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疑難愁盼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會主動與信訪人聯系,通過信訪幫扶救助方式化解。當走到簽息訴罷訪協議這一步,很多信訪人心里都是打鼓的。一方面,簽了協議就能拿到補償或者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又擔心簽了之后會不會有什么隱患,比如被人說成是敲詐勒索。這種擔心完全可以理解,畢竟事關自己的利益,誰也不想糊里糊涂就把字簽了。
為什么會有這個協議?
先說說什么情況下會讓你簽這個協議。通常不是隨便一個信訪事項都要簽,而是針對特定類型的情況:比如歷史遺留的老問題,道理上你占理,但政策上確實沒有明確依據;或者你的訴求不完全合理,但生活確實困難,符合“三到位一處理”里的幫扶救助條件。這時候,職能部門和信訪部門一起開會商量,形成一個會議紀要,拿出一個化解方案,在此之前需要你承諾不再就同一件事繼續信訪。
從內容上看,這是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和解的一種方式。你這邊拿到實際的救助,對方那邊徹底結案,不再被這件事反復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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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看待這個協議?
《信訪工作條例》里沒有直接規定“息訴罷訪協議”,但第三十三條提到,職能部門處理信訪事項時,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的前提下,組織雙方自愿調解、和解,達成一致的要寫調解書或和解書。所以,簽這個協議前提是各方在此前達成一致意見。
簽了之后,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你不能再就同一件事再去信訪。因為你已經承諾“息訴罷訪”,再信訪、訴訟就沒有合理理由了。這是協議的核心內容,也是你簽字之前必須想清楚的。
協議到底是什么性質?
一種觀點認為,這個協議是行政協議。因為簽協議的一方是政府機關,雙方地位天然不平等。目的為了維護社會穩定、解決糾紛才簽訂的((2016)最高法行申45號),背后有行使行政權力的影子。如果政府不履行協議,你可以起訴,走行政訴訟的路子。
另一種觀點認為,這個協議更像是民事協議。因為簽協議的過程是雙方自愿協商、互相讓步的結果。政府為了平息事端,往往愿意做出比較大的讓步,多給一些補償。如果把它完全當成行政協議,政府隨時可以用“損害公共利益”的理由行使行政優益權,把協議撤銷,那你拿到的補償就可能泡湯。
最高法發布的的判例((2016)最高法行申45號)把這類協議認定為行政協議,認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意味著如果就協議履行產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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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協議后會不會被定性為敲詐勒索?
這是很多人最擔心的問題。正常的息訴罷訪協議跟敲詐勒索是兩碼事。敲詐勒索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威脅、要挾的方法索要財物。而簽這個協議的前提是:你確實有信訪事項,不管是歷史遺留問題、政策空白問題,還是生活困難需要幫扶,都是有正當理由的。協議內容是雙方坐下來談出來的,而不是你去威脅對方“不簽協議我就去XX地方信訪”。
所以,只要你是正常反映訴求,沒有采取要挾方式,沒有編造事實威脅對方,簽協議是各方自愿達成合意的結果,不用擔心被扣上敲詐勒索的帽子。
簽之前要注意什么?
第一,看清楚協議內容再簽字。補償多少、什么時候給、給什么形式(現金、實物、工作幫扶),都要寫清楚。口頭承諾不算數,白紙黑字才靠譜。
第二,確認協議里有沒有對你不利的條款。比如除了息訴罷訪外的其他約束性條款,或者承認某些不屬實的事情,這些要警惕。
第三,如果協議內容明顯違法,比如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給予補償,這種協議就算簽了,后期也可能以違法為由不履行。到頭來你空歡喜一場,還耽誤了時間和精力。
第四,最好給懂法律的人幫看一眼。村委會、居委會、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援助律師,都可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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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簽訂息訴罷訪協議本身沒法律風險,但前提是你想清楚了、看明白了。它最大的代價是放棄就同一件事繼續信訪的權利,最大的好處是拿到實際補償或解決問題,不用再等待下去。
對于那些確實難解決、僵持了很久的信訪事項,簽協議獲得救助、徹底翻篇,對很多人來說其實是理性的選擇。但如果你認為自己的訴求完全合法合理,只是對方不愿意依法解決,那就要慎重考慮了。
無論如何,簽字之前多問、多看、多想想,別糊里糊涂就把名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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