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田文昌、徐瑩
歷時14余年漫漫申訴路,歷經5158天蒙冤桎梏,2026年1月13日,對當事人寧某而言,是重獲新生、洗刷冤屈的非凡之日。
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田文昌、徐瑩律師承辦的寧某等人詐騙再審無罪案迎來終極正義:原審以詐騙罪判處寧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生效判決,經多級法院重審被徹底撤銷,財產悉數返還。一場橫跨十四年的艱難維權,在團隊極致堅守與專業深耕下,終于塵埃落定、沉冤昭雪。
一、案情簡介
原審被告寧某、于某某原系某公司人員,龔某自稱貴州茅臺酒集團技術開發公司工作人員。黑龍江省大慶隆嘉公司(以下簡稱“隆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于2010年間通過朋友與寧某等三人相識。孫某某委托寧某等三人辦理茅臺名將酒的黑龍江省級代理,約定代理費200萬元,首期支付100萬,剩余部分獲取授權后支付。名將酒代理過程中,孫某某又委托寧某等人為其辦理53度750毫升貴州茅臺酒的黑龍江省級代理。2011年6月,龔某以隆嘉公司名義與750毫升茅臺酒全國總代Y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和補充協議,為孫某某辦理了Y公司授予隆嘉公司53度750毫升貴州茅臺酒黑龍江省特約經銷商的授權書,寧某等人分批收取孫某某900萬元。
2011年年底,孫某某報案稱寧某等人詐騙,至案發時,名將酒的代理權一直沒有辦下來,53度750毫升貴州茅臺酒孫某某要辦理的是貴州茅臺酒公司的,但是寧某等人給其辦理的是Y公司的,且Y公司授權不收費。
二、原判認定
隆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于2010年間通過朋友與寧某等三人相識,三人虛構龔某為貴州茅臺酒集團技術開發公司工作人員身份,騙取孫某某的信任。2010年末至2011年初,三人以給孫某某辦理茅臺名將酒的黑龍江省省級代理為由,騙取孫某某人民幣100萬元。至案發時,三名上訴人沒有給孫某某辦成茅臺名將酒的代理權。在茅臺名將酒代理權沒有辦成的情況下,三人稱能夠給孫某某辦理53度750毫升貴州茅臺酒的黑龍江省省級代理。2011年6月,龔某以隆嘉公司名義與Y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和補充協議,為孫某某辦理了Y公司授予隆嘉公司為53度750毫升茅臺王子酒、茅臺迎賓酒的黑龍江省總經銷商、53度750毫升貴州茅臺酒黑龍江省特約經銷商的授權書。三人為孫某某辦理的茅臺系列酒銷售授權無需向Y公司繳納費用,也未將此情況告知孫某某,2011年2月至7月共騙取孫某某人民幣900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凍結龔某等人銀行存款人民幣3211581.96元,扣押車輛5臺。
三、本案審理過程
田文昌、徐瑩律師二審介入本案,二審維持原判后,面對沉甸甸的有罪判決、沉重的刑期結果,田文昌、徐瑩律師始終堅信:本案本質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委托代理行為,絕非刑事詐騙犯罪。自此,律師團隊攜手當事人家屬,開啟了長達數年的持續申訴。
律師先后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申訴材料、提交辯護意見、闡述核心疑點。申訴之路道阻且長,冤錯案件平反向來是司法實踐中最難、周期最長、挑戰最大的領域,數次材料梳理、數次溝通論證、數次等待復盤,律師和家屬相互支撐、信任,從未輕言放棄。
功夫不負有心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采納律師核心觀點,認為原判認定詐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做出再審決定,指令黑龍江省高院進行審理。恰逢疫情沖擊,案件審理進程受阻,歷經層層程序推進,2021年9月,黑龍江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重審階段,承辦律師全程堅守,全力推進庭審工作,先后六次開庭,最終以扎實的證據、嚴謹的邏輯、精準的法律適用,層層拆解原審定罪漏洞。2026年3月11日,大慶中院最終作出重磅判決:寧某不構成詐騙罪,徹底推翻了持續多年的有罪定論。
四、核心爭議
受中國人情文化的長期影響,請托辦資質、辦工作、辦入學等現象長期存在,此類行為常常牽涉人情往來和權錢交易,法律關系和社會關系復雜,罪與非罪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虛構事實的認定,履約能力的辨別、部分履約行為的定性等問題,不僅涉及到法律適用,也涉及證據審查認定和涉案財物處置,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存在諸多爭論,同時也給律師辯護工作帶來挑戰空間。
在請托型詐騙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支付財物,造成財物損失,是其核心鏈條,缺少任何一環都影響犯罪成立。具體到本案中,寧某等人是否實際履約、對于部分履約行為的性質認定、孫某某對于履約情況是否明知并認可,支付財物是否基于“錯誤認識”,成為控辯雙方的核心爭點:
(一)是否實施了履約行為的實質性審查
區分到底是民事代理行為還是借代理之名行詐騙之實,重要因素之一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實施了履約行為。履約能力可以通過行為人身份、社會關系、是否曾經成功辦理類似請托事項等方面進行評判,在具備履約能力的前提之下,還應當為了實現約定目標而實施了履約行為。履約行為應當是實質有效的,而不是形式敷衍的,特別是存在部分履約行為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客觀情況判斷履約行為對于達成約定目標是否起到實質推動作用。如果部分履約行為根據常情常理,并非達成目標的必要行為,那么行為人雖然辯稱實施了部分履約行為,也不能排除系為了繼續實施欺騙而實施的手段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人確實為達成目標進行了努力,由于客觀原因暫時未能實現,則不宜一律評價為詐騙。
