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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人民法院報》2026年5月29日7版
一段時間以來,“情緒價值”一詞正逐步從網絡空間進入社會公共話語領域,成為一個熱詞。這折射出當下社會對個體情感體驗的普遍重視——人們渴望被傾聽、尊重、理解與慰藉。“情緒價值”是一個社會話題,同時也是一個司法命題,立足當下司法場域,我們一直在追求的讓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義,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一種司法過程中的“情緒價值”反饋。要努力實現司法公正真有感、獲好評,司法裁判能不能提供適切的“情緒價值”,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公平正義”的可感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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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價值供給的核心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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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維度上的角色定位與情緒管理。“情緒價值”供需本質上是訴訟過程中各訴訟參與方情緒管理、互動機制,“情緒價值”供給的價值錨點在于通過對各種訴求進行拆解、回應,從而實現良性的情緒治理。其中,裁判者居主導地位,其同時承擔著糾紛裁決和情緒管控的雙重角色。作為供給側這一方,首先需管理好自身的情緒,為情緒波動的當事人提供心理安全感。同時,應秉持“如我在訴”乃至“如我敗訴”的同理心,通過角色代入、換位思考,深切感受當事人的訴求、痛處與困惑,針對性地予以反饋、疏導。對于當事人之間的博弈,應著力為訴訟各方構建一個平等化的“對話”環境,在雙方情緒對立時應注意沖突因素的消解和降級。
功能維度上對司法公正表達方式的調適。定分不易,止爭尤難。難就難在公正裁判與群眾公正感受之間有“溫差”和“色差”。而情緒價值供給就是在“理性的正義”與“感受的公正”之間的“平溫差”“調色差”,體現為緩和情緒、增進理解和實質解紛等功能。情緒價值體現并依附于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但又不僅限于此,因為實體裁判可能會結果正確但較生硬,程序規則可能會被用足但只是空轉。要想“拉滿情緒價值”,則是對司法公正的內涵進行“擴容”,讓剛性刻板的法律條文和司法過程通過蘊含情理的柔性表達落地,對傳統意義上專注于“給答案”“出結果”的司法范式進行人文升華和加持。
目標維度上對“說服”效果的追求。在社會心理學中,有效社會交往中無論是言辭的溝通交流,還是文字的信息傳遞,動機都是進行認可尋求。司法產品或者服務的輸出目的也是如此。作為一種心理作用機制,當事人對裁判的理解、接受,需要經歷“理性認知→價值認同→情感信服”的轉化過程。如果能夠通過情緒作用機制,促成當事人既解“法結”、又解“心結”,則司法裁判的“附加值”會更高。對當事人訴求的恰當回應,這種良好的訴訟體驗、透明的溝通過程,可以讓其產生“被認真對待”的情緒反應,從而更有利于通過“說服”而非“強制”,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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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價值供給的實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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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結果中彰顯公平公正。“感受到公正”的核心前提是裁判本身的公正性。正義伸張、損失彌補、精神撫慰,是情緒價值最直接、最根本的體現。反之,一個偏頗甚至錯誤的裁判只會滋生質疑與不滿情緒。可以說,任何情感溝通的技巧都無法彌補實體不公帶來的信任崩塌。因此,供給情緒價值的第一要務,仍是全面準確審慎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公允的裁判。司法實踐中,在當事人訴訟能力失衡時,應注重依職權調查和合理行使釋明權,從而更準確地查明事實,同時加強類案檢索、運用、反饋,以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最大程度地避免“同案不同判”。這些努力既能確保案件質量,同時即使對案件本身沒有產生影響,也能向當事人傳遞“你并未受到不公平對待”或者說“其他同類案件也是這樣處理”的正義信號,對當事人的這種心理安慰或者其自身由此產生的心理暗示,會讓其自覺不自覺地修正訴訟預期、形成認同感。
