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涉案稅額超百萬往往面臨重刑,但并非數額巨大就一定會被判實刑。很多大額涉稅案件,都能通過精細化證據辯護、厘清主觀故意、主動退贓退賠,最終實現輕判緩刑。
前段時間,我接手了一起典型的虛增服務類發票涉稅刑事案件。當事人家屬找到我時,案件已然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她丈夫陳某已被羈押近三個月,案由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根據起訴意見書載明,陳某名下咨詢服務公司,兩年內向多家企業開具“市場推廣服務”“管理咨詢”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稅額合計三百余萬元。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對應量刑標準,虛開稅款數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即屬“數額巨大”,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面對嚴峻的量刑局面,家屬反復追問的只有一句:“他還能出來嗎?”
接手后我先做的不是找辯點,而是把案卷里每一份證據的證明方向和邏輯鏈節點標出來。控方的證據體系由幾個部分構成:發票開具明細、部分銀行流水顯示存在資金回流、以及幾家受票企業財務人員的證言,總體指向“無真實交易”這個結論。從形式上看,指控邏輯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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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證據鏈的完整和證據鏈的牢固是兩回事。
深入閱卷后,我發現本案存在多處關鍵辯護突破口,集中在主觀故意、涉案金額、管理邊界三個核心維度,也是本案能夠打掉重刑、爭取緩刑的關鍵。
首先是主觀故意認定存疑。陳某供述始終穩定一致:公司確實開展了真實業務,只是業務多為口頭咨詢、資源撮合、渠道對接等非標準化服務,幾乎沒有書面成果文件。這類輕量化、居間類的服務,本身無法通過合同、書面報告等傳統書證直接佐證。控方據此推定當事人明知無真實交易、故意虛開發票,但該推定并未排除合理懷疑,不能直接定罪。
其次是涉案金額核算方式不當。控方將兩年間所有開票稅額全額累加計入涉案金額,存在明顯瑕疵。部分發票對應的資金回流記錄不完整,部分回流差額可對應對外渠道服務成本,屬于真實經營支出;同時多名受票企業財務人員的證言模糊,僅以“感覺無實際服務”主觀判定虛假交易,無客觀證據支撐。將證據扎實與證據薄弱的發票統一打包起訴,本案存在極大的金額核減辯護空間。
最后是當事人管理邊界有限。陳某雖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日常財務、開票操作均由一名已離職會計全權負責,部分開票行為并未經過陳某審批授意,存在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切割、剝離部分涉案責任的可能性。
這三個方向確定之后,我制定了分層的辯護策略。
鎖定三大辯護突破口后,我制定了分層、精準、落地的精細化辯護策略,第一步核心就是拆分涉案金額、弱化涉案數額,這是本案最核心、最基礎的辯護工作。
我將當事人兩年以來全部銀行流水逐一調取打印,采用三色標注法分類梳理:區分開票資金、回流資金、正常經營收支,逐筆追溯每一筆回流資金的來源、金額、對應時間。精準核對每筆開票與資金流水的匹配度,排查是否存在金額不符、時間錯位、對應關系斷裂等問題。
經過全方位細致核對,我梳理出詳細明細表格,證實本案近三分之一的發票存在資金回流不完整、對應關系斷裂的問題。同時,我逐份核查對應合同、受票方證言,將所有證言含糊、合同缺失、資金流向不明的發票統一匯總,整理出完整的證據鏈薄弱清單,為庭審質證、否定部分涉案金額、打掉不實指控,筑牢了核心證據基礎。
第二步,核心論證當事人無騙抵稅款的主觀故意,從根源上弱化犯罪惡性、區分罪與非罪邊界。
依據2024年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不以騙抵稅款為核心目的,且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該司法解釋的核心實務價值,是將“主觀目的”從量刑情節升級為定罪關鍵,直接決定案件定性。結合本案事實,我重點舉證證實,陳某的開票行為核心動機是做大公司流水、提升企業資質,用于申請銀行授信貸款,并非刻意虛開發票、騙取抵扣國家稅款。
支撐該觀點的核心證據充分扎實:一是公司真實的銀行貸款審批記錄,證實企業確有融資授信的真實需求;二是公司內部聊天記錄、會議溝通內容,陳某多次在內部強調“業務要真實,合同和發票要對得上”。對于刻意虛開發票、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人而言,不會反復強調業務真實性,足以佐證當事人無虛開犯罪的主觀惡意。
第三步是退贓退賠。這一步在策略上幾乎沒有爭議:只要條件允許,盡早、全額退。它不是辯護技巧,而是實打實的量刑情節。家屬在短時間內籌措了資金,將指控金額對應的全部稅款退繳到位,并在法院審理階段預繳了罰金。
