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之地2配置高吗|看真人裸体BBBBB|秋草莓丝瓜黄瓜榴莲色多多|真人強奷112分钟|精品一卡2卡3卡四卡新区|日本成人深夜苍井空|八十年代动画片

網易首頁 > 網易號 > 正文 申請入駐

福建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5)

0
分享至


案例一

郭某東、余某平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郭某東、余某平與陳某祥(另案處理)共謀走私漁貨入境銷售。郭某東與余某平經共謀,于2022年5月20日至6月5日,在禁漁期多次駕船航行至閩南漁場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網具以桁桿拖網方式進行非法捕撈作業,捕獲螃蟹、雜魚等漁貨,違法所得9.15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郭某東、余某平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承擔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為審核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出具技術意見。技術意見認為,依據《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規定,在休漁期間、休漁海域使用禁用拖網、圍網作業,造成的間接損害應以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害的十倍計算,檢察院提交的余某平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對閩南淺灘漁場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的鑒定意見,可作為參考依據。后郭某東、余某平委托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代為購買紅樹林碳匯,支付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

裁判結果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東、余某平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郭某東、余某平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共同積極繳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對郭某東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其所犯數罪依法并罰;對余某平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另,因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故裁定準許公益訴訟起訴人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引入生態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藍碳替代性修復模式的生動實踐。一方面,人民法院主動走訪海洋與漁業局、水產研究所等部門,引入生態技術調查官作為法官助理參與訴訟活動,全流程參與調查取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等審判環節,重點針對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生態修復方案和修復費用等核心問題提供技術支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積極推動地方政府開發碳匯產品,創新“認購紅樹林碳匯”替代性修復模式,助力藍碳資源價值實現。引導被告人委托第三方認購紅樹林碳匯項目并依法注銷,依托地方財政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科目,費用直接用于紅樹林營造及管護,推動構建起“核算—認定—注銷—管理”的藍碳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該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二

孫某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被告人孫某炎未經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非法低價收購包含大白鯊、檸檬鯊、鯖鯊、虎鯊在內的各類鯊魚牙齒,加工后通過網絡平臺向國內外不特定買家銷售牟利。2020年10月,孫某炎為進一步確定其收購和銷售的大白鯊牙齒的物種屬性以及保護級別,自行委托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板鰓亞綱鼠鯊目鼠鯊科噬人鯊。此后孫某炎繼續銷售包含大白鯊牙齒在內的各類鯊魚牙齒及其相關制品,直至2021年4月被抓獲。經鑒定,該案涉及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噬人鯊牙齒6389顆,價值319.45萬元,及噬人鯊頜骨價值8.5萬元,合計327.95萬元。

裁判結果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孫某炎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噬人鯊制品,價值達327.95萬元,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考慮到孫某炎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品無法追回,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涉案大部分贓物已被追繳等情節,判處孫某炎有期徒刑6年7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及扣押的噬人鯊牙齒等物品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噬人鯊別名“大白鯊”,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瀕危野生動物及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噬人鯊是海洋中的“傘護種”,其生境需求能夠涵蓋其他物種的生境需求,通過保護噬人鯊可以同時為海洋里的其他物種提供保護,有利于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既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又全面考慮案件有關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闡釋了依法懲治犯罪與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通過嚴厲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犯罪,充分展現了我國履行國際環境條約義務、保護瀕危野生動物的大國擔當。本案宣判得到多家媒體報道,推動社會公眾了解大白鯊這一兇猛而又脆弱的大型水生野生物種,對于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全民行動具有積極意義。

(該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三

鄭某元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間,鄭某元及其子鄭某平擅自在泉州臺商投資區洛陽鎮白沙村海江大道開辟三個地塊用于收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攬他人前來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參與。涉案人員共收取垃圾傾倒費用近百萬元。經測算,案涉傾倒垃圾區域地塊面積達56003.5平方米,垃圾總填方達152234.2立方米。經鑒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經混合傾倒、填埋,其中銅、鉛、鎘、砷、鋅、鈷、鉬、硒、鎳、鈹、釩、鉈、錳、鉻等重金屬和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氮等監測因子含量超過基線水平,對土壤和地表水環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廢物費用達999萬余元。惠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鄭某元、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訴;并對該四人及福建某建設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鄭某元等被告根據各自責任承擔生態環境恢復費用及清理措施費用共計999萬余元、鑒定費27萬元。

裁判結果

惠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元、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達一百萬元以上,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情節嚴重。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六年不等,并處四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追繳各自違法所得。鑒于案涉區域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判決鄭某元等十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生態環境修復費用992萬余元、鑒定費用27萬元,合計1019萬余元,并就其污染環境行為以書面形式在省級以上報刊進行登報道歉。宣判后,莊某東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針對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問題,向當地市、區兩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四件,督促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清運案涉固體廢物,并完善工作機制。

