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離婚糾紛案判決書引發關注。其中,原告、被告為國企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因分割財產與實際收入不符,且做不出合理解釋,被移送公安、紀檢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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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鬧離婚
分割近億財產
這份判決由上海市普陀區法院2023年9月22日出具,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原告為1954年出生的王某,戶籍地為江蘇省徐州市;被告為1956年出生的張某,戶籍地為上海市普陀區。
判決書顯示,王某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9870萬元。事實與理由為,兩人于1976年登記結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未實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兩人名下14處不動產。
上海市普陀區法院查明,王某在本案起訴前曾以相同的訴請及事實與理由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訴請的案件標的為1.4億元,后該院以被告經常居住地在普陀區為由,裁定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審理,當事人上訴后經某某院二審維持原裁定并生效。
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受理后案號為(2022)滬0107民初10445號,因案件所涉標的巨大,報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案件仍由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審理。該案開庭審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上海市普陀區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夫妻互揭老底牽出巨額資產
判決書顯示,審理中,原告王某表示除本案所涉財產外,被告張某離婚時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有:
一、原告的同事歸還給被告的1000萬元;
二、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騙,該案在2010年退贓2500萬元至被告個人名下;
三、某某公司2013年投資某某局1項目,2015-2016年期間退股3200萬元,全部退至被告個人名下;
四、1997年至2007年被告收取寶豫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代理費3000余萬元;
五、被告借給案外公司500余萬元債權;
六、被告曾自己炒股虧了六七千萬元。
被告張某則表示,原告王某離婚時取得的財產另有:
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某小區一室房屋;
二、北京市宣武區一房屋;
三、案外人吳某的400萬元債權;
四、原告名下匯豐銀行理財產品5416409元,匯豐銀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
五、原告個人名下匯豐銀行單位信托基金250萬港元;
六、原告名下某某銀行存款,根據流水顯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該賬戶內流水3160萬元,其中2750萬元從原告股票賬戶中轉出。
兩人無法解釋巨額財產來源
法院以涉嫌犯罪為由移送公安、紀檢監察機關
判決書顯示,原告王某一直在鐵路系統及國企工作,2016年在國電集團辦理退休,級別為副廳級。被告張某原來是某某局2民警,2005至2006年期間調到某某局3某某局4工作,調到上海后就沒上過班,目前已退休。
上海市普陀區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前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兩人在本案中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原、被告對此均無合理說明。因本案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 何丹
責任校對 李鴻睿
主編 林舒佳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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