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近日印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跨省共濟經辦規程(試行)》,其中包含了諸多跨省共濟操作層面的實用信息,意味著跨省共濟全面覆蓋的步伐正在加快。跨省共濟對象有哪些?共濟關系如何建立和解除?共濟額度如何使用?圍繞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人。
問:什么是跨省共濟?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
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跨省共濟,是指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設立個人醫保錢包,設定共濟額度,實現職工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支付近親屬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個人負擔費用,以及參保繳費。
跨省共濟的適用對象范圍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近親屬,被共濟人應為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問:如何建立或解除共濟關系?
答:參保人可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應用程序、省級醫保服務平臺、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窗口等多種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濟關系。建立共濟關系時共濟人應簽署承諾書,對承諾事項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一個共濟人可與多個近親屬建立共濟關系,一個被共濟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近親屬共濟。共濟關系建立期間,共濟人與被共濟人均可自主辦理解除。共濟人或被共濟人的醫保關系終止或發生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共濟關系自動解除。
問:共濟額度管理有哪些規定?解除共濟關系,未用額度能退回嗎?
答:個人醫保錢包實行虛擬額度管理。共濟人通過醫保錢包為被共濟人設定共濟額度,共濟人不能再使用該額度的個人賬戶資金。被共濟人不得將獲得的共濟額度再共濟給第三人。被共濟人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可共濟結算。
根據現實情況,共濟額度沒有實施全國統一管理。各省份可結合實際情況設定共濟額度轉出頻次和限額,規范基金管理。各省份可明確個人賬戶與醫保錢包支付順序。被共濟人使用醫保錢包額度時,按照共濟額度設定先后順序使用。
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應用程序、省級醫保服務平臺以及醫保經辦機構窗口等渠道解除共濟關系時,被共濟人尚未使用的共濟額度自動恢復至共濟人個人賬戶。共濟關系解除后,被共濟人發生退費的,未使用的共濟金額按原渠道返回,因共濟人參保關系發生變化(如轉移接續、中斷參保、一次性支取等)等原因無法退回共濟人個人賬戶的,由共濟人建立共濟關系時的參保地按規定處理。
問:共濟額度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答:被共濟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符合規定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個人負擔費用,可使用共濟額度支付。被共濟人繳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可使用共濟額度支付,且須全額支付。(本報記者 孫秀艷)
《人民日報》(2026年06月10日 第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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