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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省法院、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召開六五環境日新聞發布會, 發布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山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濟寧某建材公司訴山東某材料公司、臺州某醫化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山東某材料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具有強酸性、腐蝕性的化工廢液,經鑒定系危險廢物。自2022年6月起,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羅某竑以臺州某醫化公司名義,將1527.76噸廢液委托給無處理資質的胥某耀處置。胥某耀又通過薛某、路某華等4人層層轉手,最終由林某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5日,將其中500余噸廢液非法掩埋于濟寧某建材公司院內,導致該公司廠房及設備嚴重腐蝕受損,經評估造成財產損失275萬余元。濟寧某建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各侵權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前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污染環境罪已追究相關單位、個人的刑事責任,并判決其承擔清除污染、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
【裁判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山東某材料公司作為危險廢物產生者,以臺州某醫化公司名義委托無資質主體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經胥某耀、薛某等人層層轉手并最終由林某實施掩埋,各侵權主體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意思層層傳遞、行為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侵權鏈條,構成共同侵權。遂判決各侵權主體對濟寧某建材公司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按照各侵權主體對損害后果所起作用大小明確內部責任份額,任一侵權主體對超出其應承擔份額的部分,有權向其他各侵權主體追償。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的環境共同侵權典型案例。實踐中,相關行為人往往為謀取私利,逃避環境監管、轉嫁污染風險,通過層層轉手方式,違法處置危險廢物,不但可能損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更會給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本案中,人民法院嚴格按照環境共同侵權法律規定,對各侵權主體的行為進行“穿透式”分析,判令參與非法處置的全鏈條、各環節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綜合考慮各侵權主體所起作用,精準劃分其內部責任份額,既維護了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又有利于教育、警醒相關從業者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為環境侵權責任的準確認定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二
某太陽能科技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某太陽能科技公司作為專業節能服務企業,為物流園區、物業管理區域及個體經營場所等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與用能方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約定以節能效益分享等方式收取服務費。合同履行期間,部分用能方長期拖欠服務費,累計金額達數百萬元,嚴重影響節能服務企業正常經營與資金回流。某太陽能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多起訴訟,請求支付節能服務費等。
【裁判結果】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被告涵蓋供應鏈公司、物業公司及多名自然人,不同主體債務履行能力差異較大、部分用能方存在經營困難等實際情況,多次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促使各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根據各被告實際履行能力,分別確定債務履行方案。上述調解協議經法院依法確認,相關被告已開始按照協議履行付款義務。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件系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實質化解分布式光伏節能服務合同糾紛、保障綠色能源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由節能服務企業先行投資、通過分享節能效益收回成本的市場化模式,有助于提升能效、降低減排成本。鑒于本系列案件中涉及不同主體的責任認定與債務承擔,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妥善制定差異化履行方案,既保障了節能服務企業的核心權益,又為暫時陷入經營困境的用能企業保留生存發展空間,有助于增強社會資本投資綠色技術的信心,推動合同能源管理在節能減排中的廣泛應用,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能源結構綠色轉型、助力碳達峰碳中和實現的司法擔當。
案例三
杜某威、杜某良、杜某超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杜某威糾集被告人杜某良、杜某超在德惠新河無棣縣某河段內非法捕撈蛤蜊。被告人杜某良、杜某超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蛤蜊11000公斤,杜某威聯系運輸車輛并將所捕撈蛤蜊售賣。經鑒定評估,涉案蛤蜊價值11000元,非法捕撈造成的資源損害數額為66000元。無棣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判令三人賠償因非法捕撈造成的資源損害并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無棣縣人民法院認為,三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內陸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三被告人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個月不等,并宣告緩刑。被告人杜某威退繳的違法所得13600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在充分論證藍碳認購替代性修復的科學可行性基礎上,經調解,由三被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66000元,用于購買山東省碳匯實施修復,現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海洋藍碳認購替代性修復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依法打擊非法捕撈犯罪的同時,針對局部水域不宜增殖放流的現實困境,在涉案蛤蜊屬于貝類碳匯,具備藍碳交易的科學基礎之上,探索碳匯認購替代性修復機制,引導義務人認購山東省碳匯,拓寬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方式。涉案碳匯項目與受損河段同屬渤海流域,且已在廈門碳交易平臺認證,通過認購核銷該碳匯,實現了生態修復的跨域系統性延伸與生態產品價值的省域轉化,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替代性修復提供了可復制的藍碳司法樣本。
案例四
蘇某民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蘇某民明知同村村民石某民(另案處理)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仍通過租賃抽砂船、聯系采砂供電、介紹購砂客戶等方式,幫助石某民在黃河鄄城段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經鑒定,涉案河砂價值共計839505元。
【裁判結果】
鄄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蘇某民在明知石某民沒有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積極幫助石某民非法抽取河砂,其行為依法構成非法采礦罪。鑒于蘇某民非法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六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64780元,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打擊黃河流域非法采礦犯罪的典型案例。隨著黃河河道內非法采礦犯罪日益組織化、鏈條化、隱蔽化,部分行為人企圖以只提供幫助、不直接參與開采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對此類幫助行為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實現了對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犯罪的“全要素、全環節、全鏈條”打擊,有力筑牢了黃河生態安全司法屏障。
案例五
冷某平、邱某余等5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冷某平、邱某余等5人與多名其他同案犯交叉結伙,先后流竄至濰坊、臨沂、日照、淄博等地,通過挖掘盜洞的方式,對“鄫國故城建設控制地帶”“柴溝漢墓群——小妹冢”“臨淄墓群”等多處全國重點、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破壞性盜掘。盜掘出土的青銅鏡、青銅圓鼎、西漢時期金帶扣等大量文物被銷贓,部分文物未追回,造成文物流失。
【裁判結果】
青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冷某平、邱某余等人多次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行為均妨害了文物管理秩序,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認罪悔罪、立功等情節,依法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繼續追繳被告人冷某平違法所得2839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是賡續中華民族歷史文明的重要載體,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本案中,各被告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將出土的文物進行非法出售,不僅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本體造成了破壞,致使寶貴文物流失,更嚴重妨害了文物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既體現了懲治破壞文物犯罪、守牢文物安全底線的堅定立場,也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提升文物保護意識,共同守護文化根脈。
