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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意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3部門《關于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基層發〔2025〕2號),現就進一步健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提升服務能力通知如下。
一、目標要求
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基層為重點,落實“日常疾病在基層解決”要求,適應城市人口聚集、需求增加趨勢,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構建體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確、功能互補、運行高效、便利可及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到2030年,基本實現建制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覆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礎設施條件明顯改善,數智化服務有序推進,服務能力全面提升,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的信任度和滿意度進一步提高,助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保障居民健康。
二、主要任務
(一)實現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覆蓋。原則上每個街道辦好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未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街道,根據地方實際依次通過轄區內政府辦一級醫院、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二、三級醫院延伸提供服務和確有必要的按標準新建等途徑,動態消除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空白。經評估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引入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承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功能任務。
(二)織密織牢社區衛生服務網絡。人口規模大于10萬人的街道,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擴大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模,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程序規劃增設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合理劃分轄區服務人口,也可以根據需要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增加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實行一體化管理。
(三)強化人員配備和培訓。結合人口總量和結構變化趨勢及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發展需求,通過招聘、人員下沉派駐等多途徑,配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類醫務人員,重點加強全科、兒科、中醫、口腔、精神(心理)、康復、藥學、護理、血液透析等專業人員配備。加強在崗人員技能培訓和知識更新,統籌現有政策渠道,支持基層醫務人員定期到二級及以上醫院進修學習和培訓。重點加強“一老一小”、精神(心理)等服務能力提升培訓和醫德醫風、醫學人文素養教育。
(四)根據需要拓展功能提升能力。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殘疾人等為重點,扎實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健康管理和一般常見病、慢性病的診療服務和用藥指導。適應群眾需求,在全科醫療、中醫藥、預防保健等服務基礎上,積極拓展和擴大兒科、口腔、康復、精神(心理)、體重管理、血液透析等門診服務,穩妥開展住院服務。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載體,積極開展家庭病床、居家康復護理等服務。
(五)擴大藥品配備。針對高血壓、糖尿病、慢阻肺等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兒童等重點人群用藥特點,適應上級醫院下沉醫師診療服務和下轉患者連續用藥需要,擴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采購、配備、使用范圍,常見病、慢性病藥品配備劑型、規格、生產企業原則上與縣區級醫院保持一致。依托緊密型醫聯體,加強藥品余缺調度和近效期藥品處置。建立完善缺藥登記和藥品臨時采購制度,接續做好上級醫院開具的延伸處方服務。
(六)探索區級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體化管理。對行政隸屬關系相同的城市區屬醫療衛生機構,參照縣域醫共體建設模式,在責任、管理、服務、利益等方面,加強區級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體化建設和管理發展。鼓勵非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技術協作和服務協同為重點,參與“區社一體”建設。地市級及以上醫院分區包片加強城市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幫扶指導,建立健全技術支持、資源優化、業務協同、服務均質、藥品聯動等工作機制,形成“區社一體、以市帶區”的發展模式。
(七)做好人員下沉派駐。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依托城市醫療集團、專科聯盟和三級醫院分區包片等網格化布局,安排城市二級及以上醫院選派醫務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診療、查房、藥學服務、帶教、培訓等工作。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有1名上級醫院中級及以上職稱醫師長期派駐,合理安排藥師、康復醫師、高年資護理人員長期下沉派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一老一小”等重點人群提供醫療、康復和護理指導。
(八)加強數智化賦能。探索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推廣應用醫學人工智能輔助診斷、處方前置審核、語音病歷信息自動采集輔助書寫等技術,提高醫務人員診療效率。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家庭醫生服務數智化賦能,提高服務效率和及時性,提高健康管理精準度。合理利用人工智能加強病歷、處方、醫囑等輔助審核,提高醫學文書管理水平。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上級醫院數智系統聯通和標準統一,促進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三、加強管理和組織實施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推動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十五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醫療資源布局摸底調查,對尚未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街道和社區衛生服務未覆蓋的社區,研判原因,結合實際優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布局,根據有關規劃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臺賬,積極協調推進。結合城市更新行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新建、改建居民區同步規劃建設。區(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落實日常監管責任,嚴格新設機構準入審核審批。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為健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6年5月2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健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 提升服務能力的通知》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健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 提升服務能力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對《通知》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意見》,提出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優化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2025年,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3部門印發《關于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辦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便利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等任務,到2030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更加便利可及。202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分級診療體系的若干措施》,提出統籌行政區劃調整、人口變化趨勢等因素,持續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建設。
當前,全國共設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2萬個、社區衛生服務站2.73萬個,基本實現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但隨著城鎮化加快發展,城區人口數量進一步增加,城市街道、社區處于動態調整中,對構建體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確、功能互補、運行高效、便利可及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就近就便滿足群眾多樣化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提出更高要求。為此,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提升服務能力的通知》,指導各地結合實際動態消除城市社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空白,更好順應群眾健康需求。
二、《通知》提出哪些工作要求和目標?
《通知》提出落實“日常疾病在基層解決”要求,適應城市人口聚集、需求增加趨勢,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明確到2030年基本實現建制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覆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礎設施條件明顯改善,數智化服務有序推進,服務能力全面提升,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的信任度和滿意度進一步提高,助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保障居民健康。
三、《通知》為順應城鎮化進程和行政區劃調整,對健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實現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覆蓋。原則上每個街道辦好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設置的街道可依次通過轄區內政府辦一級醫院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轉型、二、三級醫院延伸提供服務和確有必要的按標準新建等途徑,動態消除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空白。二是織密織牢社區衛生服務網絡。人口規模大于10萬人的街道可以根據需要擴大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模,也可增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增加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實行一體化管理。三是探索區級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體化管理。參照縣域醫共體建設模式,加強區級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體化建設和管理發展。
四、《通知》對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滿足群眾就近就便看病就醫需求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強化人員配備和培訓。強調配齊各類醫務人員,加強在崗人員技能培訓和知識更新,支持基層醫務人員定期到二級及以上醫院進修學習和培訓。二是拓展功能提升能力。積極拓展和擴大兒科、口腔、康復、精神(心理)、體重管理、血液透析等門診服務,穩妥開展住院服務,開展家庭病床、居家康復護理等服務。三是做好人員下沉派駐。提出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有1名上級醫院醫師長期派駐。四是加強數智化賦能。探索推廣人工智能輔助診斷、處方前置審核等技術,積極利用人工智能加強病歷、處方等輔助審核,促進與上級醫院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五、在加快建設分級診療體系方面,《通知》對擴大基層藥品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緊緊圍繞服務對象,提出要針對高血壓、糖尿病、慢阻肺等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兒童等重點人群用藥特點。二是強調上下用藥銜接,提出適應上級醫院下沉醫師診療服務和下轉患者連續用藥需要,擴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藥品劑型、規格、生產企業原則上與縣區級醫院保持一致。三是注重發揮醫聯體作用,提出依托緊密型醫聯體,加強藥品余缺調度和近效期藥品處置。建立完善缺藥登記和藥品臨時采購制度,接續做好上級醫院開具的延伸處方服務。
六、如何保障《通知》穩步實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推動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十五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二是開展摸底調查。要求各地開展摸底調查、研判原因,建立臺賬,積極協調推進,結合城市更新行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新建、改建居民區同步規劃建設。三是加強監管。區(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落實日常監管責任,嚴格新設機構準入審核審批。
信息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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