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哥|文
核心提示:涉案金額超12億元、波及全國575家“分院”,“掃一掃全球專利發明人”徐蔚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近日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犯徐蔚獲刑十三年。然而,這起案件的審結并未平息外界的爭議。二審期間,辯護律師團罕見地發表嚴正聲明,指控河南高院“公然違反法定程序”“悍然剝奪當事人辯護權”,在未開庭的情況下僅用5個工作日便匆忙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與此同時,案件的核心定性之爭——“數字經濟創新”還是“典型傳銷騙局”——也在法律界引發了激烈討論。
一紙裁定引發的“程序地震”
2026年6月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終審裁定,為這起歷時四年、轟動一時的“碼鏈數字經濟”傳銷大案畫上了句號。徐蔚、林碧波、孫天群等8名上訴人全部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就在終審裁定作出后的第三天,一份措辭嚴厲的《嚴正聲明》廣泛流傳。徐蔚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聯名指控河南高院在二審中“嚴重違法、破壞司法公正”——未開庭審理、僅電話口頭通知、5個工作日內匆忙作出裁定。聲明中寫道:“此舉絕非簡單的‘程序選擇’,而是對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公然違反,是對本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法定辯護權的實質剝奪。”
一邊是司法機關認定的“涉案12億、層級分明、虛假宣傳”的特大傳銷犯罪,另一邊是辯護方堅稱的“程序違法、實體錯判、數字經濟創新”。這起案件的焦點,不僅僅是徐蔚等人罪與非罪的邊界,更重要的是當前司法實踐中一個敏感而核心的命題:二審是否已經流于形式?程序正義究竟該如何實現?
一、案件定性之爭:是“數字經濟創新”還是“傳銷騙局”?
1. 控方邏輯:拉人頭、收入門費、層級返利,這就是傳銷
根據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意見書及兩級法院的判決認定,徐蔚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構成要件。
商學院模式:2018年8月起,徐蔚等人在上海成立“碼鏈數字經濟商學院”,宣稱其擁有“全球二維碼掃一掃專利”,以“產業碼軟件授權”為名,要求參與者交納費用成為分院院長,再發展“產業碼事業合伙人”。形成了“總院—分院—合伙人”三級網絡。截至案發,共發展575家分院,收取所謂“產業碼許可費定金”5億余元。
物格門牌模式:這是本案的核心爭議點。2019年7月起,徐蔚等人注冊成立四川物格網絡游戲有限公司,以銷售“物格門牌”(宣稱是一種數字藏品、虛擬地產)為名,構建了“公司—大區代理—市級代理—區縣級代理—購買人”五級網絡。購買門牌的費用被按比例瓜分:區縣級代理提成40%,市級代理20%,大區代理10%,公司僅拿30%。
控方認為,這兩個模式的本質特征完全一致:以虛假宣傳引誘群眾加入,以“拉人頭”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以下線交納的費用作為獲利來源。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明確規定,“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據此,即便參與者不認為自己被騙,也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一審、二審法院均采信了這一觀點。
2. 辯方抗辯:這是有真實產品和服務的商業探索
面對控方的指控,徐蔚的辯護人在二審辯護意見中作出了系統的回應。
辯護人提出,徐蔚名下及其實控公司擁有103項國內外專利,并有專業第三方機構的專利價值評估報告為證。“產業碼合伙人”交納的費用,對應的是真實的專利授權使用費,而非空洞的“入門費”。“物格門牌”則具有雙重屬性:一是數字藏品本身的收藏價值,二是電子商城的鏈接入口和網上店鋪權益。消費者支付的是技術服務對價,而非傳銷中的“人頭費”。
辯護意見特別強調了一個重要事實: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退出機制,一審庭審中多名辯護律師也向法庭出示了消費者退出“產業碼合伙人”和退定“物格門牌”的證據。辯護人認為,允許參與者自由退出,從根本上否定了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主觀目的。
為了進一步論證“物格門牌”并非憑空捏造的騙局,辯護方還提交了一份《關于以區塊鏈土地項目類比理解物格門牌案的意見》,將物格門牌與國際上流行的The Sandbox的LAND、Otherside的Otherdeed等“元宇宙土地項目”進行類比,認為“數字地塊可以是平臺內權益,不必等同現實土地所有權”,“項目未完全成熟,不當然等于詐騙或傳銷”。
3. 法院裁判:預期收益無法實現,資金被層層分贓,這就是詐騙
二審裁定書對辯方意見作出了針鋒相對的回應。
法院查明,產業碼合伙人的收益從未實現。證人證言證實,商學院分院的產業碼合伙人至案發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或分紅。
法院據此認定,所謂的“專利授權”、“數字藏品”只是誘騙群眾入局的幌子,資金的主要來源和去向均圍繞“拉人頭”和“分贓”展開,完全符合傳銷犯罪的本質特征。
定性之爭的核心啟示:這起案件暴露了一個現實困境——當一種商業模式兼具“技術服務”的外殼和“拉人頭”的內核時,司法應當如何判斷?
