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一對老夫妻,都是七十來歲的人了,本來日子過得好好的,結果兩個人鬧離婚。一離婚不要緊,牽出來一筆將近一個億的家產。這個事情之所以引起注意,不是因為他們離婚本身有什么稀奇,而是這筆錢的來源跟他們一輩子正常掙的錢對不上號,差額太大了。原本看著就是一場普通的分家官司,最后硬是變成了調查職務犯罪,特別是查他們有沒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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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這兩個人什么來頭。男方姓王,1954年生人,年輕時一直在鐵路系統上班,后來進了國企,退休之前做到中國國電集團的副廳級干部。女方姓張,1956年生,最早干過民警,后來調到別的單位,退休的時候也是公職人員。所以兩家算下來,兩口子都是體制內出來的。
他們倆其實在2007年就已經協議離婚了。但那時候只是辦了個手續,財產一直沒有正式分割。這一擱就是十六年。到了打官司的時候,雙方自己承認的財產就已經很多了。更夸張的是,為了多分錢,兩個人互相揭對方的底,你說我藏了錢,我說你還有沒交代的。這么一折騰,總資產直接超過了一個億,最后算下來接近一億四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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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第一次起訴的時候,列出來的夫妻共同財產,光是他要求分割的那部分,價值就有9870萬元。另外兩個人名下在全國各地加起來的房子有14套。
進了法庭,那就更熱鬧了。兩個人都想多拿,所以互相抖露對方的家底。先說女方這邊。男方指出,女方手里有一筆1000萬元的還款,來路說不清楚。還有一筆2500萬元,是公司退贓退出來的。另外又有3200萬元的退股款,也是大數目。再一個,女方在十年里面收的代理費,加起來超過3000萬元。這些錢是哪兒來的,女方給不出一個明白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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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男方這邊。女方也不示弱,她指出男方在北京和鄭州各有一套房產,還有幾百萬的債券和一些理財產品。另外男方有一個銀行賬戶,也就十幾個月的時間,流水總額高達3160萬元。這么大一筆錢在賬上進進出出,也沒法解釋來源。
兩邊都說對方藏了錢,可誰也沒法說清楚這些錢到底是怎么來的。沒有什么經商合同,也沒有交過稅的憑證,更沒有其他合法的收入證明。法院看了這個情況,認為以他們倆的工資水平,怎么也攢不下這么多錢,差額實在太大了。而且這些資產涉嫌跟經濟犯罪有關系。所以法院就沒有繼續審這個離婚案子,而是直接把整個案件的材料轉送給了公安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讓他們去查。
放到這個案子里頭,事情就很清楚了。這一對老夫妻鬧離婚,法院本來看的是怎么分家產,但是分家產的前提是這些家產得是合法的。如果他們倆說不清來源,法院就有責任把問題移交給該管的地方。實際上,也正是因為他們解釋不了這么多錢的來路,最后兩個人都被紀委帶走調查了。
按照咱們國家刑法里的規定,當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花的錢,明顯超過了他能說得清的合法收入,而且差額特別大的時候,法律就可以讓他解釋清楚這些錢是哪兒來的。如果他解釋不了,那說不清楚的那部分錢,就直接算作非法所得。怎么判呢?如果差額在30萬以上、但不算特別巨大的,是五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要是差額特別巨大,那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且要把這些說不清來源的錢全部追回來。
回到這個案子里,離婚分割了差不多一個億的財產,跟他的工資比起來,那差距實在太大了。按照咱們國家的司法實踐,立案的門檻是30萬,這一個億遠遠超過了,妥妥屬于差額特別巨大的情況。所以光是這一個罪名,他就可能被判五年到十年。
當然,這還不是最嚴重的。如果后續調查發現,這一大筆錢里頭,有一部分其實是貪污來的、受賄來的,那就不是只定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了。檢察院會把這些具體罪名,比如貪污罪、受賄罪,跟前面那個罪一塊兒算,這叫數罪并罰。到那時候,他可能面臨的就不只是十年以下了,最高能到無期,甚至死刑。
再說說他的老婆,也就是離婚分財產的另一方,她有沒有責任呢?
這得看她對這些錢的來源到底知不知情,參與了沒有。如果干部在外頭收錢、撈好處,她從頭到尾都清楚,甚至還幫忙,比如用自己的銀行賬戶收錢、幫著藏錢、打掩護,那她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特別是兩人事先商量好的情況下。還有一種情況,就算沒有事先商量,但她明明知道或者按理說應該知道家里那些大額財產是犯罪得來的,還幫著轉移、隱藏,比如用贓款買房、存到別人名下,那她也可能單獨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樣要吃官司。
反過來,如果她真的完全不知情,既沒參與,也沒法知道這些錢的來路,那原則上她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不管她知不知情,只要分到的財產里頭有涉案的錢,她就必須配合退錢,把不屬于合法收入的那部分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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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刑事上的處罰,這個國企干部還得面對黨紀和政務處分。
因為他是黨員,又是國企的管理人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步調查。按照慣例,一旦坐實了這種大額財產說不清楚的情況,組織上基本都會給開除黨籍的處分;同時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還會把他從公職崗位上開除。這也就是咱們常說的“雙開”。另外,他所有靠違紀違法弄來的錢和東西,也都會被全部收走。
將近一個億的財產,不可能還留在他或者他老婆手里。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查出來的違法取得的財物,要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果是犯罪得來的,就要跟著案子一起移送給檢察院。而且追繳的時候,原則上是追原來的東西,但如果原來的東西已經被賣掉、換成了別的,那就追后來變成的東西。也就是說,不管這筆錢被轉移到了哪里,是買了房、買了車還是投了資,司法機關都有權把等值的部分追回來。他老婆離婚分到的那一份,只要屬于涉案財產,也一樣會被強制追繳。
目前這個案件已經移交給公安和紀檢監察機關了,說明接下來會正式立案調查,甚至展開刑事偵查。公安如果查下來,覺得事實清楚、證據夠硬,就會把案子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可以起訴了,最終就由法院來定罪判刑。與此同時,紀檢監察這邊也會走完內部的審查程序,作出黨紀和政務處分決定。
總的來說,這個國企干部風險最大的就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起步就是五年有期徒刑;至于他老婆,要不要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全看她到底知不知道、參與了沒有。無論如何,那將近一個億的涉案財產,是肯定要全部追繳的。干部本人還要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基本上啥也剩不下。
離婚離出個貪腐案,也算是奇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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