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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6月3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自治區政府原主席王莉霞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莉霞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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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霞(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莉霞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莉霞利用擔任陜西省銅川市委副書記、市長,陜西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呼和浩特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主席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8月22日消息,王莉霞被查;2026年2月12日消息,王莉霞被“雙開”。
經查,王莉霞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嚴重背離“兩個維護”,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陽奉陰違、自行其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貪慕虛榮、追求享樂;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由他人支付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莉霞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莉霞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公開簡歷顯示,王莉霞,女,蒙古族,1964年6月生,在職研究生,中共黨員。二十屆中央委員。
她曾任教西安統計學院,后歷任陜西省統計局副局長,陜西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銅川市市長等職,2013年任陜西省副省長。
2016年,王莉霞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2019年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2021年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
來源:新京報政事兒
一審:雷孜研
二審:曾雨田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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