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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長輩承租的公房拆遷,在原房主去世后,由母親簽約回遷、出資辦證,房屋登記在母親個人名下。多年后母親通過房屋買賣形式,將房屋無償過戶給小女兒。家中晚輩認為房屋屬于父母夫妻共同遺產,母親無權私自處分,起訴要求確認過戶合同無效。最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守住了房屋合法過戶效力!
涉案人物主體
原告(兒媳、孫女):張女士、小葛
被告(小女兒):陳小姐
過世父親(原公房承租人):葛老先生
過世母親(房屋登記權利人):陳女士
過世大兒子:葛先生
拆遷開發公司:甲地產公司
涉案房屋:一號房屋(訴爭回遷房)、二號房屋(另一套回遷房,無關糾紛簡化處理)
案情核心事實
葛老先生與陳女士系夫妻,育有大兒子葛先生、小女兒陳小姐。一家人原有兩套單位公房,分別由葛老先生、大兒子葛先生承租。
2001年,葛老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遺囑。同年,片區啟動危舊房拆遷改造。此時葛老先生已經離世,不再具備民事簽約資格,最終由配偶陳女士單獨與甲地產公司簽訂回遷安置協議,置換取得一號回遷房屋,所有回遷購房款項均由陳女士支付,后續房屋正式登記在陳女士個人名下。
后續大兒子葛先生也因病去世,同樣未留有遺囑。
2011年,陳女士與小女兒陳小姐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低價轉讓過戶,實際為無償贈與,陳小姐并未支付任何購房款,房屋順利變更登記至陳小姐名下。
2019年,兒媳張女士、孫女小葛發現祖輩遺留的一號房屋已全部過戶至陳小姐名下,認為權益受損。二人主張:一號房屋是葛老先生與陳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祖輩遺產,全體繼承人都有份額,陳女士無權私自將整套房屋處分給小女兒,雙方的過戶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答辯核心觀點
1、案涉一號房屋是母親陳女士個人合法財產,登記在其名下,擁有完全處分權,過戶行為合法有效;
2、兩套回遷房早已通過實際分配完成析產,大兒子一家早已取得另一套回遷房,無權再主張一號房屋權益;
3、母親因自己身有殘疾、生活需要,自愿將房屋無償過戶給自己,屬于合法贈與,不存在惡意轉移、侵害他人權益的情形。
法院審理關鍵認定
1、原公房≠個人遺產,拆遷安置權益歸屬在世簽約人
涉案房屋的前身是單位公房,公房承租權不屬于個人私有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拆遷簽約、出資辦證時,原承租人葛老先生早已去世,不具備被安置資格和簽約能力,本次拆遷安置權益全部歸屬在世的配偶陳女士。
2、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屬于母親個人合法財產
一號房屋全程由陳女士簽約、出資、辦理產權,產權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屬于陳女士個人合法財產,并非夫妻共同遺產。即便購房資金可能使用了夫妻過往積蓄,也不改變房屋產權的歸屬性質。
3、名為買賣、實為贈與,不存在合同無效情形
母女之間雖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收取房款,但不屬于惡意串通、虛假交易。該行為本質是親屬間無償贈與,原告無任何證據證明本次過戶存在違法、惡意侵害他人權益的情形,贈與行為合法有效。
最終判決結果
駁回張女士、小葛的全部訴訟請求,確認陳女士與陳小姐的房屋過戶交易合法有效。
普法避坑指南
? 誤區1:祖輩承租的公房,拆遷后一定是夫妻共同遺產
? 真相:公房屬于單位財產,承租權不能繼承。原承租人去世后,由在世家庭成員簽約取得的回遷房,歸簽約人個人所有,不屬于祖輩遺產。
? 誤區2:親屬低價、無償過戶房屋,合同就是無效的
? 真相:親屬之間名為買賣、實為無償贈與,是常見合法操作。只要產權人是真實權利人、無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交易就合法有效。
? 誤區3:家中長輩處分房產,其他繼承人都能主張分割
? 真相:房產屬于長輩個人財產的,長輩擁有完全自主處分權,可自由贈與、過戶給任意子女,其他親屬無權干涉、主張無效。
案例總結
公房拆遷安置的產權歸屬,核心看拆遷簽約主體、出資主體、產權登記主體。原承租人去世后,在世家庭成員獨立簽約取得的回遷安置房,屬于個人合法財產,可自由處置。親屬間無償過戶房屋,只要無惡意串通侵權行為,法院均可認定交易有效,其他繼承人無權主張撤銷或確認無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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