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假離婚躲債"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債務人何某奇為逃避360萬元債務,與妻子協議離婚,將商鋪、房產、車位等核心資產全部轉移給妻子,自己僅留少量財產。債權人吳某芳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
這一判決再次明確:法律不認可"假離婚",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躲債的行為,債權人有權依法撤銷。
典型案例:360萬債務,假離婚轉移財產被判無效
基本案情
何某奇欠吳某芳360萬元債務,為逃避履行,何某奇與妻子唐某蓮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名下的商鋪、房產、車位等大部分財產約定歸唐某蓮所有,何某奇僅保留極少量房產。
離婚后,何某奇名下已無足夠資產償還360萬元債務,吳某芳的債權面臨無法實現的風險。
債權人維權路徑
吳某芳發現上述情況后,依據《民法典》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何某奇與唐某蓮離婚協議中"商鋪、車位歸唐某蓮"的財產分割約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某奇、唐某蓮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唐某蓮,導致何某奇自身喪失償債能力,該行為直接損害了債權人吳某芳的合法權益。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商鋪、車位歸唐某蓮"的約定,上述財產仍可用于清償何某奇的債務。
法律解析:假離婚躲債為何行不通?
一、法律上沒有"假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只要雙方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告解除,法律不認可"假離婚"的主張。
實踐中,許多人誤以為"假離婚"只是形式上的操作,離婚協議可以隨意簽、隨時反悔。這種認識極其危險。一旦完成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關于身份關系(解除婚姻)的約定立即生效,財產分割約定也同時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債權人撤銷權:逃債行為的法律武器
《民法典》第538條至第540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539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第540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何時可被撤銷?
結合司法實踐,以下情形中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能被債權人申請撤銷:
- 財產轉移明顯不合理:債務人將大部分財產轉移給配偶,自身僅保留極少資產。
- 存在逃避債務故意:債務人在明知負有債務的情況下,通過離婚方式轉移財產。
- 影響債權實現:財產轉移導致債務人無足夠資產償債。
- 受讓人知情:債務人配偶明知債務存在,仍無償受讓財產。
常見誤區
誤區一:"假離婚"后可以不算真離婚
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完成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解除。
誤區二:財產都給配偶,債權人執行不到
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惡意轉移財產的約定。
誤區三:離婚協議已備案,債權人不能撤銷
離婚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
誤區四:"雙方自愿"的離婚協議不能被撤銷
如屬惡意串通逃債,可依據《民法典》第154條主張無效。
誤區五:復婚了,財產就自動回來
復婚只恢復婚姻關系,不自動恢復財產歸屬,需另行處理。
實用建議
給債權人:
- 及時調查債務人婚姻及財產變化情況;
- 在法定期間內(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提起撤銷權訴訟;
- 全面舉證,收集債務合同、離婚協議、財產變更等證據;
- 撤銷權范圍以債權為限。
給債務人:
- 積極面對債務,與債權人溝通解決方案;
- 切勿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如已"假離婚",盡快采取補救措施,與配偶協商恢復財產狀況。
給"假離婚"當事人:
- 認清風險,"假離婚"可能變成"真離婚";
-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難以推翻;
- 債務承擔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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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假離婚躲債"看似聰明,實則法律風險極高。最高法的典型案例明確:債權人有權依法撤銷惡意轉移財產的離婚協議約定。面對債務危機,積極溝通、依法處理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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