典型意義

福建省泉州灣河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是中國亞熱帶河口灘涂濕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亞洲重要濕地和中國優先保護生態系統、中國重要濕地、中國重點鳥區,主要保護對象是灘涂濕地、紅樹林及其自然生態系統,中華白海豚、中華鱘等多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本案垃圾傾倒區域,緊鄰泉州灣河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案涉人員長期大量違規傾倒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脅到泉州灣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特別是其中洛陽江原生紅樹林、桃花山海濱水禽兩大生態核心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破壞周邊濕地自然生態景觀和海絲文化景觀。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依法從嚴判處被告人自由刑及財產刑;同時準確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認定相關涉案人員依法連帶承擔環境修復等費用,有力彰顯了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司法擔當與價值導向。人民法院積極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則是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協同推進環境治理的有益實踐。

(該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四

賴某標訴廈門某物業管理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賴某標因訂購了新能源汽車,欲在其所有的三明市某新村負一層車位安裝充電樁,故向小區物業公司廈門某物業管理公司三明服務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裝充電樁的相關證明。廈門某物業管理公司三明服務部以在小區無法滿足所有電動車充電樁電表安裝,對先申請的業主出具同意書存在不公,加之在地下室安裝充電樁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為由拒絕出具相關證明。賴某標遂訴請判令廈門某物業管理公司三明服務部出具同意其安裝充電樁的相關證明。

裁判結果

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業主依法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安裝充電樁時因布電線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事項,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加以阻撓,不予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至于自用樁是否符合安裝條件、具體應如何安裝應根據用電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確定,供電企業會同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小區物業共同到現場進行用電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不等于其放棄相應物業管理,車位實際安裝、使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過程中出現侵權等不當行為時,物業公司仍可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力制止、糾正,預防及避免損害發生。故判決廈門某物業管理公司三明服務部應向賴某標出具同意其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電動汽車和鋰電池、光伏產品作為我國對外貿易“新三樣”,代表先進生產力,不僅豐富了全球商品供給,也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出重大貢獻,成為中國新質生產力引領世界經濟綠色轉型的成功典范。人民法院做實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大局,堅持遵循誠信原則,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的居民區安裝充電樁所引發的物業服務義務范圍、用電設施準入與消防安全保障等熱點問題,將在小區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等便利納入物業服務的義務范圍,依法保障業主的權益,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協助安裝、管理、維護充電基礎設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預防損害的發生,營造了有利于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的良好氛圍,把在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司法裁判全過程,是推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司法范例。

(本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

案例五

陳某森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某國有林場在某村實施森林撫育擇間伐項目。2023年2月底,陳某森受讓伐區木材銷售權后,為木材運輸便利,在未辦理采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雇請工人在其受讓的伐區外開路,砍伐道路沿途及周邊的松樹、雜木并造材至案發。經鑒定,陳某森盜伐某國有林場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積量為21.2861立方米。一審期間,陳某森自愿通過“補種復綠”方式承擔生態修復責任,與林業站簽訂森林生態修復協議,并繳存履約保證金。二審期間,陳某森又自愿進一步賠償森林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將賠償款專項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項目。

裁判結果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某森違反國家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雇請他人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砍伐林木,數量較大,造成林木資源破壞,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在陳某森自愿承諾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期間損失后,二審法院出具通知書告知龍巖市林業局,由龍巖市林業局委托福建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對涉案被砍伐林木進行功能損失評定,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林業局聯合出臺的《福建司法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量核算方法》核算服務功能損失價值,實現了對受損森林植被及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完整修復。考慮到陳某森認罪悔罪,積極修復受損生態環境,遂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踐行恢復性司法,借力行政機關專業技術能力,豐富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查明方法,探索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決生態損害修復賠償的典型案例。森林是重要的水庫、糧庫、碳庫和基因物種庫,蘊含著巨大的生態產品價值。一方面,人民法院將恢復性司法貫穿于審判全過程,與林業部門密切協作創新適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及價值核算方法,引導被告人在修復受損森林植被的基礎上,自愿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期間損失,認購碳中和林項目,確保受損生態系統得到及時、全面修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同時,高效解決了森林生態系統損害的修復問題,避免了當事人訴累,提高司法審判質效。

(本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長江流域執法司法工作協同典型案例”)

