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辰玥
2024 年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恢復運行,各類金融機構以多元形式介入碳資產相關業務。在市場日趨規范的進程中,金融機構如何安全、有序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系統(CCER 市場)交易與融資活動,已成為行業關注的核心問題。
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為全球共同議題,CCER 作為自愿減排的重要載體,在經歷暫停調整后重啟,標志著國內碳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隨著市場規則逐步明晰,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積極探索碳質押、項目融資、資產管理等創新業務。但在實際運作中,政策變動、項目質量、價格波動等因素仍帶來不確定性,金融機構參與過程中面臨多重風險。在支持綠色發展的同時堅守風險底線,成為金融機構亟待解決的現實課題。
CCER市場發展現狀與制度特征
經過多年的規則梳理與機制優化,2024年重啟后的CCER市場,在各方面都更加成熟,整體運行更加有序。目前CCER市場的參與主體越來越多元,除了傳統的控排企業和項目業主,金融機構也逐步成為重要參與者。
近年來,隨著項目備案不斷提速,核查規則日趨規范,風電、光伏等六大領域的優質項目持續擴容,為金融機構開展質押融資、掛鉤貸款、資產管理、風險保障等業務提供了豐富的底層資產。與此同時,監管部門持續強化信息披露、數據質量與全流程監管,推動項目從追求數量轉向保證質量,市場整體規范性、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顯著提升。
不過,市場仍處于恢復和成長階段,項目供給、價格形成、資產流轉等機制還在逐步完善,整體穩定性仍有提升空間。這種現狀既為金融機構帶來了業務機會,也對其風險識別和業務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機構參與的主要模式
商業銀行:碳融資為主
商業銀行是參與CCER市場最主要的機構,以質押融資、掛鉤貸款為核心業務。CCER重啟后,興業銀行落地全國首批CCER項目開發掛鉤貸款,哈爾濱分行為黑龍江森工碳資產公司提供1000萬元雙掛鉤貸款;成都分行為林業企業發放1000萬元CCER開發貸款,將利率與項目備案、減排量核查進度直接掛鉤興業銀行。工商銀行落地CCER與配額組合質押貸款,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民生銀行、浦發銀行先后落地CCER質押融資業務,幫助企業盤活存量碳資產;多地城商行與農商行也面向中小綠色企業推出碳匯預期收益貸款,形成可復制實踐。
證券公司:交易服務與投行支持
券商主要參與CCER交易經紀業務與項目融資服務。中信證券、國泰君安、中金公司等頭部券商通過自營與CCER經紀業務參與全國市場交易,提升項目資金和市場的流動性。部分券商為CCER項目提供財務顧問、碳中和債券承銷等服務,支持沼氣、林業碳匯等項目融資,并發行碳主題資管產品,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優質減排項目。
保險與基金:長期資金配置與風險保障
保險和基金機構更偏向長期投資和風險保障。中國太保落地全國首創紅樹林CCER碳匯損失保險,為林業碳匯項目提供風險保障。人保財險推出全國首單CCER減排量損失保險,為清潔能源項目在核查、備案階段的減排損失提供兜底保障。基金方面,首創證券旗下私募碳中和基金專門投資CCER項目開發與運營,興證全球基金等公募機構通過配置CCER實現自身運營碳中和,嘉碳開元等私募碳基金直接投向風電、光伏、林業碳匯等優質CCER資產,為市場提供長期穩定資金來源。
金融機構參與面臨的風險
其一,政策與合規風險。CCER市場是典型的高度政策驅動型市場,抵消規則、監管標準、方法學隨時可能更新換代,政策一旦調整,之前做的業務可能就不符合新要求,給機構帶來潛在風險。同時,碳金融業務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監管細則與操作規范,不同地區、不同機構的執行標準存在差異,金融機構在業務開展中容易出現合規邊界模糊、盡調標準不統一等問題,進而引發合規隱患與監管處罰風險。
其二,市場與信用風險。當前CCER市場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整體流動性不足,市場的交易不夠活躍,同時價格受政策、供需、情緒影響波動較大,碳資產估值穩定性較差,金融機構在質押估值、風險計量、退出處置等環節均面臨較大不確定性。此外,部分項目存在減排量數據不實、權屬不清晰、重復質押、第三方核查不嚴等問題,項目實際收益與預期差距較大,極易引發企業違約、抵質押物價值縮水等情況,直接威脅金融機構資產安全。
其三,操作與管理風險。碳金融業務橫跨環境科學、碳核查、金融風控、法律合規等多個領域,專業性極強,而目前多數金融機構缺乏熟悉CCER規則、MRV監測體系、碳資產管理、方法學認定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很多人對CCER項目的判斷、審核、管理都不夠熟悉,在做項目盡調、風險定價、貸后管理的時候,很容易判斷失誤,操作不規范,引發嚴重后果。
其四,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CCER項目的減排量核算以及核查需要專業人員完成,金融機構有時難以完全精準核實項目真實情況,有時候只能依賴第三方報告。如果項目方有意隱瞞問題、夸大收益,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夠真實,金融機構很容易做出錯誤判斷,最后資金收不回來,形成實際損失。
完善金融機構參與的對策建議
強化機構內部風控
不能直接套用普通信貸的審批標準到碳資產上,因為CCER項目的風險點和普通貸款有區別。機構應該對項目真實性、減排量可信度、資產權屬清晰度做更細致的核查,不應只依賴第三方報告,需實地了解項目運行情況。同時,合理控制質押比例和貸款額度,避免后期碳價波動帶來資產縮水。此外,還要加快培育碳金融專業團隊,減少因為不專業導致的操作失誤。
完善市場基礎配套
保障市場透明度,即確保市場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核心。加快構建統一的CCER登記、估值、質押及信息披露平臺,減少信息不對稱,防范重復質押、虛假項目等問題。同時,繼續擴充優質項目供給,讓市場流動性更強,碳價更穩定,金融機構不用因擔心資產突然貶值或無法退出而造成損失。第三方機構也要發揮作用,在項目核查、法律服務、數據監測等方面提供支持,降低金融機構的盡調成本和判斷壓力。
加強監管協同與政策穩定
CCER本身政策依賴性強,如果規則變動太快,金融機構很難長期布局。因此生態環境、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可以加強溝通,明確業務的具體規則,保持政策連續性。同時,強化穿透式監管,嚴厲打擊數據造假、虛假宣傳、市場操縱等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另外,可加快行業協會等自律基礎設施建設并制定專門的自律監管規范,促進行業自律體系有效運轉,引導金融機構把更多資金投向真正有減排效益的優質項目,推動整個市場合規、穩健、長期發展。
CCER市場重啟為金融機構帶來了業務新機遇,也提出了更高的風控要求。金融機構需立足自身定位,完善碳金融業務布局與風控體系,同時依托市場配套完善與監管協同發力,才能在服務綠色轉型的過程中,實現資產價值與社會價值的雙重提升,推動碳金融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系西南交通大學希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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