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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工程價款的最終實現,不僅取決于結算依據的確定和付款條件的成就,更依賴于適格的付款主體以及有效的權利保障機制。實踐中,因轉包、違法分包、掛靠、BT項目、EPC模式等多種交易結構的存在,實際施工人往往面臨"向誰主張工程款"的困惑。與此同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債權的"最強武器",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直接決定權利能否落地。
承接上篇,本篇聚焦工程價款支付主體的認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兩大核心爭議進行系統解析。
關鍵詞:工程價款;付款主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一、工程價款支付主體的認定
裁判規則速覽
裁判要點
對應案例案號
轉包人破產不影響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
(2023)京民終846號
發包方明知掛靠應承擔付款責任
(2023)兵0302民初29號
BT項目投資人具有發包人身份
(2021)最高法民申1513號
被掛靠單位不得以出借資質為由拒付
(2021)滬01民終1830號
案例解讀
(一)轉包人破產時實際施工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四川太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深圳華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3)京民終846號
入庫編號:2025-07-2-115-001
案情簡介: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某國際公司,某國際公司轉包給實際施工人。后某國際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請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范圍內承擔責任。轉包人未對工程實際投入,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當然列入轉包人的責任財產。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構成對轉包人破產債務的個別清償。
(二)發包方明知掛靠應承擔付款責任
弋某某訴某進出口貿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3)兵0302民初29號
入庫編號:2023-07-2-115-003
案情簡介:發包方明知實際施工人無建筑資質、系掛靠于有資質的單位,雖未與實際施工人簽訂合同,但同意其施工并接收其繳納保證金。實際施工人完成部分工程后,發包方以無合同關系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雙方已形成事實施工合同關系,發包方應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被掛靠單位未實際參與施工,不承擔付款責任。
(三)BT項目投資人具有發包人身份
某工程公司訴某冶金公司、某建設公司、某國資管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513號
入庫編號:2023-07-2-115-004
案情簡介:BT項目投資人(某冶金公司)在整個項目中承擔融資、項目管理及施工建設等多重角色,實際施工人主張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BT模式下法律主體眾多,投資建設方實際承擔了類似于發包人的職能。基于對實際施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的考慮,根據公平原則,判令BT項目投資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四)被掛靠單位不得以出借資質為由拒付
上海某某公司訴南通某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滬01民終1830號
入庫編號:2023-07-2-115-002
案情簡介:被掛靠單位(南通某某公司)與掛靠人宋某之間存在內部掛靠關系,宋某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被掛靠單位以印章系宋某私刻、其未參與管理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被掛靠單位是對外從事法律行為的名義主體,掛靠關系系內部關系,對外不具有約束力。宋某持有授權委托書,其對外簽訂合同的行為對被掛靠單位具有約束力。被掛靠單位不得以出借資質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實務提示
一、轉包人破產時,立即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如上游轉包人進入破產程序,施工方不應等待破產分配,而應直接依據建工司法解釋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該主張不構成個別清償,發包人支付的款項不列入轉包人破產財產。建議在起訴時將發包人列為被告,同時追加轉包人為第三人。
二、發包方明知掛靠的,固定事實施工合同關系證據。
施工方掛靠有資質的單位承接工程時,如發包方明知掛靠事實,應收集發包方同意施工、收取保證金、支付進度款、參與現場管理等證據,證明雙方形成了事實施工合同關系。此類情形下,發包方應承擔直接付款責任,被掛靠單位一般不承擔責任。
三、BT項目中,將投資人列為共同被告。
施工方在BT項目中主張工程款時,除起訴總包方外,應將BT項目投資人一并列為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投資人是否具有發包人身份,法院會綜合其在項目中的融資、管理、施工等職能進行認定。
四、被掛靠單位拒絕付款時,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
實際施工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合同的,如被掛靠單位以出借資質、未參與管理為由拒絕付款,施工方可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被掛靠單位作為合同主體承擔付款責任。掛靠關系屬于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外部第三人。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裁判規則速覽
規則要點
對應案例案號
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加速到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以承包人債權申報時間為起算點,不以工程款結算為必要
(2022)最高法民再114號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一經經過即消滅實體權利,審定債權金額及再次申報的行為不能使權利失而復得
(2022)最高法民再114號
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結算協議中約定以部分房屋折價支付工程價款的,該約定構成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2022)晉民再123號
人民法院依據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或抵押權人申請對建設工程采取強制執行時,承包人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受償權的,屬于合法行使方式
