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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院再次對網絡惡意評論亮出明確態度。因多次在與歌手IU相關的網絡帖子下發布侮辱性評論,一名30多歲女性在二審中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相比一審的罰金判決,二審刑罰明顯加重,也顯示出韓國司法機關對反復惡評、網絡侮辱行為的容忍度正在降低。
據韓國法律界31日消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訴9-2庭以侮辱罪名,判處30多歲女性A某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1年,并命令其接受保護觀察,同時完成80小時社會服務。
此前,A某因在網上發布4條針對IU的惡意評論,在一審中被判處罰金300萬韓元。A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主張自己沒有侮辱意圖或故意,評論內容也不足以降低受害者社會評價,因此不構成侮辱罪。
但二審并未接受這一主張。更關鍵的是,在二審過程中,另一宗A某發布類似惡意評論而被起訴的案件被并入審理,導致整體刑罰加重。也就是說,法院看到的不是一次性的情緒發泄,而是反復針對同一公眾人物進行攻擊的行為模式。
上訴審合議庭指出,A某對IU使用了“騙子”“精神病”等表述,這些詞語已經構成侮辱,侮辱故意也能夠成立。法院還特別強調,即便受害者是公眾人物,這類表述也已經超出社會常識所能容許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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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很重要。很多人在網上辱罵藝人、主播、網紅或公眾人物時,常常用“她是公眾人物”“既然出名就要承受批評”來為自己辯解。但批評和侮辱不是一回事。對作品、舞臺、演技、商業行為提出意見,是評價;用人格攻擊、精神疾病標簽、騙子等詞匯進行辱罵,就是侮辱。
公眾人物當然要接受公眾監督,但這不代表他們失去了人格權。越是知名藝人,越容易成為網絡情緒的出口。粉絲多,關注度高,爭議也多,一些人便誤以為躲在賬號后面隨便罵幾句沒有后果。可這次判決再次說明,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惡評也不是一句“我只是表達看法”就能洗白。
法院在量刑時也提到,A某直到二審階段仍然否認犯罪,沒有反省,也沒有獲得受害者諒解。更嚴重的是,她反復實施同類犯罪,再犯風險相當高。因此,法院認為有必要加重量刑。
不過,法院也考慮了對A某有利的情節。例如,她患有難治性腦癲癇,存在情緒調節困難問題,同時后來刪除了相關評論。因此,法院最終沒有判處實刑,而是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1年,并附加保護觀察和社會服務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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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IU作為知名藝人是否維權成功,而是韓國社會對“惡評文化”的態度正在發生變化。過去很多人認為網絡惡評只是口水戰,最多刪帖、道歉、罰款。但隨著藝人因惡評承受精神壓力、網絡暴力甚至引發極端事件的案例不斷出現,韓國輿論和司法機關都開始更嚴肅看待這一問題。
尤其是在娛樂產業高度發達的韓國,藝人幾乎每天都暴露在公眾評價之下。舞臺、外貌、感情、言論、廣告、作品,任何細節都可能被放大。正常批評可以存在,但惡意造謠、人格侮辱、長期攻擊,很容易變成一種精神暴力。它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并不會因為發生在屏幕上就變輕。
從中國互聯網來看,這個問題同樣非常現實。很多明星、博主、主播、普通網友都曾遭遇網絡暴力。一些人習慣用“開玩笑”“吐槽”“吃瓜”包裝惡意攻擊,甚至把侮辱他人當成流量和存在感。可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評論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降低人格評價、是否反復發布、是否造成影響,都會成為判斷依據。
這起判決給普通網友的提醒很直接:可以不喜歡一個藝人,可以批評作品,也可以表達失望,但不要用人格羞辱代替觀點。尤其是“騙子”“精神病”這類表述,不只是情緒詞,而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侮辱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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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更直白一點,網絡不是垃圾桶,公眾人物也不是任人發泄情緒的靶子。你可以評價IU的歌好不好聽、戲演得怎么樣、商業選擇是否合適,但不能隨便給人貼侮辱性標簽,更不能反復攻擊后還說自己沒有故意。
這次A某從一審罰金到二審有期徒刑緩刑,也說明韓國法院對重復惡評的處罰正在變重。一次惡評可能被視為沖動,反復惡評就很難再說是無心。尤其是在沒有反省、沒有獲得諒解、還持續否認犯罪的情況下,法院自然會認為再犯風險較高。
所以問題也很現實:網絡評論到底應該停在哪里?批評作品可以,討論爭議可以,表達不滿也可以,但一旦變成人格侮辱、疾病羞辱和反復攻擊,就不再是言論自由,而是網絡暴力。真正成熟的網絡環境,不是不能批評明星,而是每個人都要知道,批評有邊界,惡評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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