案里,他不光要把芯片價格從0.7元抬到200元,還要在博某公司、金某公司、安某公司之間層層虛開發票,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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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某民案入罪的關鍵:價格懸殊 + 完全虛假出口
石某民案能被判下來,除了上面的公式邏輯,還有兩個極端事實支撐。
第一,價格懸殊到了離譜的程度。0.7元的芯片賣200元,市場價才1.32元(經鑒定)。這已經不是“低值高報”的范疇了,而是“無中生有”。
第二,貨物出口到香港后直接當垃圾處理。這說明整個出口交易沒有任何商業實質——不是為了賣貨,純粹是為了制造一單“出口記錄”去騙退稅。裁判要旨里特意強調“產品是否真實出口、交易的必要性”,就是沖這個來的。
如果換一個案子:貨物真實生產、真實出口、真實賣給了境外客戶,只是價格比市場均價高了20%,而且上游企業已經把虛增進項的稅如實繳了——那結果就完全不一樣。海南高院(2017) 瓊刑終60號案就是例子,法院認定只要購進貨物和出口貿易都是真實的,高報價格本身產生不了多退稅的效益,屬于“認識錯誤”,不構成騙稅罪。
五、結語
涉稅類案件因為專業性比較強,容易出現事實認定錯誤。這也是刑事律師的辯護空間。
對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律師首先搞清楚當事人是生產企業還是外貿企業。如果是外貿企業,控方光指控“高報出口價”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多退稅,可以直接打掉這個邏輯。如果是生產企業,要求控方拿出證據證明“高報出口價”和“虛增進項”兩個行為同時存在,缺一不可。
本文系律師同行交流,不構成具體案件的辯護意見。(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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