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前保全】
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前保全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一、對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的執行
2.【一般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管轄】
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可自行執行,也可決定仍由一審法院執行。
4.【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特別執行措施】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賬戶內劃撥;
(二)法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自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該行政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法院;
(五)拒不履行、社會影響惡劣的,可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執行
5.【申請執行時效】
當事人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執行前置條件及地域管轄】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先行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的,方可申請執行。
一般向行政機關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申請;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申請。
7.【省部級機關、海關行政決定管轄】
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海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執行。
8.【專利管理機關行政決定管轄】
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省級有權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9.【強制執行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履行情況;
(四)強制執行標的情況說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須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10.【受理時限及不予受理的救濟】
人民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應當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行政機關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1.【常規審查處理時限】
法院對符合材料要求、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申請,除法定特殊情形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12.【直接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13.【可聽證審查的不予執行情形及救濟】
法院發現行政行為存在下列問題的,可在裁定前聽取雙方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
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載明理由,并在五日內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不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復議;上一級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最終裁定。
14.【緊急公共安全立即執行程序】
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申請法院立即執行。經法院院長批準,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啟動執行。
15.【執行費用承擔】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免繳申請費。強制執行產生的全部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16.【被執行人主體變更規則】
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發生分立、合并、兼并、合營等變更,原行政決定仍需執行的,法院應當通知申請機關變更被執行人,并對變更后的主體依法審查執行。
17.【違法建筑拆除非訴執行不予受理】
對行政機關依據城鄉規劃法作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強制拆除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18.【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管轄】
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轄區實際調整管轄法院。
19.【征收決定強制執行申請材料與時限】
申請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除法定基礎材料外,還需提交: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對應證據、規范性文件依據;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記錄、利害關系人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被執行房屋現狀材料;
(五)被執行人身份、住址、相關財產狀況材料;
(六)其他法定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注明日期。
申請應當在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后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無正當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
20.【征收執行申請的受理與救濟】
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材料欠缺的,限期補正,補正后五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或逾期不補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復議,上一級法院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21.【征收執行申請的審查規則】
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審查期間,法院可依法調取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現場調查。
22.【征收決定不準予執行的法定情形】
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違背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權益,或無法保障其基本生產生活條件;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其他依法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載明理由,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
23.【準予執行裁定的送達與建議】
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與被執行人,并可根據案件實際,建議申請機關采取配套保障措施,確保征收補償工作有序實施。
24.【征收決定的實施機關】
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由法院執行。
法院自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
25.【新舊項目銜接適用規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法院準予執行拆遷裁決的,參照現行征收執行實施規則辦理。
26.【民事爭議行政裁決的權利人申請執行】
行政機關依法對平等主體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法定期限內不起訴、不履行,行政機關逾期未申請執行的,生效裁決確定的權利人、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在九十日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裁決的,參照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相關規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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