案例六
馮某、劉某、房某鵬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馮某借用他人名義租賃五蓮縣某村土地,后由被告人房某鵬注冊成立日照某公司,并由被告人劉某備案建設某生態科技農業產業園項目。2023年4月至9月,被告人馮某、劉某、房某鵬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對項目區內耕地挖沙取土并對外銷售,造成25.42畝永久基本農田和0.27畝其他耕地的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裁判結果】
五蓮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劉某、房某鵬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在承包的耕地內挖沙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并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判決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并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同時,判令馮某、劉某、房某鵬對其破壞的耕地進行修復,如未履行修復義務,則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350903元。對被告人馮某繳納的違法所得143240元,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開展農業生產為名、在永久基本農田非法取土銷售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馮某、劉某、房某鵬在未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對項目區內耕地挖沙取土并對外銷售,造成大量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被嚴重毀壞。人民法院堅持嚴守耕地紅線、捍衛糧食安全,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并判決各被告承擔耕地修復義務,對于教育、引導社會主體在商業活動中嚴守耕地保護法律法規,杜絕違法改變耕地用途、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等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七
趙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趙某與同案人盛某軍(另案處理)駕駛轎車將66只蒙古百靈從內蒙古非法運輸至山東棗莊,由盛某軍出售給羅某林(另案處理),羅某林又轉售他人牟利。涉案蒙古百靈系盛某軍自野外捕獲,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價值33萬元。
【裁判結果】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情節嚴重。綜合考慮趙某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認罪悔罪等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與前罪(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打擊跨區域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保護野生鳥類,就是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美好家園。本案中,被告人趙某伙同他人跨省非法運輸獵捕的野生蒙古百靈,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實現了對危害野生鳥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跨區域、全鏈條打擊,是認真開展全國保護鳥類活動和打擊非法捕獵販賣鳥類專項行動,以司法力量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生動實踐。
案例八
某家庭農場訴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臨沂市生態環境局對某家庭農場現場檢查發現,該農場肉雞養殖項目正常生產(存欄約53萬只),但配套的生物洗滌塔、引風機及循環水泵均未運行,藥劑罐內僅加清水、未添加藥劑,且污水處理站密閉不嚴、發酵棚門敞開未密閉。2023年12月,臨沂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農場對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該農場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家庭農場明知應開啟治污設施卻未開啟,且存在設施密閉不嚴、藥劑罐未加藥劑等情形,導致惡臭氣體無組織排放,屬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臨沂市生態環境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該家庭農場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查處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不僅可能導致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造成空氣質量惡化,更會使得區域監測數據失真,干擾生態環境部門對污染形勢的研判分析和科學決策。本案精準界定逃避監管行為,依法支持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有利于強化養殖企業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助力生態環境持續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九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訴某石子廠、陳某波、陳某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臨沂市莒南縣某石子廠在開采建筑用花崗巖過程中越界作業,造成6312平方米(合9.46畝)基本農田毀損,耕地種植條件嚴重破壞。該石子廠因越界采礦多次被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負責人陳某波、陳某成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10月,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石子廠、陳某波、陳某成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等環境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三被告非法越界開采造成基本農田毀壞,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鑒于涉案礦坑與舊存20余年的礦坑重合,礦坑滲水形成石塘,原址修復已無實際必要。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三被告以替代性修復方式,對行政主管部門選定的4處政府待修復地塊(共計43.06畝)進行修復;同時連帶承擔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18.5萬元、鑒定評估費12.6萬元。各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土地修復義務,目前4處地塊已完成修復并通過驗收。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運用替代性修復機制、統籌解決生態環境歷史遺留問題的典型案例。鑒于涉案礦坑現已形成適宜漁業養殖和灌溉取水的“水庫”,原址修復已無必要,法院通過調解,將被告對涉案土地的修復轉化為對政府待修復地塊的綜合治理。這一做法既貫徹“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依法追究了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又確保了生態修復費用的有效使用,盤活了土地資源,實現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案例十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訴某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淄博某輸變電工程項目于2021年4月建成投入使用,該項目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審批手續,占壓齊長城遺址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2024年6月,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就此向某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某文旅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依法履行全面監管職責,做好齊長城保護工作。某文旅局立案調查后,督促相關單位對變電站及其周圍環境進行了修復,同時認為涉案建筑物對齊長城遺址周邊的環境(歷史)風貌影響較小,沒有危害齊長城遺址本體安全,決定予以保留。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某文旅局未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遂移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某文旅局雖進行了現場勘查、調查詢問等工作,但僅督促相關單位對周邊環境進行修復,該措施并未達到對齊長城遺址歷史風貌有效保護的要求,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繼續處于受侵害狀態,遂判決責令某文旅局繼續履行對某輸變電工程項目占壓齊長城遺址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行為的全面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齊長城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齊長城遺址是世界文化遺產,是我國現存有準確遺址可考、年代最早的長城,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應當予以系統性保護和修繕。本案中,因文物保護行政部門所采取的措施未能實現對齊長城遺址的有效保護,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繼續履行監管職責,有利于統籌處理遺址保護與重大工程建設,切實維護齊長城遺址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全面加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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