案例六

福州某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訴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解除政府采購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以下簡稱公園管理局)編制《武夷山國家公園2022-2025年松材線蟲病防治總體方案》,預計2022年枯死松木數量約3900株。2022年4月,福州某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公司)經招投標程序,與公園管理局簽訂《福建省政府采購合同》,約定:采購標的為武夷山國家公園2022-2025年松材線蟲病防治四年績效承包項目;合同總金額2063.9萬元;2022年清理任務為全域松枯死木等。生物公司2022年4月至12月超出項目預算目標清理松枯死木5263株。公園管理局2022年11月編制的應急防控實施方案載明,持續高溫干旱極端天氣造成較多松樹、竹子等植物干旱枯死,誘發、加速染病松樹枯死,公園原景區死亡松樹近3萬株,遠超預算數量3900株。生物公司認為,因不可抗力導致履行合同出現重大困難,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案涉《福建省政府采購合同》;公園管理局支付案涉合同原預算范圍內第一年90%項目款等。

裁判結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22年極端干旱天氣是造成武夷山國家公園松材線蟲和松枯死木數量暴增的主要原因,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導致案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生物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園管理局支付合同義務已履行部分的價款。判決:解除案涉《福建省政府采購合同》,公園管理局支付生物公司項目款588萬余元等。公園管理局提起上訴,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依法支持和監督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典型案例。國家公園建設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氣候變化,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舉措。武夷山國家公園是我國唯一既加入世界人與生物圈組織,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遺產地的國家公園。松材線蟲病是全球森林生態系統中最具危險性、毀滅性的病害之一,被稱為松樹“癌癥”,及時清理枯死松木防治松材線蟲病系案涉合同簽訂的主要目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支持監督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正確履行保護管理職責,依法確認行政協議效力,破解合同僵局,有利于具備相應防治能力的主體及時承接案涉項目以有效阻斷國家公園區域內病蟲害蔓延。本案的依法審理對于保障國家公園森林生態功能安全穩定,服務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守護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典型案例”)

案例七

吳某良等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為開墾種茶,經吳某良提議,三被告人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共同對早年種植在某山場的大部分林木進行砍伐,并通過挖掘機、鋤頭平整該山場后種植茶苗。2021年底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再次對案涉山場剩余的林木進行砍伐、平整,由吳某良種植茶樹。經鑒定被采伐山場面積共12.9344畝,被伐林木共1064株,其中杉木907株,闊葉樹157株,立木蓄積量共78.4553立方米。案發后,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自愿支付造林款,用于委托第三方某國有林場異地補植復綠13畝。

裁判結果

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將自有的山場林木進行砍伐,濫伐林木78.4553立方米,數量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進行異地補植復綠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但由于本案采伐林木蓄積量較大,濫伐行為侵害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損害當地生態平衡,影響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故綜合考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對三被告人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為種植經濟作物而毀壞林木的典型案例。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毀壞公益林或自留山地商品林并種植經濟作物的行為,或未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也因不同樹種所具備的生態功能差異而對當地生態系統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人民法院對該類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打擊的同時,適時開展普法工作,將庭審現場“搬”到群眾身邊,以“庭審下鄉+送法入村”雙軌并行的普法宣傳方式,讓生態文明理念扎根群眾心間,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生態保護司法屏障的擔當作為。

(該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濫伐林木典型案例”)

案例八

寧德市人民檢察院與林某正等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林某正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高某祥駕駛船舶到福安市灣塢鎮等海域非法盜采海砂17次,累計11295.33立方米 ,并用以銷售謀利。林某正、高某祥均以非法采礦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寧德市人民檢察院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林某正、高某祥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68萬余元。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主持各方當事人就案涉損失賠償達成“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的調解協議。二被告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損害修護費用680298.19元,其中18萬元由二被告以自愿認購并委托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購買海洋碳匯的方式分三年履行,剩余賠償款項由二被告通過公益性勞務代償方式履行,承擔福安市灣塢鎮海域海洋環境治理輔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撈、海岸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宣傳等,期限酌定為三年,期滿后勞務不足以抵償的,仍需承擔賠償責任。該調解協議經公告和送達生效后,被告已依約購買了首期2400噸海洋碳匯,并積極通過勞務履行其他義務。

典型意義

廈門海事法院秉持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在綜合考量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成本和被告經濟狀況、修復能力的情況下,將損害賠償機制與海洋碳匯開發有機結合,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通過“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既可以避免因被告賠償能力弱引發的執行難困境,也可以破解賠償款與治理修復脫節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碳平衡的目的。本案探索并豐富了海洋環境侵權的損害賠償機制,創新海洋生態司法,在“一案一修復”中凸顯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作用,是廈門海事法院助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司法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的積極實踐。

