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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稅案,非稅勿擾。
一、主要案情
甲省 a 公司帶票①采購原料,生產出成品,以不開票方式銷售給散戶,把發票②開給乙省 b 公司,b 公司把發票③開給丙省 c 公司,c 公司用于抵扣銷項稅額④,逃避繳納增值稅稅以及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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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第一,b 公司是空殼公司。
b 公司的進項業務是虛假的,銷項業務也是虛假的,虛進虛出,典型的空殼公司。
第二, c 公司的行為屬于逃稅。
c 公司的進項發票是虛開的,但是 c 公司的銷項發票是實開的,屬于典型的虛抵進項稅額,即逃稅。
第三,稅款是怎么損失的?
b 公司為 c 公司虛開發票③時,b 公司持有銷項發票③,c 公司持有進項發票③,這兩聯發票屬于同一份發票的不同聯次。
c 公司用進項發票③抵扣銷項發票④時,差部額分用現金(c )繳納,有沒有造成增值稅款損失,關鍵在于進項發票③是不是負稅的,進項發票③上的稅款是由銷項發票③繳納的,進項發票③有沒有負稅,就看 b 公司有沒有繳納銷項發票③上的增值稅款。
b公司在申報銷項發票③時,一般情況下,同時也會認證抵扣進項發票②,差額部分用現金(b) 繳納,也就是說銷項發票③中與現金部分對應的數額是負稅的,需要判斷的是進項發票②是否負稅。
進項發票②也是虛開的,進項發票②有沒有負稅,就看 a 公司有沒有繳納銷項發票②上的稅款,銷項發票②是用進項發票①抵扣的,差額部分用現金(a )繳納,銷項發票②有沒有負稅就看進項發票①是不是負稅的,進項發票①是 a 公司采購原材料時取得的發票,明顯是負稅的。
即:
銷項稅額④ =進項稅額③+現金(c),現金(c)為增值部分。
進項稅額③ =銷項稅額③=進項稅額②+現金(b ),現金(b )為增值部分。
進項稅額② =銷項稅額② =進項稅額①+現金(a ),現金(a )為增值部分。
所以銷項稅額④
=進項稅額③ +現金(c );
=進項稅額② +現金(c )+現金(b );
=進項稅額①+現金(c )+現金(b ) +現金(a )。
從整個鏈條看,哪怕 b 公司沒有空殼公司,虛進虛出了,也未必造成增值稅款損失,b 公司實際上就是一個連接點,把 a 公司與 c 公司連接起來了,讓 a 公司間接的為 c 公司繳納了增值稅款。
那些認為增值稅款損失的觀點,只見樹木,不見森林,c 公司用虛開的進項發票③抵扣了,該發票沒有負稅,所以損失了,這是最簡單粗暴的理解。有的學者可能還會再往前看一步,與進項發票③對應的銷項發票③有沒有完稅呢,看到進項發票②也是虛開的,沒有負稅,那稅款就損失了,這已經很難得了,但是絕對不會追問到源頭,從而得出稅款已經損失的結論。
那公司為什么要這么做呢?
因為 a 公司是在出售富余票,雖然 a 公司的進項發票①是在真實交易中取得的,但這些發票是用途受到限制的發票,這種發票的價值在 a 公司那里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大,所以 a 公司原意以低于法定稅率的價格,把發票虛開給 b 公司。
假設 a 公司銷售產品時,開票價是 x 元,不開票價是 y 元,開票費是 z 元,一般情況下,yx,即將貨跟發票分開來賣的收益,大概率會大于開票銷售的收益。
那稅款損失在哪一個環節呢?
本文認為稅款損失在 a 公司銷售產品給散戶時不開具發票環節。在這個環節中,a 隱匿銷售,不確認收入,少交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然后虛假申報,移花接木,偽裝將產品銷售給了 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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