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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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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一
案件事實
2025年6月8日,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軍安排公司員工牛某峰、李某春、李某兵進行二氯甲烷廢料處置,但該公司不具有處置二氯甲烷廢料的資質。在非法處置二氯甲烷廢料過程中,牛某峰、李某春、李某兵因長時間作業,導致廢料處置過程中加料不及時,且廢料處置設備為老舊設備,長時間工作導致出現冷凝效果變差、管路堵塞等情況,進而導致反應釜發生憋壓引發容器爆炸,容器內氣態物料泄漏后再次發生二次爆炸,最終造成2名作業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69.92萬元。經屬地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處置二氯甲烷廢料引發閃爆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
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80萬元。同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軍、二氯甲烷廢料處置作業人員牛某峰經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該區公安機關逮捕,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
專家評析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二氯甲烷廢料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中“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險特性,處置二氯甲烷廢料屬于?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在未取得處置二氯甲烷廢料的經營許可、超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非法從事二氯甲烷廢料處置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本案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軍、二氯甲烷廢料處置作業人員牛某峰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屬地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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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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