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女士(化姓)向九派新聞爆料稱,自己在小紅書平臺聯系到有“藍V”企業專業號認證的旅行社,對方稱可以低價訂購三亞酒店,并誘導自己加微信后進行交易。黃女士到酒店后,對方以訂單未同步等各種理由告知她無法入住,引導其于前臺自行現付房款,并將事先所收的訂房款項非法占有。
九派新聞了解到,目前已有30余人稱因此套路被騙,涉嫌詐騙者的多個小紅書“藍V”企業賬號均已被封禁。
【1】有人稱被騙98000元,多地警方立案調查
黃女士告訴九派新聞,她是在計劃今年五一假期的出行時被騙的。她刷到陳某的小紅書賬號,聲稱可以“低價訂購三亞酒店”,因為該賬號帶有旅行社的“藍V”企業專業號認證,所以她并未生疑。
陳某聲稱自己的訂房價格比市場價要便宜500-1000元左右,黃女士訂房時間較久,優惠較多,于是前后共在線上支付了對方4萬余元的訂房費。
但當黃女士與家人到達酒店后,陳某以訂單暫未同步為由,要求黃女士先在前臺自行支付房費,并稱之后會將差價退回。黃女士家人當即提醒其可能為詐騙。一周后,陳某仍未退回訂房款,黃女士遂報警。
報警后,黃女士在社交媒體平臺發現,多名網友都稱自己經歷了類似騙局。為騙取信任,陳某及其同伙還會先訂一個便宜的酒店讓受害者順利入住,之后再騙取高檔酒店的訂房款。
黃女士聯系上多位被騙當事人,他們統計發現,已有30余人相繼被騙,被騙地涉及四川、河南、浙江、北京、上海等多地。多名受害人已于當地報警,且多地警方已立案調查。
還有受害人到達自己預訂的酒店后,發現酒店已經貼有防詐騙的海報聲明。
三亞亞龍灣希爾頓酒店官方聲明就提到,酒店從未與個人二手物品交易平臺、小紅書或其他非官方渠道或非經官方授權的OTA平臺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以上渠道的房間代訂并非酒店正規預訂渠道,交易存在較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資金無法保障、個人信息泄露、訂單無效或被取消等。請廣大消費者認清此類騙局,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九派新聞了解到,陳某或在2024年就已開始行騙。另一位被騙者許先生(化姓)表示,他是一家旅行社的負責人,2024年9月份在一個同行群里認識了陳某,與其合作了一段時間。陳某當時將自己包裝成富二代,“開跑車、天天出去玩”,在許先生這里訂酒店時轉錢都很干脆,因而獲取了許先生的信任。
之后,許先生找陳某訂酒店時,相繼支付了其98000元的訂房款。陳某在預訂酒店時并未支付房款,但相關預訂信息均能查到。許先生到達酒店后發現需要在前臺自行支付房款。陳某謊稱其支付的是押金,并表示退房后酒店就會退款。事實表明,這只是個騙局。
許先生表示,陳某與他線下見過很多次,且其一開始在欠錢時表現得十分積極,會主動約許先生見面并寫好欠條,試圖將騙局偽裝成“經濟糾紛”。
【2】涉嫌詐騙者的小紅書“藍v”認證賬號已被封禁
黃女士表示,陳某一方還會出示旅行社的營業執照以獲取受害者信任,但其與營業執照上的旅行社實無任何關聯。
九派新聞記者致電了其中一張營業執照上的旅行社負責人彭先生,彭先生表示,他并不認識陳某,但對方疑似利用其公司的資質進行詐騙,導致有客戶向12345平臺投訴,公司聲譽受損。
記者注意到,陳某一方出示的營業執照與其小紅書平臺賬號認證的公司并不一致。其在小紅書平臺上的兩個賬號上認證的公司分別為海口提峰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和重慶蕭茲氪旅行社有限公司。企查查顯示,兩個公司均為存續狀態,其中海口提峰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6年3月14日,注冊資本為1萬元,重慶蕭茲氪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12月25日,注冊資本為30萬元,兩家公司在企查查上均無聯系方式。
目前,陳某一方的兩個小紅書賬號均已被封禁。那么,其如何通過小紅書平臺的企業號“藍v”認證?
