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筑牢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防線,規范行業經營秩序,警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現對專項整治中查處的網絡餐飲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拌粉店偽造食品許可證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1日,婁底市婁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網絡餐飲食品專項檢查行動中開展執法核查。經查,當事人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拌粉店以某店鋪名稱入駐某外賣平臺從事網絡餐飲經營,其在平臺公示上傳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核查確認系偽造。該局于2026年4月2日對當事人涉嫌偽造食品許可證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行為立案調查。同時,執法人員查實,某外賣平臺(婁底區域代理)未依法履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審查義務,該局于2026年4月16日對該外賣平臺相關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法律依據及處理情況:當事人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餐飲經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其偽造許可證的行為情節嚴重,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婁底市婁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將該案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二:婁底市婁星區某餐飲店(經營者周某)違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16日,婁底市婁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網絡餐飲食品專項檢查線索核查工作中,對某閃購平臺入網商戶開展現場核查。經查,該店鋪實際經營者為周某,其營業執照登記主體為婁底市婁星區某餐飲店,但當事人在網絡平臺公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主體為婁底市婁星區另一餐飲店,證照主體名稱嚴重不符,且其公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涉嫌偽造。
2026年4月17日,執法人員開展延伸核查,查實當事人周某除涉案店鋪外,還在某閃購平臺違規注冊、經營多家網絡餐飲店鋪。該局當日對周某涉嫌偽造許可資質、無證違規開展網絡餐飲經營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同時對某閃購平臺未盡平臺審核義務的相關違法行為同步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及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其偽造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公示虛假證照信息從事網絡餐飲經營的行為情節嚴重,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婁底市婁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將該案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三: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炒飯店偽造餐飲許可證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27日,婁底市婁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網絡餐飲食品專項檢查行動中,對入駐某外賣平臺的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炒飯店開展核查。經查,當事人在網絡平臺公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發證時間、有效期限均與真實證件信息不符。經進一步調查核實,當事人原有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已過期失效,且因經營場所環境不達標,無法重新申辦合法有效證照。當事人為持續開展網絡餐飲經營,擅自偽造《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并上傳至外賣平臺用于線上經營公示。該局于2026年4月27日對當事人涉嫌偽造餐飲許可證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及處理情況:當事人未取得有效合法的小餐飲經營資質,通過偽造《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方式從事網絡餐飲經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其偽造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婁底市婁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將該案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四:雙峰某糕點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條件及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案
案情介紹 :2026年4月10日,婁底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整治專項行動中,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食品操作間操作臺堆放私人物品、食品原料堆放雜亂未離地隔墻,操作間未規范設置三防設施、垃圾桶未及時加蓋,經營場所衛生條件不達標;同時在店內操作柜內查獲已超過保質期的霖土豆沙拉4袋、枕狀西點夾心醬1袋,涉案過期食品原料存放于食品加工區域待用,且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
法律依據及處理情況:當事人上述經營場所衛生條件不達標、未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存放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婁底市婁星區某紫砂煲拌飯餐飲店涉嫌經營發霉變質的食品和未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環境、設備設施清潔及從業人員未具備有效健康證明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10日,婁底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整治專項行動中,發現當事人廚房切肉切片機、炒菜機、冷凍柜等設備長期未清洗,殘留大量食物殘渣及污漬;冷藏柜內存放1.05kg發霉變質蓮藕、操作臺面存放0.25kg霉變辣椒粉,擬用于食品加工;同時該店兩名從業人員所持健康證明已過有效期。
法律依據及處理情況:當事人經營使用霉變變質食品、未保持食品經營設備設施清潔、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已被依法立案調查。(來源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審:譚洲偉
二審:羅江
三審:劉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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