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俊杰律師近期成功辦理一起企業涉及詐騙案,今天根據覃律師實戰經驗為大家講講銷售型詐騙無罪辯護思路:詐騙罪到底離我們有多遠?近期我辦理了一起企業涉及詐騙案整個公司被一窩端,通過我們團隊及時介入案件后,成功將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員工均取保候審。今天,我想結合辦案實踐,談談銷售型詐騙案件中的無罪辯護思路,希望能為及身處此類風險中的企業及刑事案件家屬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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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事案件必須請有經驗的刑事律師,這是無罪辯護成功的首要條件,因為一個刑事案件接手后,律師首先就要決定這個案件的辯護思路,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如果方向不對,努力白費,我見過太多不是專業做刑辯的律師會見后還沒仔細分清楚案清就盲目勸當事人認罪,導致案件喪失了無罪辯護的基礎!
一、涉案公司經營模式
1. 獲客與服務模式
公司通過線上渠道引流客戶,主營業務為協助客戶將個人藏品提交上拍,并依據服務約定向客戶收取相應上拍服務費用。
2. 銷售溝通方式
業務人員在對外推介過程中,會檢索各大公開拍賣平臺的同類藏品成交記錄、市場估價截圖向客戶展示,用以佐證藏品具備市場流通價值、存在成交案例及交易市場。
關鍵事實:公司對外展示的成交價格、成交記錄,均來源于公開可查的真實拍賣數據,不存在私自偽造、篡改數據的行為。僅存在選取高價成交案例作為市場參考的商業推介行為。
3. 實際履約行為
公司收取服務費后,均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將客戶藏品真實提交至合作拍賣渠道或自有上拍渠道上架展示、參與拍賣,完整履行了雙方約定的“藏品上拍”服務內容,并非無任何履約行為的空殼詐騙模式。
4. 事后處置態度
案件雖存在部分藏品因市場原因流拍、未最終成交的客觀情況,但只要客戶對服務結果提出異議、發起投訴,公司均主動辦理退費,全程無拒退、失聯、卷款跑路等非法占有財物的典型行為特征。
二、公安機關核心入罪邏輯
本案公安機關指控構成詐騙罪的核心理由主要有三點:
1. 涉案公司不具備正規拍賣資質,無資質開展拍賣業務;
2. 公司向客戶推送的高價成交記錄,屬于虛高報價、虛構事實,刻意誤導客戶;
3. 最終藏品無成交記錄,全部服務目的未實現,直接推定公司系以拍賣為名實施詐騙。
三、本案精準辯護核心策略(不糾纏表面問題,直擊定罪核心)
針對本案指控,辯護核心不糾結于“公司是否具備拍賣資質”這一表層行政違法問題,行政合規瑕疵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詐騙犯罪。本案辯護主戰場,集中在詐騙罪核心構成要件是否成立兩大關鍵法理問題:
核心一:嚴格區分「刑法虛構事實」與「民事商業夸大宣傳」,本案不構成刑事詐騙
詐騙罪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行為人虛構不存在的事實、隱瞞客觀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物。
本案中,銷售人員向客戶展示的所有藏品成交截圖、成交價格、拍賣機構、成交時間,均為各大公開拍賣平臺真實留存、可核驗查詢的客觀交易記錄。
公司僅是選擇性引用市場高價成交案例作為市場參考,屬于市場經營中常見的商業推介、夸大宣傳、商業吹噓范疇。
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特指無中生有、偽造篡改、捏造不存在的交易事實,例如:PS偽造成交記錄、篡改成交金額、謊稱客戶藏品已有固定買家出價、承諾百分百成交等虛假捏造行為。
法理結論:
行為人引用公開、真實的市場成交數據,即便存在刻意擇優展示、抬高客戶心理預期的商業誘導行為,僅屬于民事層面的夸大宣傳、服務履約瑕疵,絕對不能升格為刑法詐騙罪要求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無刑法意義上的欺騙行為,詐騙罪客觀要件直接不成立。
核心二:結合完整履約+事后退費行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詐騙罪的主觀核心構成要件。
本案公司收取費用后全面實際履約,真實上架上拍、提供約定服務;面對客戶爭議主動全額退費,無任何侵占、拒不返還、隱匿款項的行為。
結合客觀履約事實與事后處置行為,足以直接否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項目騙取財物”的主觀故意,徹底切斷詐騙罪的定罪邏輯閉環。
四、同類案件辦案總結
大量拍賣、藏品服務、文化藝術品服務類被控詐騙案件,公機關常以「無資質+未成交+宣傳虛高」直接入罪。
但刑辯實務中必須嚴格區分行政違法、民事違約、刑事犯罪三者邊界:
無資質經營屬于行政監管處罰范疇;履約瑕疵、宣傳夸大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只有無中生有、虛假捏造、無任何實際履約且惡意占有財物的行為,才屬于刑事詐騙。
此類案件的有效辯護,就是剝離行政、民事瑕疵干擾,直擊詐騙罪“虛構事實+非法占有目的”兩大核心要件,實現精準無罪/輕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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