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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底,國內稀土出口監管領域傳出一則頗具分量的消息。一家在北交所上市、市值約二十億元的新材料企業,因未經許可擅自出口含鏑稀土永磁材料,被佛山海關依法開出九十一萬元罰單。從財務體量上算,這筆罰款并不算重,可它真正的分量,恰恰不在數字本身,而在罰單背后所傳遞的信號。
圍繞稀土這條戰略命脈,中方此番亮劍絕非孤立之舉,而是一輪覆蓋全鏈條、追溯全過程的常態化嚴查,把過去那些鉆空子的灰色通道,一道一道地堵了個嚴嚴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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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告顯示,2025年4月10日,奔朗新材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永磁鐵一批,申報出口貨物價格為2.8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20.18萬元。公司申報的成分含量為釹11%~26%、鐵50%~70%、硼0.8%~1.2%,但經海關核實,上述出口物項中元素鏑的含量為1.2%,系含鏑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屬于國家出口管制物項。
換句話說,這批貨物表面看是普通釹鐵硼磁體,實際上卻暗藏了被列入管制清單的稀土元素鏑,出口時卻沒向海關交驗相應的兩用物項許可證件。
佛山海關認定,上市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的違法行為。值得留意的一個時間點是,本次事件系相關崗位人員在2025年4月10日進行出口申報時,未能及時掌握2025年4月4日發布的最新法規要求,導致出口申報違規。也就是說,違規行為發生在新規落地之后短短六天。企業方面雖然給出了"未能及時掌握新規"的解釋,但在執法層面,這并不能構成豁免理由。
類似性質的查處并不止這一起。某國際貿易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磁體"6613千克(HS編碼8505111000,FOB價格約141.88萬元)。海關核查后認定,該批貨物屬于釤相關物項,依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年第18號公告,已被納入出口管制范圍,出口時需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但當事人申報時未予提交,同樣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
該案中,即便涉事方事后補辦了同類貨物的許可證,海關依舊依法開出了四十二點五萬元的罰款。事后補辦許可不阻斷違法性認定。許可證的法律效力在于事前的審批與賦權,事后補辦僅可作為酌情從輕情節,但不足以消除已完成之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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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5年下半年起,各地海關陸續披露的兩用物項行政處罰案件累計達十一起左右,涉及含鏑釹鐵硼磁體、釤鈷合金乃至金屬鉍等多個品類。這些看似孤立的案件,實則清晰地勾勒出執法資源正精確地聚焦于鎵、鍺、稀土等關鍵礦產資源。這表明,當出口行為涉及這些在全球供應鏈中具有"節點"效應的戰略物資時,監管機構的執法容忍度趨近于零。所謂的"內鬼企業",就是這樣在一筆一筆的罰單中被一一摸清,被一一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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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懂這輪嚴打的力度,得把政策這條主線捋順。2025年4月4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2025年第18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2025年4月4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2025年第18號公告,對釤、釓、鋱、鏑、镥、鈧、釔等7種中重稀土實施管制。此次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年第57號公告進一步完成了中重稀土管制的"最后拼圖",新增鈥、鉺、銩、銪、鐿等5種元素,至此12種中重稀土元素全部納入出口管制體系。一句話概括,中重稀土的元素管控已經從"局部覆蓋"升級到"全員到崗"。
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六則重磅出口管制公告,對鋰電池、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稀土設備及原輔料、中重稀土、超硬材料等關鍵戰略物項實施系統性管制,并對稀土產業鏈的關鍵技術進行了管制,并實際運用了"域外適用+最小占比+直接產品"規制。
本輪管制措施具有高度系統性,不僅涵蓋稀土等關鍵原材料本身,還延伸至其上游的生產設備、核心原輔料以及下游的先進制造技術,甚至將含有中國成分的境外生產產品納入管制范圍。這意味著監管思路從"卡原料"擴展到"卡技術、卡裝備、卡境外加工",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全產業鏈合圍。
