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潮陽紀檢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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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以上、以下”的概念有著嚴格的解釋。《條例》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這一條文是2023年修訂《條例》時新增的。這意味著,在《條例》中,凡是使用“以上”“以下”表述的地方,除非另有特別說明,均包含所提及的處分種類本身或數字本身。
例如《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其中的“留黨察看以上處分”即包含留黨察看本身。
關聯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不僅是黨紀條例中這樣規定,在其他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此外,《刑法》第九十九條也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這些法律規定強調黨紀與法律的統一,確保在應用這些術語時能夠保持一致的解釋和公正的執行。
《條例》中包含“以上、以下”的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款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四條 第二款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二十四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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