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理財已成為很多人規劃生活、
進行個人資產管理的重要方式
很多金融機構
也向客戶推薦購買理財產品
而理財產品是存在風險的
一旦出現虧損
應該如何界定責任?
是否真的都是“買者自負”?
65歲的尚某在銀行工作人員推薦下,認購了風險等級為中風險的基金A產品,交易金額120萬元。此后,銀行工作人員又將尚某A基金份額,轉換到風險更高的基金B產品中。
而當尚某準備贖回基金B產品份額時,發現已虧損了70多萬元。于是將銀行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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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截圖
法院認為,對于新轉入的基金,銷售者需重新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風險警示及風險確認,也就是履行適當性義務,將合格產品推薦給合格投資者。法院查明,尚某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并不符合購買基金B產品的條件。
最終
北京金融法院判決:
案涉銀行對尚某
因基金轉換產生的損失
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律師表示:"我們提到的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前提是需要由賣者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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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員接受采訪
記者從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來,理財案件呈現出多樣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財、民間委托理財、信托合同糾紛、期貨糾紛、合同糾紛等各類案由。法官表示,投資者可以選擇協商、投訴、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注意收集和保存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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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操作手機畫面
此前,也有媒體曾報道過
相似案例
北京71歲的王女士在某銀行購買理財時,被理財經理告知一款基金“風險不大、比較穩健”,并在理財經理指導下,投入200萬元。然而兩年半后贖回時,本金虧損高達85萬余元。
法院查明,風險測評存在“疑點”、理財經理銷售過程“違規”以及銀行適當性義務“缺失”。法院認為,銀行的過錯行為與王女士的投資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銀行賠償王女士本金損失85萬余元。
法院提醒:
老年投資者理財需守住三大原則
“適當性義務”是金融機構的法定責任,尤其對老年投資者等特殊群體,應承擔更高標準的告知和審慎義務,不得誘導、指導投資者篡改風險測評結果,更不得違規開展銷售操作;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因自身故意虛假填報測評、忽視風險提示導致的虧損,由其自行承擔。
老年投資者理財需守住三大原則:
一是如實填寫風險測評,根據自身年齡、收入、投資經驗等真實情況獨立完成測評,切勿為購買產品虛假填報;
二是堅持合規渠道購買,務必在銀行銷售專區辦理理財業務,留意“雙錄”流程,對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及時留存微信聊天、錄音等證據;
三是拒絕盲目跟風投資,對看不懂的產品說明書、基金合同,可讓家屬協助查看或要求銀行人員通俗解釋,核實產品風險等級后再決策,切勿輕信口頭宣傳草率簽字。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央視財經、北京日報、新聞坊、此前報道
編輯:韋嘉維
編審:周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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