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到期債權的執行、異議屬于司法實踐中常見問題。但由于異議內容復雜、裁判規則不清晰、異議處理方式不統一等原因,使得許多案件中到期債權第三人異議問題的審查處理爭議較多。本期,我們圍繞到期債權執行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最高法院: 法院能否追加未履行到期債務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閱讀提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對被執行人負有的到期債務。如果第三人未履行該到期債務,能否追加該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人呢?本期,我們通過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分析這個問題。
裁判要旨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債務,又不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但不得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情簡介
一、2013年11月15日,烏魯木齊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鄧某同意歸還師某、王某本金3250000元,利息137500元。
二、2015年9月8日,烏魯木齊中院向某宇公司送達《第三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要求某宇公司將欠付鄧某的債務3000000元直接向本案申請執行人履行。某宇公司當日簽收該通知書。
三、2015年10月10日,某宇公司向烏魯木齊中院提出異議。
四、2015年11月17日,烏魯木齊中院裁定追加某宇公司為被執行人。
五、某宇公司對被追加為被執行人不服,向烏魯木齊中院提起執行異議。烏魯木齊中院裁定駁回異議。
六、某宇公司不服,向新疆高院提起復議。新疆高院裁定駁回某宇公司復議申請。
七、某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異議、復議裁定,發回烏魯木齊中院重審。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能否追加某宇公司為被執行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某宇公司收到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內既未履行債務,又未提出異議,烏魯木齊中院有權裁定對某宇公司強制執行。
但司法解釋對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應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以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為限,而現有法律或司法解釋中并未規定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綜上,烏魯木齊中院以裁定追加某宇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的方式對某宇公司強制執行不當,應予糾正。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執行到期債權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追加被執行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中規定了多種法定的追加被執行人的情況,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追加其他人作為被執行人。
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清償。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
三、第三人超過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債務的異議,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到期債務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進行實質審查。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29.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0.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45.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50.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52.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法釋〔2022〕11號)】
第四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本案中,某宇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收到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內既未履行債務,又未提出異議,烏魯木齊中院有權裁定對某宇公司強制執行。但司法解釋對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應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以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為限,而現有法律或司法解釋中并未規定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因此,烏魯木齊中院以裁定追加某宇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的方式對某宇公司強制執行不當,應予糾正。
關于某宇公司超過法定期限后又向執行法院提出被執行人對其到期債權不存在的異議應當如何救濟的問題。本院認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并不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因此,第三人在法定期限之后,又提出到期債務不存在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債務是否存在進行實質審查。某宇公司提出該到期債務不存在,認為人民法院直接執行某宇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對該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進行審查。
綜上,烏魯木齊中院與新疆高院處理不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案件來源
《某宇公司等訴鄧某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234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債務的異議,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到期債務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進行實質審查。
案例一:《騰沖縣永元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執復83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超過法定期限才提出異議該如何處理。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5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但上述規定并不意味如果第三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即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因此,就本案而言,永元公司收到云南高院向其發出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超過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債務的異議,云南高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到期債務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進行實質審查。
2.對于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符合如下三個法定要件:一是第三人對被執行人負有合法金錢債務;二是該債務已屆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對該債務并未提出異議。
案例二:《王海巧、宋雪云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監1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執行規定》第45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符合三項條件:一是第三人對被執行人負有金錢債務,二是該債務已屆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對該債務并未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根據到期債權執行制度對第三人申請執行,前提是第三人對債務并未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且對異議不進行審查。這是現行法律對限縮執行裁量權的制度要求。
3. 如果第三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就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而應由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訴訟來救濟權利,除非該債權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
案例三:《武漢市宏大偉業物資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執監7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如果該他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就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而應由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訴訟來救濟權利,除非該債權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其蘊涵的基本法理就是:執行程序不能對被執行人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這一實體法律關系作審查,相關糾紛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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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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