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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5日傍晚,南充市西充縣南臺街道鶴鳴東路與春天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電動自行車碰撞事故,造成三人受傷,兩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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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13歲的袁某騎行共享電動自行車,違規搭載已滿12歲的何某,且車速超過法定15公里/小時的限速。乘車人何某未按規定乘坐,而是坐在車前車筐位置,嚴重影響了駕駛人觀察路況和操作車輛。該車與張某正常左轉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袁某、何某及張某車上的兒童斯某受傷。
西充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袁某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超速行駛且違規載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何某乘坐方式不當,承擔次要責任。
四川交警提醒:請嚴格遵守電動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騎行佩戴安全頭盔、不超速、不違規載人等規定。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來源:四川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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