具體到本案中,寧某等人辯解,在名將酒代理權的辦理過程中,接受委托后,確實找相關人員溝通辦理事宜,并且親自到貴州茅臺名將酒業有限公司進行辦理,因為2011年已授權出去,得等到2012年才能辦理,對此孫某某是知情的,但是他們在2011年12月就被采取強制措施,無法繼續辦理。為了證明寧某等人確實實施了履約行為,辯護人到貴州進行了調查取證,名將酒業相關負責人介紹,名將酒代理權一年一授權,2011年黑龍江省代理已經授權給一家公司,要等到2012年才能辦理新的授權,且向律師提供了2011年度的授權書。結合寧某等人第一時間將該客觀情況如實告知孫某某,但寧某等人于2011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的客觀情況,辯護人提出:三被告客觀上實質履行了請托事項,由于客觀原因暫時未能辦理,孫某某明確知情并同意暫緩辦理。導致后續代理工作被迫中止的原因,是孫某某報案行為引起,對三被告而言屬于不可抗力,不能排除三被告2012年可以辦理名將酒授權的可能性。該觀點獲得重審法院的認可。
(二)請托目的是否達成的判定標準和證據審查
一般而言,在請托型詐騙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實施履約行為的取證難度大,法律適用爭議大,而如果一旦請托目的已經達成,則一般不認定為詐騙。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爭議,一是請托人提出,完成的事項和其請托的不一致,二是請托人提出,收取財物數額明顯畸高,與請托事項不匹配。如本案中,被害人聲稱,其要辦理的是貴州茅臺酒業公司53度750毫升茅臺酒的黑龍江省代理權,而不是Y公司的授權。筆者認為,對此問題應當從委托目標與實現目標的異同、請托人對實現目標的明知性、認可度方面進行實質性審查。
本案中,首先,孫某某的目標很明確,要53度750毫升茅臺酒的黑龍江省代理權,直接目標是酒的授權,而非獲得授權的途徑;其次,辯護人了解到Y公司是53度750毫升茅臺酒的全國總代理,客觀上,孫某某所要的授權只能從Y公司獲得;第三,孫某某大量的客觀行為表明,在辦理授權之前,其對于辦理的是Y公司的授權是明知的,其本人親自和龔某到Y公司所在地,并且給龔某出具了書面授權;第四,孫某某在獲得授權的第一時間,就看到了龔某某給其的授權書原件,明確載明相關授權內容,孫某某對授權書內容并未提出異議;第五,孫某某在授權辦理完成后的客觀行為,進一步印證其對于該結果的明知和認可。2011年6月16日,龔某將該授權書原件交給孫某某后,2011年6月16日和17日,孫某某向寧某等人共計支付400萬元代理費,7月再次支付300萬元代理費。并且,辯護人從Y公司調取的送貨單、貨物托運憑證、入賬通知書、收款證明等證明,2011年6月至12月,隆嘉公司多次向Y公司采購酒水,累計購入750毫升茅臺酒260箱,主動支付大額購酒貨款、接收全部貨物。
通過請托具體內容、請托事項有權辦理主體,孫某某本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客觀行為,全鏈條證明孫某某對于該實現目標是明知并且認可的,支付財物不存在詐騙罪中的“錯誤認識”。最終,該辯護觀點也得到了重審法院的采納。
(三)收取財物數額與請托事項的匹配度在請托型詐騙中不應作為判斷是否夠罪標準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在全部履行請托行為,達到請托目標的情況下,仍然要綜合考慮收取財物數額的匹配程度和財物去向,如果收取的財物沒有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請托事項,或收取財物數額與請托事項存在較大差異,仍然存在數額“錯誤認識”,可以認定為詐騙。
筆者對此有不同觀點,此觀點混淆了民事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實踐中,請托人在與受托人達成請托關系之時,對于需要支出的財物數額是認可的,實現目標、支付財物,是民事行為中的對價關系,在請托事項目標達成的情況下,支付的財物就是交易對價。無論受托人是否隱瞞支出、夸大成本,都不影響請托人進行請托時的明知和自愿性,這就和民事交易中的“王婆賣瓜,自賣自夸”是一樣的,正是民事交易行為的本質所在。退一萬步,即使認為存在價格虛高,也屬于民事爭議,而絕不是刑事犯罪。在判定到底是民事委托還是刑事詐騙,司法實踐應當剝離金額表象,穿透審查行為人主觀占有目的與客觀辦事行為。
本案中,寧某等人收取孫某某53度75毫升茅臺酒省級代理權辦理費用900萬,系雙方協商確定,孫某某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酒的授權,而非在意官方辦理是否收費,否則其本人為何不親自去進行辦理?因此,孫某某主張授權方不收取費用,而寧某等人收取了代理費,因而構成詐騙,于理于法無據。
五、辦案感悟
本案是律師二審介入,維持原判后,通過申訴啟動再審,歷時長、難度大,通過本案的辦理,律師有深刻的感悟。
(一)積極調查取證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的辦理過程中,辯護人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為了證明寧某等人是否履約,調取了相關人員的證言,證明寧某等人曾經溝通辦理事宜,同時調取客觀證據,證明確因客觀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名將酒代理權暫未能辦理,從Y公司調取送貨單、貨物托運憑證、入賬通知書、收款證明等,證明獲取授權后孫某某的進酒行為。可以說,辯護人調度的大量證據,有效擊破了控方的指控邏輯,充分證明孫某某對請托事項的辦理過程和結果明知并認可,不存在“錯誤認識”,重構了寧某等人無罪的有力事實。
