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在面臨刑事指控時,往往不知如何應對,擔心面臨重刑。在幾起典型案例中,有人涉嫌電信詐騙、有人涉嫌詐騙罪金額特別巨大、還有人涉嫌販賣毒品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罪并罰。該律師自2021年執業以來,累計辦案數百余件,通過精準分析證據、挖掘從輕情節等動作,為當事人爭取到輕判、緩刑等結果,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一個相對安靜的工作日,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迎來了一位神色焦急的家屬,他們帶來的是關于楊XX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件。楊XX曾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判刑,此次又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公訴機關指控他在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間,與同鄉一起前往廣東,將自己的四張銀行卡提供給跑分團隊過賬違法犯罪資金,涉及多起電信詐騙案件,兩張銀行卡共計過帳384952.2元,其中涉詐資金共計346042.2元。公訴機關認為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且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但他承認指控事實,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該律師自2021年開始執業,至今已累計辦理數百余件案件。他仔細研究案件后,發現公訴機關指控楊XX非法獲利4000元的證據不足。原來,起訴書指控楊XX非法獲利2000元的依據僅為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錢提現”,且與同案犯供述矛盾。最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雖楊XX因系累犯仍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但在非法獲利認定上更合理。
另一起案件中,譚XX和盧XX涉嫌詐騙罪。2023年8月25日,譚XX通過軟件認識上線,伙同盧XX等人按上線指示冒充領導與他人溝通,欲騙取財物,涉及金額特別巨大,但因被害人警覺未遂。譚XX獲利620元,盧XX獲利220元。公訴機關認為他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雖系犯罪未遂且為從犯可從輕處罰,但仍應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對譚XX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對盧XX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該律師為譚XX辯護時指出,其行為屬詐騙未遂且無其他加重情節,在本案中是從犯,且僅是提供移動設備,不能認定對詐騙全部金額承擔責任。對于盧XX,其辯護人認為他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犯罪未遂,主觀心態不強,請求適用緩刑。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處譚XX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盧XX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還有王XX涉嫌販賣毒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王XX曾因搶奪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2025年又涉嫌兩起犯罪。在販賣毒品罪方面,他兩次協助聯系毒品交易;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方面,他明知所取現金為犯罪所得,仍參與轉移25萬元贓款。公訴機關認為他構成相應犯罪。
該律師為其辯護時,強調王XX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最終,公訴機關提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的量刑建議,并被法院全面采納。
律師價值
在這些案件中,該律師展現出了多方面的獨特作用。在證據組織上,如在楊XX案中,精準發現公訴機關指控非法獲利證據的不足,為當事人爭取更合理的認定;在時機把握上,及時引導當事人如王X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為認定自首爭取時間;在法律適用突破方面,深入分析各案件中當事人的情節,準確適用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等法律規定,為當事人爭取最大限度的從寬處理。
實踐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犯罪案件,法院越來越注重對各種量刑情節的綜合考量。對于自首、從犯、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情節,法院會給予充分考慮,體現了刑罰個別化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對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販賣毒品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犯罪,證據的充分性和關聯性至關重要,這也促使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更加注重對證據的分析和挖掘。
面對刑事指控這一普遍困惑,該律師憑借其自2021年執業以來累計數百余件案件的經驗,在證據鏈構建、關鍵時機把握、法律適用突破等方面展現出綜合優勢,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爭取到了較為理想的結果,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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