至于查得嚴不嚴,執法層面的動作早已給出了答案。2025年5月9日,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聯合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等多部門,持續開展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出口專項行動。
這次行動重點聚焦稀土、鎢、銻、銦等核心戰略礦產領域,構建從源頭管控,到口岸查驗,再到后續追責的全鏈條監管體系。重點打擊偽報瞞報、夾藏走私、"第三國"轉口等典型規避監管行為。一些常用的"騷操作",比如把含鏑磁體偽報成普通釹鐵硼,或者把貨物轉道東南亞再發往歐美,正是這次專項整治緊盯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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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細節是,中美吉隆坡及釜山經貿磋商之后,部分高強度的管控工具曾被階段性放緩。11月7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暫停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5號、56號、57號、58號及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62號。可這并不意味著放水,上述調整屬于對既有管制措施適用節奏的階段性安排,而非對相關物項受控屬性或整體出口管制方向的實質性改變。
相關公告均明確設定了具體的暫停期限,意味著有關管制工具仍處于隨時可能恢復適用的狀態。換句話說,工具箱依舊擺在桌面上,什么時候拿起來,主動權牢牢攥在自己手里。而第18號公告作為基礎性管制,第18號公告的出口管制措施不受吉隆坡經貿磋商安排的影響,該公告的內容目前仍舊具有強制性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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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鏡頭拉遠到全球語境去看,這場圍繞稀土的攻防之所以分量十足,根子在于產業格局。稀土并非儲量稀少的礦產,真正稀缺的,是把礦石變成高純度氧化物、再做成磁體、靶材、發光材料的那一整套工藝體系。這條"長鏈條"上,中國手中握有的專利、生產線、熟練工人和環保配套,是幾十年滾動投入沉淀下來的家底,外人想在三五年內追平,幾乎不可能。
正因為此,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日本這些年都在砸錢搞所謂的"本土稀土產業鏈",從礦山復產到精煉建設再到磁體工廠,投入不可謂不大,可一到關鍵的分離和后端加工環節,就總是繞不開中國供應鏈。一些境外資本想出的"捷徑",便是繞開正規渠道,通過中介、貿易公司甚至上市企業,以"高溢價收購、低申報通關"的方式,把管制物項一點點掏出去。奔朗新材一案中那種"少報組分、漏報元素"的操作,就是這套灰色玩法的典型縮影。
中方此番把執法顆粒度擰到極細,直接戳中了這條迂回路線的命門。公告中列管的合金、靶材等物項,管制范圍既包括只含有列管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時含有列管元素及未列管元素的合金、靶材。該答復并未對列管元素成分的含量作出具體規定,因此通常而言出口物項并不會因稀土元素的含量較低而受到豁免。
換句話講,哪怕產品里只含百分之一的鈧、鏑,只要出現在管制名錄中,出口前就必須老老實實地申請許可。"少報一點點應該沒事"的僥幸,從制度設計上就被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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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企業最常使用的"借道第三國"伎倆,管制規則同樣劃下了紅線。商務部第61號公告將出口管制管轄范圍明確擴展至中國境外:境外制造的物項,若含有原產于中國的管制物項且價值占比≥0.1%,使用中國稀土相關技術在境外生產的物項。原產于中國的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哪怕東西流到了海外,只要源頭追得到中國,就跑不出監管半徑。
再加上2026年1月6日中國加強對日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中,也有域外適用的規定,中方在國際規則層面的呼應與對沖,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備的工具體系。
往后看,合規這根弦只會越繃越緊。2025年12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2026年度《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新一年度《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列名稀土相關產品釤、釓、鋱以及釔等元素,相關物項多涉及金屬粉末、合金、化合物、永磁材料、靶材、氧化物、放射性核素以及特定設備或涂層材料的應用,常用于先進材料、激光、核技術等領域。
海關層面也專門搭建了質疑程序,2025年6月,海關總署發布2025年第123號公告《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有關事項的公告》。根據該公告,出口貨物發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從清單管理到口岸盤問,從行政罰款到刑事追責,這張監管之網,環環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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