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租賃廠房從事涂料生產,退租后無視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甚至在訴訟期間惡意注銷公司企圖“金蟬脫殼”,近日,成都崇州法院審結這樣一起租賃合同糾紛與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交叉案件。
一紙通知牽出土壤檢測義務
企業退租溜之大吉
2017年4月,宋某將一處廠房出租給某涂料公司,用于工業涂料生產,雙方合作多年。
2023年6月,涂料制造企業被政府納入監管清單,要求某涂料公司租用的地塊應限期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結論須證明土壤污染物或地下水特征因子均未超過風險管控標準,方能移出環保監管清單。
獲知該消息后,某涂料公司向宋某發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通知,并在未履行土壤檢測義務的情況下匆忙退租。由于未按時完成土壤調查,案涉地塊無法移出環保監管清單,后續利用受到嚴重影響。無奈之下,宋某只能自行墊付高額費用,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土壤取樣檢測和風險評估。為挽回損失,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涂料公司賠償違約損失。
訴訟期間惡意注銷
股東“換裝”欲逃責
某涂料公司的股東巫某等人明知公司已涉訴且債務未了,仍向登記機關出具虛假的清算報告和“無債權債務”承諾,通過簡易程序將公司注銷。宋某得知后,于是申請將案件被告變更為股東巫某等人,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巫某等人辯稱,公司已經注銷,法人主體消滅,相應責任也應隨之免除。
崇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定環境義務不因退租消滅,某涂料公司作為從事涂料生產的企業,屬于法律規定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該公司租用案涉廠房從事涂料生產多年,屬于潛在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對租賃地塊土壤污染防治以及風險評估的法定監測義務。退租時,理應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履行土壤檢測義務。現因其未履行該義務,導致宋某自行墊付了土壤取樣檢測和風險評估費用,相應損失理應由其承擔。
巫某等股東明知公司存在未了結的訴訟債務,仍以虛假材料騙取簡易注銷登記,屬于惡意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宋某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巫某等股東向宋某支付其先行墊付的土壤取樣檢測與風險評估等費用。
法官說法:
環境債退租不免除,簡易注銷非逃債“捷徑”
土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企業環境法律責任不因租賃合同終止而消滅。從事涂料生產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無論是否搬遷或退租,都必須依法履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修復義務。只有給土地一個“清白”,企業的環保責任才算真正畫上句號。
簡易注銷本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便利舉措,但決不允許成為惡意逃廢債務的工具。股東在注銷公司時應當誠實守信,對未結債務依法清算。企圖通過虛假承諾“一銷了之”的,法院將堅決刺破公司面紗,判令股東直接承擔清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司法制裁乃至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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