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由父親撫養,女方不付任何費用。離婚后女方經常到男方住所照料孩子,后遂訴至法院,認為男方未積極履行撫養義務,與孩子感情淡薄,而自己一直承擔對孩子的主要撫養責任,請求法院判決孩子由自己撫養,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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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對于父或母一方對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提起的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實意愿,結合父母實際情況作出裁判。未成年子女態度出現矛盾或不明的,人民法院法院應當通過適當方式,排除案件當事人等對未成年子女表達意愿的干擾,依職權查明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女)和被告馬某(男)于2010年6月結婚,婚后于2011年1月生子馬某甲,后二人于2015年8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馬某甲由父親馬某撫養,李某某不付任何費用。離婚后,馬某聘請保姆照料馬某甲。后因保姆回家,李某某經常到馬某住所照料馬某甲,該房屋其中一間房間亦由李某某居住。
原告李某某于2022年5月提起本案訴訟,訴稱:被告馬某未積極履行撫養義務,與孩子感情淡薄,已不適宜繼續作為馬某甲的撫養人。鑒于本人一直承擔對馬某甲的主要撫養責任,與馬某甲有深厚感情,并且個人經濟獨立、收入穩定,可以支撐生活教育開銷;長期負責孩子的課外教育,在帶馬某甲參加文體活動上有時間優勢,有利于孩子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馬某甲也明確表示愿意隨其一起生活,請求法院判決馬某甲由其撫養,馬某每月負擔子女撫養費5000元至馬某甲獨立生活止。
被告馬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了孩子在北京上學,自己以李某某的名義在北京購買了房屋,聘請阿姨照料馬某甲。2022年初以來,在其監督下李某某經常來家里照顧馬某甲是事實,但從離婚后,自己承擔了馬某甲的全部開支,已盡到撫養義務,希望等孩子十五六歲的時候再詢問孩子的意愿。
一審審理期間,原告李某某提交了馬某甲書寫的書面意見,擬證明馬某甲想跟母親一起生活。被告馬某也提交了馬某甲書寫的書面意見,內容為“馬某甲同意此事由爸爸決定”。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兩份書面意見內容互相矛盾,無法支撐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故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6323號民事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某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法院在心理咨詢室安排專人陪同,并在時機適合、心情放松的條件下,單獨征求了馬某甲意愿。馬某甲明確表示“希望跟隨媽媽生活”。庭審中馬某表示,不同意由李某某撫養,但如果法院判決馬某甲由李某某撫養,其愿意承擔每月5000元的撫養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京02民終186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2022)京0111民初6323號民事判決;二、馬某甲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變更由李某某撫養;三、馬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給付馬某甲撫養費5000元,至馬某甲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是否應當支持原告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父母離異后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是否應當變更撫養關系,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實意愿,并結合父母實際情況綜合認定,使撫養關系的變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離婚時協議約定馬某甲由父親馬某自行撫養,在母親李某某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時,馬某甲已年滿八周歲,具有相應的理解和判斷能力,故應當以尊重馬某甲意愿為原則。但馬某甲在一審的書面意見中對父親和母親均表達出了共同生活的意愿,實系原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自行征求子女意愿、各自提交的未成年人意見出現矛盾,未能查明當事人真實意愿。故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在心理咨詢室安排專人陪同,在時機適合、心情放松的情況下單獨征求了馬某甲意愿。詢問中,在排除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親屬等其他人員干擾后,馬某甲表達出了對父親管理嚴厲、陪伴時間少等方面的負面情緒,并表示愿意隨母親李某某共同生活。綜合考慮李某某具有撫養能力,且已經在原被告雙方約定不直接撫養馬某甲期間,主動承擔更多撫養職責,系對馬某甲主要照顧撫養一方,故法院依法判決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撫養馬某甲,并支持了原告撫養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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