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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間,當事人H公司(化名)為牟取非法利益,經公司法定代表人S先生(化名)決定,采取偽報價格的方式從境外采購石油瀝青進境并在境內銷售。在此過程中,當事人制作低于實際成交價格的虛假合同、發票等報關單證交由報關公司辦理進口通關手續。報關單申報的貨款由當事人的公司賬戶支付給供貨商,差額款通過境外離岸公司賬戶支付。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以偽報價格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的走私行為。
經調查,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走私進口石油瀝青共計21票。經海關計核,貨物實際計稅價格共計人民幣48261757.23元,當事人應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0636891.29元,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705482.17元,對應的走私貨物的計稅價格共計人民幣3200917.29元。
該案,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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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律師辦理的低報價格走私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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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低報價格走私農產品(龍眼干)案,存疑不訴(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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