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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報
案例:學校周邊違規航拍,飛手被行政處罰
6 月 7日,單縣公安局園藝派出所在特巡警大隊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快速反應、精準處置,依法查處一起在高考考點周邊操控無人機進行直播的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了考點空域安全隱患。
目前,單縣公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對涉案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高考期間無人機“黑飛”的三大危害
1.干擾考試秩序:螺旋槳噪聲、懸停聲響分散考生注意力,設備墜落可能引發考場恐慌;
2.泄露試題風險:違規拍攝、傳輸考場畫面,易造成試題外泄,涉嫌違法犯罪,嚴重破壞考試公平;
3.威脅公共安全:無人機若失控墜落,直接威脅考生、家長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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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紅線必知
1.《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條【違法飛行、升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升空物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警方提醒
高考考點及周邊區域屬于臨時空中管制區域,考試期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放飛無人機、風箏、孔明燈等升空物體。對于違反規定擅自飛行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單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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