庭審中,核心發問和質證都圍繞金額拆分和主觀故意兩個板塊展開。對證據鏈薄弱的發票,逐份質證其資金回流的完整性;對主觀故意,用聊天記錄和貸款申請材料搭建一個完整的動機解釋框架。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陳某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采納了辯護方關于部分指控金額證據不足以及主觀惡性較輕的意見,最終以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定罪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案子辦完以后,有幾點想法想跟面臨類似處境的當事人和家屬說說。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依法適用緩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雖屬于涉稅重罪,但并非沒有輕判、緩刑的空間。結合本案辦案經驗,這類案件爭取緩刑的核心,離不開三個關鍵動作,且全部需要趁早落實:全力核減涉案金額、盡早全額退贓退賠、精細化論證主觀惡性
關于主觀故意的認定,我也想提醒廣大企業經營者。很多企業的居間、咨詢、撮合類業務,本身無標準化書面成果,不少經營者因業務“說不清楚”、怕麻煩,疏于留存業務痕跡。
但在涉稅刑事案件中,碎片化的聊天記錄、零散的郵件往來、簡單的會議紀要,恰恰是區分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關鍵支點。切勿因日常疏忽,在案發后因證據缺失陷入被動,追悔莫及。
另外,這類案件的介入時機非常關鍵。偵查階段的證據尚未完全固定,律師在這個階段可以圍繞主觀故意、職務邊界、金額核算等維度提出意見,影響案件的走向和罪名認定框架。等到審查起訴甚至審判階段再著手,很多窗口已經關閉了。
深耕涉稅刑事辯護多年,我始終認為:辯護的核心重心,從來不是庭審短短幾十分鐘的口頭辯論,而是案卷細節的深耕、證據瑕疵的挖掘。
一筆清晰可查的資金流向、一條不起眼的溝通記錄、一份真實的業務痕跡,單獨來看微不足道。但將這些零散細節串聯整合,就能形成完整的辯護邏輯鏈,成為扭轉案件走向、改變當事人命運的關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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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剛被帶走,什么時候找律師最合適?越早越好,偵查階段是案件辯護的黃金窗口期。案件剛立案時,偵查機關的證據尚未完全固定、案件事實尚未定型。律師盡早介入,可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全面摸清案情,圍繞主觀故意、職務邊界、涉案金額、交易真實性等核心要點,向偵查機關提交專業法律意見,直接影響案件定性與偵查走向。若拖延至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證據體系早已固化,辯護空間會大幅收窄。盡早委托律師,不是形式流程,而是為案件爭取更多的辯護主動權。
退贓退賠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作用至關重要,且核心在于抓準時機、規范操作。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悔罪表現是適用緩刑的核心要件之一,而退贓退賠是最客觀、最直接的悔罪體現,直接影響法官對當事人“無再犯罪危險”的核心判定。建議當事人及家屬在能力范圍內,盡早、全額完成稅款退繳與罰金預繳,切勿拖延至判決前夕倉促操作。需要明確的是,退贓退賠并非“花錢買刑”,而是以實際行動向司法機關展示認罪悔罪的態度,是爭取輕判、緩刑的關鍵量刑情節。
虛開發票數額大了就一定會判實刑嗎?不一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雖為重罪,但大額涉案金額不代表必然實刑。想要爭取緩刑,必須同步推進三大核心辯護工作:第一,精細化核對資金流水、梳理證據瑕疵,拆分薄弱證據鏈條,全力降低司法認定的涉案金額;第二,把握最佳時機,主動、全額完成退贓退賠,夯實悔罪量刑情節;第三,深挖案件細節,用客觀證據還原真實經營動機,論證當事人主觀惡性極小。三者同步發力、層層遞進,才能為大額虛開案件爭取緩刑創造充足空間。
作者標注
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以來專注于涉稅刑事辯護領域,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等案件中積累了實務經驗。曾承辦多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在涉案金額核算拆分、主觀故意認定、證據鏈精細化審查等環節形成了相對成熟的辯護思路,注重從案卷細節中尋找辯點,善于運用資金流向梳理和證據對照等方法為當事人爭取量刑空間。
其辦案風格偏重證據梳理和審前辯護,主張在偵查階段盡早介入,圍繞定性、金額、職務邊界等核心問題提出法律意見。在本文所涉及的虛增服務發票案件中,林智敏律師通過逐筆核對銀行流水、區分證據鏈條強弱、結合最新司法解釋論證主觀目的等方法,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結果。
深耕涉稅刑事辯護領域,我長期專注虛開發票、逃稅等涉稅刑事案件的實務處理,積累了大量精細化辯護經驗,致力于通過證據梳理與法理辨析,為案件爭取合法公正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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