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盧某系小學同學關系。2025年6月初,盧某、張某主動邀約張某某見面,向其推介“DGCX鑫某”投資平臺,張某講解平臺投資模式,盧某以“做任務賺錢、隨時提現、資金可隨時返還”等話術誘導張某某投資,打消其投資顧慮。張某某遂表示自身不參與操作,通過轉賬的方式給盧某由其代為充值參與投資。
2025年6月12日,張某某向盧某轉賬10000元,盧某隨即將該款充值進鑫某平臺為張某甲開立賬戶。張某甲后續察覺風險,要求盧某退款,盧某雖口頭表示會全額退款,但始終未實際履行。同年7月下旬,涉案平臺徹底關閉、無法提現,張某甲投資款全部損失。
2025年8月,張某某以盧某、張某向自己“借款”10000元,經多次催收未歸還為由向高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結果
高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不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張某某向盧某轉賬系出于投資目的,而未形成借款合意,涉案款項實質為委托理財資金;且案涉“DGCX”類平臺已被多地金融及執法部門預警,屬于涉嫌違法的高風險金融項目,張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追逐高額收益自愿參與非法風險投資,應對自身投資失誤造成的損失自行擔責。綜合所述,高縣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委托合同相關規定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精準揭露了“熟人殺熟”式投資騙局的典型套路,行為人憑借親友、同學關系,以“做任務賺錢”“隨時可退”等口頭保本高收益話術降低受害人警惕,為非法金融平臺引流資金,使得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起案件告誡廣大群眾切勿貪圖不合常理的高額收益,不要輕信熟人推介的小眾、無資質投資項目,非法投資產生的虧損,法律不予兜底保護,要務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遠離非法金融活動,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溫馨提示:廣大群眾遭遇此類投資騙局,切勿盲目變更法律關系訴訟或私下糾纏,應及時固定全部證據并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刑事追贓途徑維權,才是有效止損方式。
(宜賓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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