(2019)最高法民終255號
案例解讀
(一)發包人破產時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
重慶某建工公司訴重慶某裝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民再114號
入庫編號:2023-16-2-115-012
案情簡介: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驗收,雙方約定工程款應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2015年9月24日,發包人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承包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未主張優先受償權。2018年4月11日,雙方簽訂結算審核定案表,承包人再次申報優先受償權,未被管理人確認。承包人于2018年10月起訴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在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加速到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以承包人債權申報時間為起算點,不以工程款結算為必要。本案中承包人于2016年1月29日申報債權,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應自該日起算,其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已超過除斥期間。2018年4月11日審定債權金額及再次申報優先受償權的行為,不能使已經消滅的權利失而復得。
(二)以房抵工程款構成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海某建設公司訴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2)晉民再123號
入庫編號:2023-07-2-115-006
案情簡介: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工程結算過程中,于2016年1月9日簽訂協議,約定發包人以79套住宅和7套商鋪折價抵頂部分工程款,并附有詳細的抵房明細表。后因工程款支付爭議引發訴訟,一審、二審法院以承包人起訴時已超過六個月行使期限為由,駁回其優先受償權主張。
裁判觀點:法院再審認為,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發包人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方式包含協議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拍賣。雙方在協議及抵房明細表中約定以部分房屋折價支付工程價款,該約定構成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原審判決遺漏對抵房折價部分的審查,應予糾正。
(三)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受償權屬于合法行使方式
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河南恒和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指導案例171號)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255號
入庫編號:2021-18-2-115-001
案情簡介:案涉工程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結算審核報告。2014年11月24日,承包人收到通知,執行法院依據發包人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將對案涉工程進行拍賣。2014年12月1日,承包人向執行法院提交聯系函,請求確認對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后承包人于2018年10月提起訴訟主張優先受償權,發包人辯稱其未在六個月內以訴訟方式主張,已喪失權利。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依據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或抵押權人申請對建設工程采取強制執行行為,會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產生影響。此時,如承包人向執行法院主張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合法方式。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已提交書面函件主張權利,其后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其優先受償權主張應予支持。
實務提示
一、發包人破產后,在申報債權時同步主張優先受償權。
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施工方應在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同步明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自債權申報之日起算,而非工程款結算完成之時。拖延申報或等待結算結果,可能導致除斥期間屆滿、權利消滅。已申報但未主張優先權的,應及時補充申報。
二、積極運用協議折價方式行使優先受償權。
施工方在與發包人進行工程款結算時,可主動提出以房屋等建設工程折價抵頂工程款的方案,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折價的具體標的、價格及抵頂金額。協議折價構成優先受償權的合法行使方式,能夠有效固定行使權利的事實。需注意,協議折價應以工程質量合格為前提,且折價方案應具備可執行性。
三、執行程序中及時向法院書面主張優先受償權。
當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或抵押權人已申請法院對建設工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施工方不應被動等待訴訟程序。可直接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函件,請求確認并保障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保留法院簽收記錄或郵寄憑證。
【入庫案例精解】工程價款結算六大爭議問題裁判規則系列文章
【入庫案例精解】工程價款結算六大爭議問題裁判規則(上):結算依據認定與支付條件抗辯全解析
*本文僅供法律實務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合規與風控業務部 負責人
- 邱富民律師團隊深耕建設工程、公司股權、金融爭議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邱律師執業十八載,近兩年代理總標的額突破170億元。
- 團隊憑借卓越的專業素養,打造了多起行業標桿案例:代表性業績包括涉案39.15億元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號指導性案例的新型爭議案;以及標的額達百億元并獲得一、二審全面勝訴的股權顯名糾紛案。
- 團隊秉持可視化系統思維與首創的“重大商事訴訟十五步法”,擅長還原復雜交易的商事本質,穿透法律迷霧。作為多家中國建筑20強及世界500強企業的長期法律伙伴,團隊致力于以嚴密的策略方案與頂尖的實戰經驗,為每一份商業價值鎖定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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