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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擾。
一、案情
a 公司自 b 公司處購買貨物,為圖價格優惠,沒有要求 b 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a 公司轉而找到 c 公司,由 c 公司根據交易情況,為其如實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a 公司這種從非交易相對人那里取得增值稅發票,并予以抵扣的行為,會造成增值稅款損失嗎?
二、法律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c 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除非走逃失聯或者倒閉不干了,否則都會申報銷項稅。在這里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c 公司用真實交易取得的進項發票,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差額部分用現金繳納,或者全部用真實交易取得的進項發票抵扣,或者全部用現金繳納。
第二種情況,c 公司用于抵扣的進項發票也是虛開的,即虛進虛出了。
三、分類討論:上
對于第一種情況,國家在開票環節征收到了相應的增值稅款,a 公司的抵扣行為并不會造成增值稅款損失。既然 c 公司繳納銷項稅額了, a 公司用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款怎么可能損失呢?
第一,沒有依法繳納增值稅款,不代表沒有繳納增值稅款。
是否依法繳納稅款是價值判斷或者說是規范判斷,有沒有繳納稅款是事實判斷,這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不能因為繳納稅款的行為不合法,就認為沒有繳納稅款。
c 公司始終是以繳納增值稅款的名義繳納增值稅款的,國家也確確實實收到了相應的增值稅款,獲取到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對此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就是一種選擇性的雙標行為。
第二,c 公司間接繳納了增值稅款。
c 公司在為 a 虛開時,為什么需要從 a 公司那里收取開票費或者稅點呢,不就是因為在形式上產生繳納銷項稅額的義務,以及可能產生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嗎?
a 公司為什么支付開票費或者稅點給 c 公呢,不就是因為可以將這些發票用于抵扣,獲取到稅收利益嗎?
c 申報繳納的銷項稅額,其實就是 a 公司抵扣的進項稅額,這是由增值稅環環相扣的鏈條稅原理決定的。
a公司確實沒有支付進項稅額給c 公司,但是c公司沒有收到進項稅額,不代表該公司不會申報繳納銷項稅額。事實上 a公司支付的開票費或者稅點就是 c公司申報繳納銷項稅額的代價。
第三,司法實務中,a 公司需要進項轉出,補繳增值稅款,之所以需要補繳增值稅款,不是因為增值稅款損失了,而是因為a公司取得的進項發票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抵扣的條件,才進項轉出。
第四,a 公司確實占便宜了,但不代表在抵扣環節增值稅款就一定損失了。
假設 a 公司從 b 公司那里購買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貨款是 100 萬元,增值稅款是 13 萬元。但是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只是支付了 100 萬元,接著 a 公司從 c 公司那里代開發票,花了 7 萬元,拿到了可以抵扣 13 萬元的進項發票,從而節省了 13-7=6 萬元。
c 公司如實繳納銷項稅額的情況并不罕見。譬如 c 公司是在出售富余票,或者 c 公司享受到優惠政策,可以拿到政府的財政返還或者稅收返還。這些情況下,c 公司都可能如實繳納銷項稅額。
這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增值稅款或者說國家損失在上游環節(c 公司銷售貨物不開票隱匿收入環節,或者 c 公司申請返還環節),而不是損失在 a 公的抵扣環節。
第五,那種認為 a 公司支付了進項稅額,然后銷售方繳納了銷項稅額或者開票方繳納了銷項稅額,a 公司的抵扣行為才不會造成增值稅款損失的觀點,并不可取。
這是一種從局部看待問題的思維方式,完全忽略了上游的申報繳納銷項稅額行為。
另外,a 公司是否支付了進項稅額,這是 a 公司與 c 公司或者 a 公司與 b 公司內部的事情,國家無需介入。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就算 a 公司沒有支付進項稅額,國家在追征這筆稅款的時候,實際上是找 b 公司或者 c 公司補繳增值稅款的,并不是找 a 公司,因為納稅人是 b 公司或者 c 公司,不是 a 公司。
四:分類討論:下
對于第二種情況,c 公司實際上把“納稅義務”轉嫁給他的上游了,如果 c 公司的上游又讓上上游為其虛開的話,接著又轉嫁了給上上游…
在某個環節,國家最終都會征收到增值稅款。但是至于為什么在某個環節最終會有企業繳納增值稅款,為什么要這么做,大概率也是有利可圖的,譬如有稅收返還或者財政補貼,譬如說出售富余票,譬如說具有大量的留抵稅額。
相同的道理,稅款損失在申請返還環節或者銷售不開票、隱匿收入環節。如果是存在大量留抵稅額才為他人虛開的,則增值稅款不可能損失。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未必可以調查清楚所有的上游環節,這是難點。
同時,如果調查清楚了,不就證明增值稅款沒有損失了嗎,所以司法機關往往只會調查到 c 公司的進項發票是不是虛開的這個環節,對于 c 公司的上游有沒有如實繳納銷項稅額,往往不會調查,哪怕調查了,可能也不會附卷。只要 c 公司的進項發票也是虛開的,就認定增值稅款損失了。
本文認為,對于發票犯罪案件,需要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情況,只是抵扣,沒有從國家那里申請到實實在在的退稅或者返還的,社會危害性其實沒有想象中那么大,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就夠了。這種的話,可以避免很多時候,沒有辦法調查清楚上游、上上游是否如實繳納銷項稅額,從而對 a 公司不公平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如果申請到退稅或者返還的,參照詐騙罪或者盜竊罪等財產犯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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