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局
現曝光兩起案例
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引以為戒
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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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11時50分,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海拉爾區萬家惠農貿市場門前查獲一起客運車輛非法改裝、違規招攬旅客的道路運輸違法案件。
經查,當事人吳某某駕駛赤峰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蒙DC0***號大型客運車輛(核定載客39座),在道路運輸經營過程中,擅自將車輛內部座椅改裝為鋪位,構成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車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之規定。
經執法人員進一步核查,該車輛開展包車客運業務期間,實際乘車乘客與《包車合同》登記名單不一致,存在乘客單獨繳納車費情況,構成招攬包車合同外旅客乘車的違法事實,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合同,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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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客運經營者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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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針對該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車輛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規定,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該企業招攬包車合同外旅客乘車的違法行為,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及《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規定,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兩項違法行為,合計罰款人民幣6500元整。
道路客運車輛結構、設施設備均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設計定型,嚴禁企業及個人擅自改動客運車輛座椅等原有車身結構與內部設施。車輛非法改裝會直接破壞車輛原有安全技術性能,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道路客運企業要切實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常態化開展營運車輛安全隱患排查,嚴格落實車輛維護、檢測制度,堅決杜絕車輛非法改裝、超范圍經營、違規招攬旅客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規范包車客運經營行為,嚴格執行包車合同,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全力筑牢道路客運安全防線。
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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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8時50分,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海拉爾區新港二路傾城醫療整形機構門前開展路面執法巡查工作時發現,駕駛人李某駕駛蒙EFXXXXX號吉利牌小型轎車,疑似無證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經查實,當事人李某駕駛該車輛,依托“滴滴出行”網約車平臺承接客運訂單,從海拉爾區遠津鑫園117號樓搭載1名乘客,按照訂單約定路線運送至海拉爾區新港二路傾城醫療整形機構門前,本次營運行為當事人通過網約車平臺實際獲利10.34元。經查,涉案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且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當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營運資質的前提下,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對其違法違規行為亦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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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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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款,結合《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應標準,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責令當事人李某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及罰款人民幣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34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時,針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違法行為,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已依法另案調查處理。
在此鄭重提醒廣大網約車駕駛員(及擬從業者),務必嚴格遵守交通運輸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在依法取得相應經營許可后,規范開展經營活動。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將依法嚴厲查處,堅決守護群眾出行安全和公平有序市場環境。
來源: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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