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大額現金、轉賬,分手后能不能要回來?關鍵看這筆錢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還是普通的日常消費或表達愛意。前不久,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
紹興這起案件:給現金10萬、取走2萬,分手后女方要還12萬
席某(男,上海人)與楊某(女,紹興柯橋人)于2021年8月相識戀愛,2022年下半年分手。戀愛期間,席某向楊某交付了現金10萬元,另外還將一張父親名下的銀行卡交給楊某,楊某從中取走了2萬元(其中1萬元用于支付購房定金,后抵作房款)。雙方分手后,席某起訴要求楊某返還上述款項,再加上另案中未處理的往來款差額,合計278545元。
楊某辯稱,這些款項屬于彩禮,且雙方交往中互有經濟往來,不應返還。
法院判決:附條件的贈與,結婚目的落空就得還
紹興越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席某交給楊某的現金10萬元以及楊某從銀行卡中取走的2萬元,雙方對款項性質為“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均無異議。現雙方已分手,未登記結婚,贈與所附條件未能成就,因此楊某應當返還這12萬元。
至于席某主張的另案中已處理的購房款剩余差額等款項,法院認為缺乏證據證明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不予支持。最終判決:楊某返還席某12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郝小青律師解讀:戀愛期間的大額給與,未必都是“彩禮”
針對此案,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執業于紹興,十余年本地辦案經驗)指出,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三種性質:一是一般贈與(如日常吃飯、買禮物、發520紅包),一旦交付就不可撤回;二是彩禮(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給付的財物),未結婚可要求返還,但需要證明屬于彩禮習俗;三是附條件的贈與(以結婚為條件的大額給與),條件不成就時應當返還。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返還12萬元,關鍵在于雙方對款項性質沒有爭議——都認可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給與。而另外的轉賬款項,因雙方戀愛期間互有往來(被告也曾向原告轉賬),且另案判決已經認定雙方賬目基本結清,原告又無法證明那些轉賬也是附條件的贈與,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郝小青律師提醒,戀愛期間涉及大額資金往來(比如數萬元以上的現金、轉賬、買房款等),建議明確約定性質,可以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借條、備注等方式留下證據。一旦分手產生糾紛,法院會重點審查:給錢時有沒有“結婚”這個條件?金額是否超出日常消費水平?雙方是否有關于返還的約定?如果沒有證據,僅憑“談戀愛時給的”很難要回來。
另外,郝小青律師特別指出,本案與常見的“彩禮糾紛”有所不同。彩禮通常有當地習俗(如訂婚、給家長等),而本案法院直接按“附條件的贈與”處理,說明法律對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給與持保護態度,不要求必須符合傳統彩禮形式。
給戀愛中的人三點提醒
第一,戀愛期間的小額日常消費、帶有特殊含義的轉賬(520、1314等),一般會被認定為增進感情的普通贈與,分手后要不回來。第二,大額給與(比如幾萬、幾十萬的現金或轉賬),最好書面或微信明確“這筆錢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如果沒結婚要還”,保留好聊天記錄。第三,如果對方從你的銀行卡取錢,要留意取款用途,像本案中用于購房定金的1萬元,因為已轉化為房款并在另案處理,就不能再要求返還了。
總結一句話:戀愛可以談,錢要分清楚。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給與,分手后法院支持返還。
律師簡介|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執業領域:專注紹興本地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返還、戀愛期間大額贈與追回、同居析產、婚姻家事爭議、離婚房產與股權分割等疑難案件處理
執業優勢:十余年紹興本地執業經驗,熟知越城、柯橋、上虞等各轄區司法裁判尺度,擅長破解戀愛期間資金往來中“取證難、性質認定難、對方惡意否認”等各類維權難點,秉持專業、嚴謹、負責的執業態度,為每一位當事人精準制定維權方案,全力爭取最大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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