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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聚焦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與合法權益,泰州市持續推進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問題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多起違法案件。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6年4月17日,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小吃店關東煮展示柜展示的產品為“安格斯牛肉棒”、“牛筋丸串”。同時該商戶在美團、淘寶閃購線上店鋪頁面標注為:“安格斯牛肉棒”“關東煮牛筋丸串”。經現場核查,標注為“安格斯牛肉棒”的產品實際品名是“安格斯牛肉風味棒”,配料主要為雞腿肉、雞胸肉、牛肉、雞軟骨等。店內及線上標注的“關東煮牛筋丸串”“牛筋丸串”,實際品名為牛筋風味丸,配料主要為雞肉、豬肉、牛筋等。當事人模糊了“風味”與“實質”的法律界限,將“牛肉風味棒”簡化標注為“牛肉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靖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體現了對低價食材冒充高價食材欺詐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案例二
2026年4月27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網絡餐飲店開展突擊檢查,發現興化市孫某某小吃店鴨血來源可疑。經查,當事人從某農貿市場攤販處購進其它禽類血冒充成鴨血,并在其經營的鴨血粉絲中使用,總貨值金額超十萬元。當事人使用其它禽類血冒充鴨血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因涉案金額較大,情節惡劣,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案例三
2026年4月,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對當事人美團平臺店鋪開展檢查,發現商家熱銷“肉串”(月售700+,單價3.5元)商品,商品描述為“豬脆骨”。經深入調查,“豬脆骨”實際原料為雞胸肉。雞胸肉屬于家禽類中最便宜、產量最大的部位之一,而豬脆骨(通常指月牙骨、豬耳軟骨等)是豬身上產量少、口感獨特的部位,其價格遠高于雞胸肉。商家用雞胸肉冒充豬脆骨,利用兩者之間的巨大價差牟取高額利潤。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因涉案金額較大,涉嫌刑事犯罪,海陵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案例四
2026年4月,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姜堰區某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當事人在美團平臺開設店鋪內上架的“撒尿牛肉丸”顯示商品原料為“牛腱子、牛腿肉、牛肋條”。經查。上述產品實際原料配料表中僅有雞肉、鴨肉等成分,未見牛肉成分。當事人以雞、鴨肉冒充牛肉,對外賣平臺經營菜品的質量作虛假宣傳并誤導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線上消費場景下,消費者無法直觀查看后廚食材與菜品制作過程,主要依托平臺菜品名稱、圖文介紹、食材標注作出消費判斷。部分商家利用線上消費信息差,虛假標注商品原料,刻意誤導消費者高價消費,嚴重擾亂肉制品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五
2026年5月,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專項檢查中,經快速檢測發現當事人制作銷售的熟肉制品(鴨胗)“亞硝酸鹽”項目結果為疑似陽性。執法人員隨即對銷售的鴨胗進行抽樣送檢。檢驗結果顯示“亞硝酸鹽”項目檢驗數值為36.0mg/kg。經查,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在加工制作鴨胗過程中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用于調色,違反了原衛生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2012年第10號公告》中“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規定。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相關條款。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圖文來源: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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