(該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九

鄭某秀與某村民委員會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仙游縣大濟鎮、度尾鎮作為福建省知名文旦柚特色產業核心產區。上世紀90年代末至21世紀初,許多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將集體土地發包給承包方經營,承包期限多為20年或以上,承包方用于栽植果樹或經濟林木。20年前,鄭某秀與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限為20年,承包期限屆滿后租賃地塊上林木歸村民委員會所有。承包期間,鄭某秀在該地塊上小部分種植林木,大部分種植柚子樹,現已形成穩定產出。承包期限屆滿后,雙方就果樹權屬產生嚴重爭議:村民以合同約定“林木歸屬村民委員會”或“林隨地走”為由,主張果樹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方則以長期投入、土壤改良、設施建設、管護培育為由,主張文旦柚樹應歸其所有并由其自行移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承包方訴至仙游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柚子樹歸承包方所有并要求判令果樹由其自行移植。此類糾紛涉及利益主體多元、產業影響深遠、群體性風險突出,全縣同類即將到期糾紛達60余件,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地方特色生態農業存續、農村生態安全與鄉村振興大局。

裁判結果

仙游縣人民法院受理后,第一時間主動向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法院報告風險研判與化解思路,在縣委縣政府統籌協調下,聯合司法局、屬地鄉鎮、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多部門構建協同化解機制。為確保補償標準客觀公允,由屬地政府委托第三方對文旦柚果樹價值進行評估。法院堅持“生態優先、民生為本、風險防控”處理原則,組織多輪釋法調解,平衡集體權益與承包方合法投入,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涉文旦柚果樹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按照第三方評估價值向承包方支付合理經濟補償。系列糾紛實質性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以司法力量護航生態保護、特色產業、民生保障與基層治理的典型范例。案件涉及縣域60余件同類潛在糾紛,事關文旦柚生態農業可持續發展、集體資產安全、群眾切身利益與農村生態安全,具有廣泛代表性。

仙游縣人民法院主動靠前、預警預判、系統施策,在政府統籌下強化部門聯動、類案統籌、源頭治理,通過第三方評估+司法調解模式,既維護集體土地與林木權益,又充分保障承包方合法投入,避免因無序移植、砍伐造成生態破壞與產業震蕩,切實守住生態底線、民生底線、穩定底線。該案全方位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有機統一,形成政府統籌、部門聯動、評估兜底、司法調解的可復制、可推廣化解路徑,為轄區辦理涉生態、涉農村土地承包、涉地上附著物類糾紛提供重要示范,為以高質量司法服務鄉村全面振興、筑牢生態安全屏障提供生動實踐。

(該案例入選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6年第一批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典型經驗做法”)

案例十

林某霞、林某師等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林某霞、林某師為謀取不當利益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在明知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及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被告人林某等人盜采海砂,涉案時間長、人數多、數額大,涉及到盜采、運輸、銷售等全過程,形成了以林某霞、林某師為首要分子的盜采海砂犯罪集團。該集團通過出資購買、投資入股及介紹客戶等方式組織管理采砂船前往福建西犬島附近海域盜采海砂,并直接在海上過駁銷售給福建、江蘇、浙江等地過往的運砂船。被告人林某霞、林某師于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4日期間共盜采銷售海砂總金額計193229170.05元。

裁判結果

連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霞、林某師為謀取不當利益,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在明知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及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被告人林某等人盜采海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林某霞、林某師有犯罪前科,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霞、林某師自愿認罪認罰,并繳納生態修復金,可依法從寬處理。林某霞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交代團伙罪行,可從輕處罰。林某霞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并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依法對前罪和新犯的罪、新發現的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林某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兩百六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林某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林某霞、林某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福建作為沿海省份,海砂是福建寶貴的海洋礦產資源。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市場及相關工業領域對砂石需求旺盛,受暴利驅使,沿海地區盜采海砂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威脅海洋地形地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海砂資源大量流失,還嚴重危及海上安全生產。本案不僅時間跨度長,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高,還涉及盜采、運輸、銷售全過程。該案的成功審結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服務保障國家海洋戰略,依法嚴懲盜采海砂犯罪,積極保護海洋環境資源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近年來,福建法院通過開展司法保護專項行動,不斷加大對盜采海砂等涉海洋犯罪的打擊力度,守護海洋生態環境,助力海洋經濟發展,全力支持深化高水平“海上福建”建設。

(該案例入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年度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十大案例”)

供稿:生態庭

編輯:肖玲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福建高院 incentive-icons
福建高院
發布司法信息
4118文章數 4758關注度
往期回顧 全部

專題推薦

洞天福地 花海畢節 山水饋贈里的“詩與遠方

無障礙瀏覽 進入關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