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底線在于公正,履職的核心在于糾錯。一份程序漏洞百出、存在違規(guī)瑕疵的(2014)灤民初字第368號民事判決,讓無辜擔保人楊國柱深陷兩千余萬元巨額冤債。十余年間,這場錯判導致其企業(yè)停擺、產業(yè)停滯,六十名工人薪資無著落,數十個普通家庭生計受困。當事人常年飽受精神重壓,身患重疾,多年來四處申訴卻始終難以洗刷冤屈。本案從借款簽約、一審審理到強制執(zhí)行,全程疑點重重、多處違背法理,案卷證據清晰可查。當事人懇請法院正視案件違法事實,依法啟動再審,撤銷錯誤判決,歸還當事人清白、守護普通百姓合法權益。
案情始末:礙于情面擔保未得分文 十年后突遭千萬巨額追責
2010年1月18日,案外人朱大明因經營周轉需要借款,出借文書標注主體為唐山金信典當行。楊國柱出于人情情面,以擔保人身份在600萬元借款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存在關鍵條款缺失問題,既未約定主債務還款期限,也未明確保證方式與保證期間。且自簽約以來,楊國柱從未經手、收取、使用任何案涉借款,600萬元借款本金從未流入其個人賬戶。借款后,朱大明自行支付利息至2012年2月17日,后續(xù)便停止還本付息。
2014年,該案出借主體悄然變更為唐山金信典當有限公司,該公司就此向原灤縣人民法院(現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借款人朱大明與擔保人楊國柱一并起訴。案件審理期間,楊國柱正常簽收開庭傳票、按時到庭應訴答辯,本可當庭厘清事實、厘清擔保責任邊界,卻深陷一場刻意設置的程序陷阱。
一審判決作出后,法院始終未向楊國柱送達判決書、上訴須知等核心文書。十余年來,楊國柱住址固定、手機號常年正常使用,完全具備文書送達條件,卻被刻意阻斷裁判信息通道。這份判決被長期擱置,七年未啟動任何執(zhí)行程序。
直至2021年,法院突然對楊國柱啟動強制執(zhí)行,查封其名下房產。2023年,楊國柱計劃變賣房產、盤活企業(yè)、結清工人薪資時,被不動產登記部門告知房產已被司法查封、無法過戶。至此,這份塵封近十年的錯誤判決才被當事人知曉。
歷經十三年計息滾存,原本600萬元的本金,按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持續(xù)計息,疊加各類罰息,債務總額飆升至2000余萬元。突如其來的千萬巨債直接壓垮企業(yè),資金鏈徹底斷裂導致全面停產,近六十名工人薪資無法發(fā)放,上百個家庭失去收入來源。長期的冤債重壓,讓楊國柱精神徹底崩潰,患上重度抑郁癥,還突發(fā)心臟病險些危及生命,從安穩(wěn)營商的企業(yè)主墜入生存絕境。
程序亂象:多處違規(guī)操作 人為制造司法不公
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本案原審審理、送達、執(zhí)行全流程存在多處嚴重程序失范問題,多項法定程序被肆意突破,人為制造冤錯案件。
其一,卷宗關鍵文書造假,庭審記錄刻意篡改。案卷留存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并非楊國柱本人親筆簽字,屬于虛假文書,成為法院未依法送達的借口。楊國柱本人當庭到庭應訴,卷宗卻違規(guī)標注其“無正當理由缺席庭審”,顛倒案件基本事實。
其二,庭審流程違規(guī),剝奪當事人法定權利。原審庭審現場書記員與判決書落款書記員并非同一人,法院未依法告知、未征得當事人同意,擅自變更工作人員,直接剝奪楊國柱的回避申請權。同時,原審案件中,原告與借款人朱大明存在直接利害對立關系,卻委托同一名律師代理案件,存在明顯利益沖突,法院未依法核查、未予以糾正,從源頭破壞庭審公正性。
其三,選擇性送達,刻意剝奪上訴救濟權。法院成功向楊國柱本人送達開庭傳票,保障其到庭應訴,卻刻意隱匿、不送達判決書、宣判回執(zhí)、上訴權利告知書,直接關閉當事人的上訴維權通道。進入執(zhí)行階段后,法院無視可直接聯系當事人的條件,跳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法定前置流程,直接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執(zhí)行文書與查封裁定,將公告送達變?yōu)橐?guī)避履職的工具。
其四,人為拖延執(zhí)行,惡意放大債務金額。2014年判決生效后,案件被無故擱置七年,直至2021年才啟動強制執(zhí)行。超長的擱置周期,讓利息、罰息持續(xù)野蠻滾存,人為將600萬元本金的債務惡意放大至兩千余萬元,屬于典型的程序履職失范造成的超額債務。
實體謬誤:無資金交付憑證+擔保時效過期 判決擔責于法無據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核心依據是資金交付憑證與客觀事實,而本案原審判決存在根本性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錯誤,裁判依據嚴重不足。
從資金事實來看,案涉600萬元屬于巨額借款,按照司法裁判規(guī)則,轉賬流水、收款回執(zhí)是證明資金實際出借的核心依據。但原審原告始終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資金交付憑證,僅憑借單方出具的情況說明,便主張借款已足額交付。在核心證據缺失、楊國柱未收取、使用任何借款的前提下,原審法院依舊草率判決其承擔全額連帶擔保責任,事實認定嚴重失真。同時,案件存在訴訟主體不符問題,借款文書出借方為唐山金信典當行,起訴主體卻是唐山金信典當有限公司,兩家主體工商信息相互獨立,且典當公司放貸資質、經營范圍合規(guī)性未經法庭核查,案涉?zhèn)鶛啾旧砗戏ㄐ源嬉伞?/p>
從擔保時效來看,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根據舊《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法定期間屆滿后,擔保責任自動免除,不得隨意延展。案涉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與保證期間,依法應推定為連帶保證,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寬限期屆滿起計算六個月。本案借款人付息截止至2012年2月17日,即便以此作為債權主張節(jié)點,保證期間最晚于2012年8月17日屆滿。而原告直至2014年才提起訴訟,早已遠超法定擔保時效,楊國柱的擔保責任依法已徹底免除。原審法院僅憑原告單方口頭催要說辭,無視法定時效規(guī)則,強行判令擔保人擔責,法律適用明顯錯誤。
錯判之殤:一人蒙冤牽動百家生計 司法糾錯刻不容緩
一份錯誤的司法判決,損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個人權益,更是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這場跨越十余年的冤錯判決,讓楊國柱財產、身心遭受雙重毀滅性打擊,企業(yè)破產、重疾纏身、常年申訴無門。同時,企業(yè)停產導致六十名工人失業(yè)、薪資拖欠,上百個普通家庭陷入經濟困境,無辜百姓因司法程序失范承受無妄之災。
縱觀全案,程序違法事實清晰、實體裁判漏洞明確,各項證據完整留存于案卷,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再審法定條件。糾錯是司法自我凈化的核心能力,平冤是司法為民的根本底色。
在此,楊國柱鄭重懇請受理法院堅守司法公正底線,依法受理本案再審申請,對涉案虛假筆跡文書啟動司法鑒定,全面核查案卷中存在的程序違法問題。同時,依法撤銷(2014)灤民初字第368號錯誤民事判決,改判楊國柱無需承擔案涉借款連帶清償責任,即刻解除其名下房產、銀行賬戶的查封凍結措施,免除因法院程序失范、拖延執(zhí)行產生的全部超額利息與罰息,以司法糾錯還當事人清白,以公正判決守護民生底線、捍衛(wèi)法治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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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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