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凈化網絡餐飲行業生態,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聚焦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突出問題,持續加大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網絡餐飲領域違法案件。現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無錫市錫山區某某飲食店
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6年3月13日,接消費者反映,稱在當事人開設的網絡餐飲店鋪購買龍利魚餐品,但商家出餐用的是巴沙魚。經查,該網絡餐飲店鋪在售的5款餐品,名稱中包含“龍利魚”字樣,但當事人實際出餐均使用巴沙魚作為食品原材料。
處理結果
當事人在其網絡餐飲店鋪銷售使用巴沙魚冒充龍利魚的餐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2026年5月28日,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積極整改,及時變更餐品名稱。
典型意義
本案是整治網絡餐飲食材以次充好、名實不符的典型案例。部分外賣商家利用消費者辨識能力不足、線上消費無法現場核驗食材的特點,以低價巴沙魚冒充高價龍利魚銷售,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該案精準查處網絡餐飲隱蔽性違規行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錫山區市場監管局堅持過罰相當、懲教結合,有效震懾同類違法行為,倒逼經營者嚴守食材管控和誠信經營底線。對規范線上餐飲經營行為、凈化外賣消費環境、保障群眾舌尖上的消費權益具有積極示范警示意義。
案例二: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錫山區某某小吃店
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案
案情簡介
2026年4月20日,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錫山區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工作中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經查,該經營店存在后廚環境衛生條件差、清潔保潔工作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且當事人擅自改動后廚功能布局,違規私設廁所,極易引發食品交叉污染,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于2026年4月27日前完成全部問題整改。2026年4月27日,執法人員針對該店整改情況開展復查“回頭看”,發現當事人未按要求落實任何整改措施,相關食品安全問題均未整改,拒不消除安全隱患,嚴重漠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處理結果
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26年5月8日,錫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封堵違規增設的廁所,恢復后廚原始許可布局。
典型意義
本案是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后廚管理缺位、拒不落實監管整改要求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是餐飲經營的底線,各類餐飲經營者必須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持續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嚴禁擅自改變食品加工場所布局規劃。對拒不執行監管整改要求、放任食品安全隱患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案例三: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錫山區某某食品商行
發布虛假水產產地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6年3月25日,錫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網絡交易監測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線下執法檢查。經查,該當事人在“淘寶閃購”平臺開設網店,對外銷售菜品“太湖銀魚炒蛋”,商品詳情頁面明確標注食材原料為“銀魚,雞蛋”。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取證、詢問經營者后,當事人如實承認,其銷售該菜品所使用的銀魚為普通養殖銀魚,并非產自太湖流域的“太湖銀魚”,不存在太湖銀魚采購、使用憑證,且該虛假產地宣傳未產生任何廣告費用。
處理結果
根據《太湖漁業資源保護若干規定》,太湖處于十年禁捕期(2020-2030年),當事人發布“太湖銀魚”虛假產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2026年4月10日,錫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警示。案發后,當事人主動下架涉案虛假宣傳商品,停止相關違法宣傳行為。
典型意義
網絡餐飲中擅自冠以“太湖”等地理標志宣傳普通食材,誤導消費者,損害地域品牌信譽。本案是市場監管部門依托線上網絡監測+線下精準核查聯動監管模式,打擊網絡食品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案件辦理過程中,錫山區市場監管局嚴格堅守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監管底線,堅決查處虛假產地廣告違法行為,切實規范網絡食品經營宣傳行為;同時嚴格落實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包容審慎監管原則,結合當事人初次違法、主動整改、危害后果輕微等情節,依法作出從輕處罰決定,實現監管力度與執法溫度的統一。
來源:錫山市場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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