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防止當事人濫用情勢變更原則逃避合同義務。只有在同時滿足所有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什么是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商業風險有什么區別
所謂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合同成立后,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與合同基礎條件相關的、足以動搖合同根基的客觀事實。這些客觀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意志以外的、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實。
而商業風險則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由于市場供求關系變化、價格波動、競爭加劇等因素導致的經營風險。商業風險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也是商業活動本身固有的風險。例如,商品價格的正常漲跌、原材料成本的合理波動、市場需求的正常變化等,都屬于商業風險。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這些風險有合理的預期,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兩者的核心區別主要體現在:一是可預見性不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而商業風險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或者雖然難以精確預見但屬于正常的市場波動范圍。二是發生的原因不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通常是由突發的、異常的、不可控的因素引起的;而商業風險則是由市場規律正常作用引起的。三是后果不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會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商業風險雖然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但不會導致合同履行顯失公平,也不會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需要滿足哪些嚴格的法定條件
第一,時間條件: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第二,不可預見性條件: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這里的 "無法預見" 是指按照一個理性的、正常的商業主體的認知能力,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到該情況的發生。第三,不可歸責性條件: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必須是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第四,不屬于商業風險條件: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必須不屬于商業風險。第五,顯失公平條件:繼續履行合同必須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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