對此,小紅書客服回復稱,個人賬號提供對應的營業執照等資質材料完成身份驗證可提交企業號認證審核,其中身份驗證分為法人手機號驗證、法人人臉識別、平臺對客戶打款驗證、客戶對平臺打款驗證4種方式,任選其中一種即可。至于陳某具體如何操作涉及用戶隱私,小紅書平臺僅支持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調取。
![]()
冒充旅行社,假裝富二代,線上低價酒店代訂實為騙局:有人被騙98000元,多地警方立案調查__冒充旅行社,假裝富二代,線上低價酒店代訂實為騙局:有人被騙98000元,多地警方立案調查
涉事小紅書賬號,目前該賬號已被封禁。圖/受訪者提供
【3】律師:涉嫌“詐騙罪”,超出民事范疇,受害人可聯合報案
九派新聞記者就此事咨詢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
他認為,涉案人員以低價酒店代訂為幌子實施的系列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情節契合要件的,還可構成合同詐騙罪。行為人通過偽造旅行社認證資質、虛構低價房源信息,誘導受害人脫離平臺監管、在微信私域進行交易,其主觀上自始無真實履約意愿;事后又編造訂單未同步、入住失敗等虛假事由,誘騙受害者前臺二次付費,并非法占有全部訂房款項,該行為完整契合詐騙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物,行為人進而非法占有財物”的法定構成要件。
趙良善介紹,民事服務糾紛與刑事詐騙的核心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是否具備真實履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普通民事欺詐或服務違約行為,行為人具備基本履約意圖,即便存在夸大宣傳、服務瑕疵、履約不到位等情形,僅需承擔退款、違約賠償等民事責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刑事詐騙的本質是行為人無合法資質、無真實房源、無履約誠意,假借商業交易形式騙取他人財物。本案嫌疑人刻意隱瞞前臺現付的真實預訂規則、冒充正規旅行社招攬業務,全程無真實服務履約行為,完全超出民事糾紛范疇,屬于典型的刑事詐騙行為。
趙良善解釋,此類網絡代訂詐騙的刑事立案標準,主要依據“兩高一部”出臺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予以認定。在涉案金額上,詐騙數額達到三千元即構成“數額較大”,公安機關應予刑事立案;數額三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在作案情節上,行為人兩年內多次實施詐騙且未經處理的,涉案金額可依法累計計算;對于受害人數眾多、跨區域流竄作案、職業化長期作案的情形,即便單筆涉案金額偏低,司法機關也可結合整體社會危害性,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那么在司法實務中,“兩年內多次作案”“受害人數較多”的法定裁量口徑具體為何?趙良善表示,相關司法解釋雖未明文標注具體數值,但公安立案及司法裁判已形成統一適用標準:二年內實施詐騙行為3次及以上且未受過行政、刑事處理的,即可認定為“多次作案”,并對多筆小額涉案金額累計核算,累計滿三千元立案標準即可依法追責;受害人數3人及以上即可認定為“人數較多”。針對本案這類小額、高頻、跨區域、涉眾化的新型詐騙,即便單筆金額不足立案標準,只要具備多次作案、多人受害、職業化運營、跨區域詐騙等情節,因社會危害性顯著,依然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有效破解了小額網絡詐騙難以追責的司法難題。
趙良善表示,全國各地受害者聯合報案具備充分的法律可行性,分散各地的受害人可統一前往犯罪嫌疑人戶籍地集中報案。依據《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網絡信息犯罪管轄范圍涵蓋犯罪實施地、嫌疑人居住地、被害人住所地及財產損失地,多地被害人分別報案的同類案件,公安機關可依法合并偵查、并案處理。他建議,全體受害者統一整理留存聊天記錄、平臺引流截圖、微信轉賬憑證、酒店入住失敗證明等完整證據材料,推選代表集中報案,能夠大幅提升案件辦理效率,助力公安機關快速固定犯罪事實、推進偵辦工作。
該案中,社交媒體平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對此,趙良善分析,小紅書等社交平臺對站內經營賬號、引流賬號負有法定的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網絡平臺應當嚴格核驗入駐經營者的身份信息與經營資質,建立完整的主體登記檔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要求平臺主動監測、識別、處置涉詐賬號,嚴厲整治低價引流、誘導私域轉賬等高風險行為。若平臺未盡資質核驗義務,放任偽造旅行社資質賬號傳播低價代訂信息、誘導私域交易,未及時履行風險預警與賬號處置職責,即構成監管失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需承擔相應過錯責任,但通常無需對被害人全部損失承擔兜底賠償責任。
受害人維權方面,趙良善建議,遭遇此類酒店代訂網絡詐騙的受害者,應當按照法定流程規范維權、高效挽損。首先需第一時間全面固定證據,完整留存平臺主頁截圖、聊天記錄、轉賬憑證、交易話術、入住失敗記錄及對方賬號信息;其次要及時在平臺內發起侵權、詐騙舉報,要求平臺封禁涉案賬號、留存并提供經營者實名主體信息;隨后攜帶全套證據向本人戶籍地、常住地或嫌疑人戶籍地、犯罪地公安機關報案,以電信網絡詐騙為由立案,并申請多案并案偵查;同時可通過12315、文旅主管部門投訴商家虛假經營、無證經營行為。案件刑事立案后,受害人可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追討自身經濟損失。
趙良善剖析,相較于傳統電信詐騙,依托社交平臺人設包裝、低價引流、私域閉環交易的新型網絡詐騙,隱蔽性、迷惑性更強,消費者極易產生認知誤區、不慎踩坑。多數消費者輕信平臺認證標識,默認賬號資質真實合法,忽視不法分子偽造資質、虛假包裝的詐騙套路;部分消費者貪圖私域交易低價優惠,主動脫離官方平臺監管進行私下轉賬,徹底喪失交易保障;還有部分受害者在遭遇訂單異常、入住失敗后,輕信嫌疑人二次付費即可入住的謊言,遭遇二次財產損失。
趙良善認為,針對當前網絡小額、高頻、職業化、涉眾化的私域引流詐騙亂象,需堅持司法嚴打與精準普法雙向發力、綜合治理。司法層面,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應結合作案次數、受害人數、跨區域作案、職業化運營等綜合情節,精準把握立案標準,對偽造資質、多次作案、跨區域詐騙的行為人依法從嚴懲處,同時深挖上下游賬號交易、資金結算等黑灰產業鏈,實現全鏈條打擊整治。普法層面,各大社交平臺應常態化推送反詐風險提示、曝光典型詐騙案例,精準覆蓋年輕消費群體,引導公眾樹立“不輕信低價噱頭、不參與私域交易、堅持平臺合規交易、拒絕私下轉賬”的反詐意識,從源頭遏制此類新型網絡詐騙滋生蔓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