在程序運行中體現參與效應。“作出一項判決的過程與判決的內容一樣重要”。這是訴訟程序機制的價值所在。作為訴訟流程的制度支撐,程序性機制是一個強調當事人參與的“過程”,制度設計的初衷在于向當事人昭示并保障“對你的裁判是經過公平、公開的過程產生的”。因此,當事人對充分表達、信息反饋、平等對話等訴求的滿足感,都與自己的案件得到了公正處理的感覺緊密相關。需要注意的是,程序不僅僅是一種時序安排,根據法定環節按部就班地將流程走完不等于“程序正義”。因為,如果程序空轉而沒有實質性的溝通效果和解紛效能,就可能會讓人產生“走過場”“被敷衍”的質疑,哪怕是裁判結果并無不當。因此,應高度重視庭審、答疑、接訪等程序環節,通過溝通方式方法的巧妙運用,優化其訴訟程序體驗感,以更好地消弭化解當事人的困惑與質疑。
在調解協調中修復社會關系。調解是司法修復社會關系功能的重要體現。比如,在有些涉家事、鄰里糾紛案件中,法官在“安撫情緒”和“修復關系”上所做的協調工作,可能會比作出裁判本身更耗費心力。在這種情況下,情緒價值就是剛性需求,可以解決裁判技術和程序規則解決不了的問題。筆者以為,做調解工作、進行情緒疏導,需要心理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更重要的是秉持真誠善意。我們發現,有經驗的法官做調解工作,并不是簡單地掰算有理沒理,或者是機械地宣講法律條文,而是都善于通過溝通的細節,來拉近雙方的距離,往往是從家庭、鄰里、同事關系的“家常話”開始,贏得當事人心理上情感上的信任,進而有針對性地釋法析理,實現從情感到理性的平緩過渡。
在文書說理中實現有效對話。文書說理是彌合司法專業判斷與公眾樸素認知“鴻溝”、在訴訟程序中融入公眾正義共識的重要載體。從主要內容看,應通過文本敘事對裁判過程進行客觀化“再現”,與審理過程中的釋法析理銜接契合起來,將法官為查明事實、適用法律中所做的努力充分呈現出來,讓當事人能夠“閱讀”出這種付諸努力的誠懇態度。從表達技巧看,應注重可讀性與可感性,以“讀得懂”為前提,將抽象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具體化、生活化,避免法條羅列,清晰明了地進行說事論理,不回避價值判斷,不忽視情理考量,力求讓當事人理解裁判的邏輯與溫度。此外,應注重是非評價的均衡性,不只說“一邊理”,對勝訴方的不妥之處予以指出,對敗訴方的合情合理之處予以肯定,讓不同當事人都能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評價。
在溝通細節中傳遞人文關懷。法官對當事人的態度往往比裁判結果更早觸及當事人對司法的感知。對待當事人謙遜有禮、寬厚克制,言語行為方面展示出溝通親和力及情感共鳴的觸動力,更有助于當事人真正從內心深處認同司法權威。同樣的意思表達,盛氣凌人的語氣和有禮有節的語氣,效果大不同。所以,無論是庭審中的耐心傾聽,還是信訪接待時的溫和態度,甚至是執行過程中的同情表達,都是傳遞司法關懷、消解對抗情緒的關鍵環節。比如,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對裁判表示認可或者是產生質疑,往往不是因為案件裁判本身的公正性,而是緣于法官形象是否表現出公平公正。相反,我們經常會聽到敗訴方或者是被執行人給法官贈送錦旗、表達謝意的故事,這種超越勝負的認同背后,肯定有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付出,甚至是不厭其煩的溝通。司法活動很嚴肅,但也可充滿人情味,我們應盡可能做到“春風化雨暖人心”,讓當事人有尊嚴地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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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價值供給的行動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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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識別情緒需求的“策略化”。如果情感被商品化和利益化,則不可避免地會滋生“打感情牌”“情感控制”等策略性手段。裁判者需具備敏銳的洞察力,區分當事人合理的情感表達和無理的“情緒化”要挾,既要安撫真正的情緒痛點,也要識破“表演性”的情緒宣泄,確保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與司法權威的理性維護。
注重避免情緒感受的“個性化”。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不僅要應對繁重的辦案壓力、長期處于高負荷運轉狀態,還可能會面對來自其他方面的負面情緒的刺激。在案件辦理中,應做好自身情緒管理工作,始終保持理性克制,適度接納并容忍負面情緒,最大程度地排除個人好惡或外界施加的不當影響,防止被同情或者憤怒支配,以情感表達替代法理、事理。
注重防范情緒供給的“人情化”。情感主觀性較強,基于價值觀念、信息認知、利益沖突等背景,其感受因人而異、因時而動,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應防止將情緒供給異化為私人攫取利益的資源。情緒價值是法律適用的“潤滑劑”,而非“替代品”,所有供給行為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遵循司法裁判的基本規律,審判智慧的發揮、裁判方法的運用,都應確保最終的裁判公平公正——這是情緒價值供給不可逾越的紅線。
作者: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薛忠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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