(二)刑事案件申訴的理性預期和堅持、堅定、堅守
刑事申訴案件,啟動再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首先,律師必須評判申訴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充分,不能為了申訴而申訴;其次,在這個漫長且結果不可知的申訴過程中,律師和家屬、當事人之間是同一戰壕的戰友,要彼此信任,有堅定的信心,堅持的勇氣,堅守下去,任何一方的失衡,都會導致無法走到終點;第三,申訴畢竟是重新啟動案件的審理,具有極高的難度,律師應當客觀說明,家屬和當事人也要有理性預期。
六、塵埃落定:正義雖遲,終不缺席
縱觀全案,本案的錯判根源,本質是民事代理與刑事詐騙的法律邊界混淆。此類行為,應當把好事實認定關,證據審查關,如果接受委托,收受錢款,確實履行了委托行為,雖然最終沒有實現,但是委托人對于相關情況都是明知且認可的,不易輕易認定為詐騙犯罪。
正義雖遲,終不缺席,需要極致的堅守與專業的奔赴。未來,京都律師團隊將繼續深耕刑事辯護、冤錯案件申訴糾錯領域,以專業之力守護司法公正,以初心之行捍衛公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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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名譽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顧問,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顧問,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檢察官學院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美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終身榮譽會員”。1983年,田文昌從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畢業后到中國政法大學任教;1995年,辭職創辦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由教授兼律師轉為律師兼教授。田文昌曾獲評北京市首屆十佳律師,“CCTV201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2013年度《亞洲法律評論》中國十佳訴訟律師,香港衛視2015全球華人影響力盛典“最具影響力華人大律師”,中央電視臺“東方之子”“實話實說”“三百六十行”“面對面”“人物”等欄目先后對田文昌進行了多次專訪報道。田文昌以擅長辦理各類典型疑難訴訟案件而著稱,并堅持不懈從事理論研究,為推動立法、司法改革和律師制度的建設而不斷探索,以各種形式提出關于國家法治建設,法學理論研究、法律實務研究及法學教育改革的理論觀點和探索性建議。多年來,田文昌曾出版《刑罰目的論》(專著)、《律師與法治》(專著)、《田文昌談律師》(專著)、《田文昌談刑辯》(專著)、《與法治同行:辯護詞代理詞精選》(全四冊,專著)、《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合著)、《控辯審三人談》(合著)、《新控辯審三人談(增補版)》(合著)、《刑事辯護學》(主編)、《律師制度》(主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主編)、《刑事辯護教程》(理論篇、實務篇、實訓篇,主編)等著作和論文數百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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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瑩,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法學碩士,先后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學院實務導師,中國法學會犯罪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等社會職務。曾獲新中國成立70周年先進個人、全國律協青年律師領軍人才、美國國務院“國際訪問者領導項目(IVLP)”,2025年“LegalOne實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等榮譽。徐瑩律師以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見長,曾代理如河南村鎮銀行涉案數千億系列金融犯罪案,省部級官員職務犯罪案、綿陽曾某涉黑惡案件等國內外影響重大案件。其代理的“網絡爬蟲非法抓取電子書侵犯著作權罪案”入選2020年度北京法院、北京市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上億元債權糾紛案獲LegalOne Merits(典范)評級。除刑事辯護外,徐瑩律師還曾為中國石油、中國人壽、國家開發銀行、首汽集團等大型國央企、世界500強企業、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在金融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案件、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合規業務等領域具有較深入研究,積累了大量實務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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