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醫生轉行而來的某律師,公開發文說自己做患方律師的“底線”是不能追責肇事醫生使其被吊照和判刑。這讓被其代理的受害患方看到“身在曹營心在漢”的一面,該律師執業的純粹性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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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該患方律師對違法犯罪醫生“保飯碗”的容情說法,與某些法官撇開法律講“人情”而無原則少判肇事醫方賠償責任的做法,如出一轍。
其實,這是混淆了醫療技術過失的勞動法律邏輯與醫療服務合同反責侵權邏輯。
南方某女嬰被醫生勸做手術死亡,就被質疑此前已害死幾名嬰兒,就是因為保他的醫生飯碗和持手術刀權“私了”才給了他繼續害死該女嬰的機會。
醫療糾紛律師的職責是依法維護患方合法權益,其代理行為應以法律和事實為依據,而非基于對醫生職業的同情或“保飯碗”的底線。個別律師公開表示不追責涉事醫生至吊銷執照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與其作為患方代理人的忠誠義務相沖突,必然引發執業純粹性的質疑。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與醫療侵權責任屬于不同的法律邏輯范疇:前者強調醫療機構未按約定提供安全服務即構成違約,舉證責任更有利于患方;后者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需證明醫方存在技術或倫理過失。將醫生個人的技術過失與系統性管理缺陷混為一談,或將法律責任人情化,容易導致本應追責的違法行為被掩蓋,進而放任潛在的持續風險,正如某些案例中因“私了”而未能及時制止嚴重醫療不當行為的情況。
根據現行法律框架,醫務人員若存在嚴重違規、偽造病歷、重大過失致患者損害等行為,依法可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責任,法院亦有權建議吊銷執業資格。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應全面評估是否啟動對個人的問責程序,包括向衛健部門舉報或推動刑事自訴,這屬于患方權利的一部分,不應由律師單方面設限排除。
關鍵點總結:
律師代理患方時,應以實現法定權益最大保護為目標,不得預設“不追責醫生飯碗”的執業底線。
醫療糾紛中的責任追究應區分個體違法與制度缺陷,違法行為不應因“保護醫生”而豁免。
通過醫療服務合同案由維權,可繞開技術鑒定難題,更有效實現賠償與問責雙重目標。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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