徐蔚的辯護律師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江丞華指出,一審法院未能區分“以提供服務為名收取費用”的商業行為與“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傳銷陷阱,錯誤地將一種基于“碼鏈思想”和“掃一掃專利”的、具有數字經濟創新屬性的O2O商業模式,生硬地套入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刑事框架。
二、程序爭議:一場未開庭的二審與辯護權的邊界
如果說案件定性問題尚有爭議空間,那么二審程序問題則觸及了刑事訴訟中更為根本的價值——程序正義。
1. 法院:電話通知、書面審理、5天結案
根據辯護律師2026年6月5日發表的《嚴正聲明》,河南高院于5月25日僅以“電話口頭通知”方式,決定對本案進行書面審理,不再開庭。隨后,在短短5個工作日內,合議庭便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聲明中寫道:“該裁定不僅片面采信證據而且將非法證據強行曲解,遺漏重大審判事項,對新證據概不質證,錯誤適用法律,將涉案財物置之不理,導致該案基本事實與處理結果嚴重不符,可以稱之為審判事故。”
辯護人認為,這一做法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2. 本案是否屬于“應當開庭”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本案中,8名上訴人全部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了異議,并且這些異議直接指向定罪量刑的核心問題——究竟是否構成傳銷罪。辯護人在二審期間還提交了足以動搖一審定罪根基的“新證據”——即一審中沒有鑒定的“價值鏈商城”的審計報告。從文義解釋和立法精神來看,本案完全符合第(一)項“應當開庭”的情形。
然而,河南高院選擇了書面審理,這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
批評者指出,“事實清楚”恰恰是需要通過二審開庭來檢驗的,尤其是在一審判決存在重大爭議、被告人全部翻供、辯護人提出大量程序違法的情形下,書面審理無異于“自我確認”,使得二審的糾錯功能形同虛設。
3. 4500萬凍結資金被“先劃后審”的爭議
除了二審程序問題,辯護方還披露了一個更為敏感的指控。
據辯護意見稱,新鄉縣公安局在偵辦本案期間,違法將四川物格網絡游戲公司安徽分公司等賬戶上處于凍結狀態的4500余萬元資金劃撥至新鄉縣公安局暫扣款賬號。針對這一行為,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已于2024年專門向新鄉縣公安局下發了《糾正違法通知書》,正式確認該劃款行為違法。
然而,截至二審裁定作出時,新鄉縣公安局既未對此違法行為作出合理說明,也未說明該筆巨額款項的具體下落。
辯護方尖銳地指出:“這一巨額款項的違法處置,令人不得不懷疑,本案的偵辦是否受到了不當經濟利益驅動,進而影響到全案證據收集的真實性與全面性,案件的基礎公正性因此受到根本動搖。”
如果這一指控屬實,其嚴重性不言而喻:偵查機關違法處置涉案財物,檢察機關已經發函糾正,但問題至今未解決。這不僅是個案公正的問題,更觸及了刑事訴訟中對公民財產權保護的基本底線。
三、二審流于形式,“程序正義”如何實現?
徐蔚案的二審裁定,將一道沉甸甸的選擇題擺在了公眾面前:當一審認定的事實存在重大爭議,關鍵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存疑的情況下,二審匆忙做出書面裁定是否有失公正?
從程序正義的角度看,河南高院的“書面審”決定確實存在重大違規之處。辯護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鑒定意見真實性爭議、審計報告獨立性質疑、違規劃款問題——這些都不是細枝末節的程序瑕疵,而是直接關系到案件公正審理的重大程序問題。對于這些爭議,二審法院本應通過開庭審理,讓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充分對抗,讓鑒定人、審計人再次接受交叉詢問。
徐蔚的辯護律師指出,一審法院作出的(2023)豫07刑初16號判決顯示,認定徐蔚等人犯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證據包括"河南威盾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但是,該鑒定報告的鑒定人陳仕權出庭時當庭陳述,該鑒定報告的鑒定方向為"存在性鑒定",即僅對檢材中是否存在某種電子數據作出判斷,因此,他無法對鑒定數據的"真實性"發表意見。
“以一個‘內容真偽不明’的鑒定結論,去證明一個必須排除合理懷疑的犯罪事實,在邏輯上不能成立,這并非證據的瑕疵,而是證據資格的絕對喪失。”
另據庭審筆錄明確顯示,審計人員出庭時,面對辯護人提出的"為什么偵查機關在2023年1月18日先作出的起訴意見書中,其審計結果的數額和后作的審計報告一模一樣"這一問題時,給出了"我們在審計過程當中,報告草稿是要與委托方溝通的"的回答。
而關于徐蔚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新鄉市挺立眾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及專利代理師不具備鑒定資質,鑒定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見。法院認為其屬于知識產權領域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其運用專業知識對涉案專利進行分析、判斷,得出的專家意見應予采信。
遺憾的是,這些關鍵問題的釋疑沒有等到二審開庭。
書面審理的最大風險在于,它使得二審的“糾錯功能”幾乎無法實現。對于一審中可能存在的證據采信偏差、事實認定疏漏,二審法官僅憑閱卷很難發現。尤其在辯護人提交了新證據的情況下,對這些新證據既不質證也不說明理由,難免讓人對裁定的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
辯護律師在《嚴正聲明》中的一句話,或許道出了問題的核心:“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不可撼動的基石,辯護權是公民抵御權力濫用、守護自身權利的基本憲法屏障。”
徐蔚案已經塵埃落定,但它留下的思考遠未結束。
對于司法機關,這起案件是一次嚴峻的考驗。
其一,新型網絡傳銷犯罪手段隱蔽、危害巨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另一方面,打擊犯罪絕不能以犧牲程序正義為代價。尤其是在案件涉及“數字經濟”、“區塊鏈”等新興概念、被告人全部翻供、辯護人提出重大程序異議的情況下,二審開庭審理應當成為“必選項”而非“可選項”。唯有程序與實體并重,才能讓每一份判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徐蔚案二審的程序爭議,再次凸顯了我國刑事二審“應當開庭”條款在實踐中被虛置的普遍性問題。這一問題若不解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恐怕難以真正落地。
辯護律師在聲明中稱,他們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徐蔚案的終審裁定,或許并非這起案件的終點。
如何找到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平衡點?徐蔚案留下的,是一道沒有標準答案的難題,也是一道必須有解的必答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