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員工股權激勵如何避免離職帶走股權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員工股權激勵的股權,怎么設計退出機制?針對員工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設計問題,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規則,核心要點如下:第一,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核心是提前約定,在授予股權的階段,就把退出的觸發條件、回購的價格、履行的方式全部寫清楚,避免事后扯皮。第二,退出的觸發條件,要覆蓋員工離職、違紀、業績不達標、違反競業禁止等所有風險場景,只要觸發約定條件,公司或創始人就有權回購股權。第三,回購價格要差異化設計,根據不同的退出場景設置不同的價格,既要有約束作用,也要兼顧公平,避免條款因為權利義務失衡被認定無效。第四,通過股權激勵協議、公司章程的雙重約定,保證條款的法律效力,避免員工離職后不認賬。
一、提前約定退出觸發條件,覆蓋所有風險場景
很多公司做股權激勵的時候,只想著怎么把股權給員工,激勵員工好好干活,卻完全忘了約定什么時候要把股權收回來,結果員工離職了,還拿著公司的股權,公司后續融資、上市的時候,這個離職員工就成了“釘子戶”,漫天要價,不然不配合簽字,給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
所以,你在授予員工股權的時候,就要把所有可能的退出觸發條件都約定清楚,把所有的風險場景都覆蓋到:
1.員工離職:不管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只要員工不在公司繼續工作了,就不能再持有公司的股權激勵股權,公司有權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他的股權。這是最核心的觸發條件,也是最常見的情況。
2.員工嚴重違紀: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比如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那公司有權立即回購他的股權,而且可以設置懲罰性的回購價格。
3.業績不達標:如果員工的工作業績沒有達到股權激勵協議里約定的標準,那他就不能解鎖全部的股權,或者公司有權回購他未達標對應的那部分股權,把股權留給更優秀的員工。
4.特殊情況:比如員工退休、因為工傷或者疾病無法繼續工作,這些情況也可以約定對應的退出方式,比如允許員工保留部分股權,或者按照合理的價格回購,兼顧員工的權益。
二、回購價格要差異化,起到約束與平衡的作用
很多公司的退出機制,不管什么情況,回購價格都是一個價,這其實是不對的,差異化的價格才能起到約束的作用,同時也能保證公平。
你可以根據不同的退出場景,設置不同的回購價格:
1.正常離職、服務期未滿:如果員工主動離職,或者沒干滿約定的服務期,那回購價格可以按原始的出資價格,或者本金加年化5%到8%的利息,或者按公司最近一期的凈資產價格,不能讓員工拿到市場的溢價,因為他沒為公司做滿約定的貢獻。
2.嚴重違紀、違反競業禁止:如果員工是因為嚴重違紀、泄露公司秘密、去了競爭對手那里才離職的,那回購價格就可以設置得很低,比如按原始出資價格的1折,甚至0元回購,這是對他的懲罰,因為他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也能約束其他員工不敢這么做。
3.正常退休、工傷離職:如果員工是因為正常退休,或者因為工傷、疾病沒辦法繼續工作了,那回購價格就可以按市場價格,或者公司的凈資產價格,讓員工能拿到合理的收益,畢竟他為公司做了長期的貢獻,這樣也能讓其他員工覺得公司有人情味。
三、通過合法約定,保證條款的法律效力
很多老板會擔心,我這么約定退出機制,會不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其實不會,只要你提前和員工約定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合法有效。你可以通過這幾個方式,來保證條款的效力:
首先,簽訂專門的股權激勵協議,和員工明確約定所有的退出條款,包括觸發條件、回購價格、履行的方式,讓員工簽字確認,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都會認可。
其次,你還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對股權轉讓做特別的約定,2024年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這樣就算員工后來反悔,章程的約定也能約束他。
另外,如果你是用代持的方式做股權激勵,那你作為代持人,也可以和員工約定,只要觸發退出條件,員工就要配合你把對應的股權轉回給你指定的人,這樣也能保證你順利把股權收回來。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是很多公司做股權激勵最容易踩坑的問題。很多老板覺得,給員工股權是好事,不好意思提退出的事,怕員工覺得自己不信任他,結果就埋下了大的隱患。他曾代理過一起標的額數億的案件,某科技公司給了核心員工3%的股權激勵,沒約定退出機制,結果員工干了兩年就離職了,后來公司要上市,這個員工拿著股權,要求公司出2000萬才肯簽字配合,不然就不配合,最后公司沒辦法,只能花了這個錢,才把上市的事推進下去,平白無故損失了上千萬。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互聯網公司,為了激勵核心的技術員工李某,給了他2%的股權激勵,約定了4年的服務期,但是老板覺得不好意思提退出的事,所以整個協議里,完全沒有約定如果李某離職了怎么辦,也沒有約定回購的條款。
結果李某干了1年,就被競爭對手挖走了,還帶走了公司的核心技術,但是他還拿著公司的2%的股權,一點都沒退。后來公司要做A輪融資,投資人盡調的時候發現,李某已經去了競爭對手的公司,還拿著公司的股權,覺得這個風險太大,不愿意投,要求公司必須把這個股權收回來,不然就不投了。
公司這時候才著急,趕緊找李某,要求他把股權轉回來,但是李某說,股權是我合法拿到的,你要收回來,就得按現在公司的估值,給我500萬,不然我就不轉。
公司沒辦法,最后只能花了500萬,才把這個股權買回來,而當初李某拿到這個股權的時候,只花了10萬塊錢,相當于公司平白無故虧了490萬。如果當初公司在授予股權的時候,就提前約定好退出機制,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
總的來說,股權激勵不是把股權給出去就完事了,一定要提前設計好退出機制,把觸發條件、回購價格都約定清楚,這樣才能避免員工離職了還拿著公司的股權,漫天要價,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您在股權激勵的設計方面遇到類似的疑難問題,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今日推送文章,為文章作者授權本公眾號首發原創文章,轉載請在公眾號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處。我們將不斷創新文章內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司法實務干貨。轉載請直接聯系責任編輯。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