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精選8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意識,引導公眾自覺踐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凝聚共建美麗中國的法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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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劉某、梁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黃河流域小微作坊排污治理)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劉某、梁某擅自在村內開設金屬表面加工作坊,違規使用強酸、強堿開展生產作業,將生產產生的廢液、廢渣直接排入無防滲措施的滲坑,造成周邊土壤生態環境嚴重污染。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巡查發現該違法線索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梁某私設非法加工作坊,非法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生態環境,二人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系共同犯罪。審理中,法院精準區分二人主從犯地位,結合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繳罰、完成生態修復等從寬情節,參考社區矯正評估意見,依法對二人判處相應刑罰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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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甄某、張某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森林生態修復治理)
一、案情簡介
2024年,甄某、張某未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村內楊樹127株。經專業勘驗鑒定,案涉濫伐林木面積0.1252公頃,林木蓄積量47.289立方米,屬數量較大情形。檢察機關依法對二人提起刑事公訴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甄某、張某違反森林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無證濫伐林木,破壞森林資源,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二人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并判處罰金。針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法院判令二人于2025年4月前在指定區域補種黑楊254株;剩余生態修復責任通過林木管護、護林宣傳、社區公益服務等勞務代償方式履行,勞務報酬參照本地公益性崗位標準折算抵扣;逾期未履行修復義務的,需全額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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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馬某、杜某、楊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大運河流域生態協同保護)
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6日至7月31日,馬某、杜某、楊某明知涉案河段處于內陸禁漁期、禁漁區,仍多次使用禁用推網、不銹鋼小船等工具,在某河段非法捕撈田螺等水產品并對外銷售牟利,破壞流域水生生態環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杜某、楊某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賠償生態公益損失,自愿公開致歉、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良好。法院綜合全案情節,依法對三人宣告緩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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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楊某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
一、案情簡介
尹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硨磲系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仍通過微信向楊某非法銷售硨磲制品。劉某非法出售二十張豹貓皮予張某,張某繼而將購得的豹貓皮及自行收購的虎皮轉售給楊某。楊某明知上述物品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品,仍非法收購并通過抖音平臺對外售賣牟利。偵查階段,執法人員在劉某皮草門店查獲非法囤積的豹貓皮、斑林貍皮,在張某住所查獲待售玳瑁標本,上述涉案制品均未完成交易即被依法扣押。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張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劉某非法收購、出售同類制品,尹某非法出售野生動物制品,四人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法院結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體情節,依法分別判處相應刑罰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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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縣人民檢察院訴某縣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文旅公共安全監管治理)
一、案情簡介
某度假村對外開放人工觀光生態湖,2024年,該景區因安全設施缺失、日常監管缺位,先后發生兩起游客墜湖事故,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持續損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履職監督中發現該問題后,向縣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推動景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縣文旅局書面回復已完成整改,但檢察機關跟進核查確認,景區僅完成表層整改,核心安全隱患未徹底清零,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二、裁判結果
案件立案后,縣文旅局主動整改糾錯,全面督促案涉度假村開展系統性安全隱患整治,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完成整改驗收。經核查,景區警示標識缺失、救生設施不足、橋梁無防護欄等安全隱患全部整改到位,文旅局已實質全面履行法定監管職責。鑒于行政機關已實質性履職、公共利益完全修復,檢察機關依法申請終結訴訟,法院審查后裁定終結本案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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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某農牧公司與某發展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生態源頭治理與誠信履約)
一、案情簡介
某農牧公司與某發展公司簽訂《豬場租賃合同》,約定由發展公司按照農牧公司標準承建規模化生豬養殖場,驗收合格后交付農牧公司租賃經營。豬場交付使用后,因疫情導致大量生豬死亡,農牧公司未按規范處置病死生豬,擅自將病死生豬就地掩埋于租賃場地內,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隱患。后續,農牧公司單方要求解除租賃合同,雙方引發糾紛。發展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效力、判令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農牧公司提起反訴,主張解除合同并退還已付租金。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合法合理使用的法定及約定義務。農牧公司擅自就地掩埋病死生豬的行為,既違反租賃合同約定,亦違背民法典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原則。其在承租場地不足一年的情況下,單方主張解除合同,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享有法定及約定合同解除權,其反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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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某建筑公司噪聲污染責任糾紛系列案(涉眾環境侵權實質化解)
一、案情簡介
某建筑公司在轄區承建高速公路施工項目,施工過程中產生持續噪聲、震動污染。周邊農戶規模化養殖的蛋雞受噪音、震動持續刺激產生嚴重應激反應,出現批量死亡、產蛋率大幅下降等情況,造成養殖戶不同程度經濟損失。雙方就損害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多名養殖戶相繼提起訴訟,形成六起關聯同類批量案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依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司法鑒定意見明確證實,案涉施工噪聲、震動與養殖戶財產損害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涉案建筑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存在法定免責、減責情形,應當依法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為高效實質性化解涉眾糾紛、節約司法資源,法院結合各案損失規模、因果關系關聯度及養殖經營實際,創新采取“集中審理、統一標準、分類調解、批量辦結”模式,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涉案企業已全額履行賠償義務,六起系列案件全部妥善辦結、無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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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李某與張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基層鄰里土地糾紛多元化解)
一、案情簡介
李某與張某系同村相鄰土地承包人,雙方存在長期土地流轉關系,后因承包地歸還面積、土地邊界界定問題產生爭議,鄰里矛盾持續激化。糾紛期間,李某擅自收割爭議地塊內張某種植的小麥,并搶種玉米;張某隨即噴灑除草劑造成李某玉米減產,雙方沖突進一步升級,張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裁判結果
法院主動調取不動產確權檔案,聯合鎮村干部多次實地勘測丈量,同時聯動派出所、基層治理力量開展多元協同調解,堅持法理情理相融,通過以案釋法明晰雙方權利義務、闡明法律后果,耐心疏導鄰里矛盾,有效化解雙方對立情緒。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法院現場丈量定界、埋設界樁、固定權屬,徹底根治多年土地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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